收藏 分销(赏)

单价多少算无形资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236026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53.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单价多少算无形资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单价多少算无形资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单价多少算无形资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实务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支付了一笔技术开发费数万元甚至更高,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无形资产?2000元买了一套小软件,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无形资产? 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供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四、《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五、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外购的技术性支出,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无形资产入账单价无标准 无论是会计政策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入账的单价标准均无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经营实际结合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二)技术开发费是否计入无形资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该技术开发属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中的一部分,且该研发支出采取费用化处理(无论执行何种会计政策),则该技术开发费无论金额多少,均计入当期损益(或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过渡至损益科目)。 2、如果该技术开发属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中的一部分,且在《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对该研发支出采取资本化处理,则该技术开发费无论金额多少,均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并最终在达到无形资产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3、如果该技术开发属于企业独立研发项目,且研发成功后技术所有权归委托方企业拥有(包括单独拥有和共同拥有),则该技术开发费若超过企业制定的单价标准,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4、如果该技术开发属于企业独立研发项目,且研发成功后委托方仅在一定期限内拥有技术使用权,则该技术开发费可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在技术使用期限内按期摊销。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