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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差异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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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差异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业务案例 A公司2017年9月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金额100万元(不含税),成本7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货物已经发出,发票已经开具。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后一个月之内付款。 9月8日B公司已确认收货,9月15日B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了严重的财务损失,货款尚未支付,货款预计很难收回。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仍未收到,会计与税法在处理上有何差异?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会计标准与业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五条规定: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财务核算处理: 案例中资料显示,由于“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具备,因此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70万元 贷:库存商品70万元 借:应收账款17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税法标准与业务处理 税法确认标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务调整处理: 案例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该项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要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70万元。 因此,纳税调增收入100万元,调增成本70万元。 如果最终确认无法收回该货款,则根据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认定条件,确认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税法上不会延迟收入的实现与确认。 三、会计标准与税法标准确认上的差异 (一)税法没有强调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标准,也就是说,税法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不遵循谨慎性原则; (二)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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