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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多制-您碰到了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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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一厂多制,您碰到了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题】 我们是一家火电企业,在同一个厂区内,由于投资主体不同,所建造的三台机组分属、三个公司,分别独立核算。管理人员是一套班子,在同一个办公楼(资产属公司),每个岗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脑),同时要处理三个公司的业务。那么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账务?税务方面如何处理?【解答】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公司除了自身经营管理以外,还受托提供管理劳务,收取劳务费。这种情况下,产权属于公司的共用固定资产的折旧由公司核算,采用合理方式分配后,应由自身生产分担的部分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管

2、理费用。应有、公司分担的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提供管理劳务的收入记为其他业务收入。劳务收入应该计缴营业税。第二,公司将资产租赁给、公司。即公司不提供管理劳务,只是提供资产使用权,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情况下,仍由公司核算相关资产的折旧,应由、公司分担的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租赁费收入记为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缴营业税。第三,、公司将资产租赁给公司。即资产权属分别属于、三家,但实际上是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和经营,、公司不具体参与经营,只取得相对固定的收入,这种情况,共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仍由公司核算。而权属属于、公司资产的折旧由他们各自核算,作为取得租赁收入的成本,所取得的固定收入属于租赁收入

3、,应该缴纳营业税。第四,公司具有总机构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情况允许提取和列支总机构管理费。但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服务费用做出更进一步明确:母公司为其子公司(

4、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此情况,应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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