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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之一(老会计人的经验)
1.一般纳税人欠缴税款信息是否会进行公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信息会通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定期进行公告。
2.企业到国税局办理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变更,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41号)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制度的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务会计制度变更按“变更登记(其他)”事项办理,需要携带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核算软件变更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办理,需要携带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因此,请按上述规定携带材料到窗口办理相应手续。
3.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是否要报送第四季度的财务报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开通受理网上报送财务报表和推广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报送财务报表的通知》规定:“本次升级后,可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仍为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2015年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且可分别报送2014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和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若贵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报告,请问15日是指15个工作日吗?若逾期报送,如何处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15日不是指工作日。若逾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5.发票系统升级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哪个开票系统开具?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第四条规定:(二)做好发票转换衔接……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在推行升级版后不再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开具。”
因此,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在升级版系统中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本月因要进行发票系统升级,已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非征期抄税,3月份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当月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已进行抄税处理,即使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作废。
7.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内容是否需要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对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四、红字发票开具……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专用发票内容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8.外贸企业只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出口发票),是否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1.通用机打发票。推行升级版后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5年6月1日起,除特殊企业外,不再向一般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自2015年12月1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和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在纳入升级版开具范围之前继续使用。”
因此,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在纳入升级版之前继续使用。
9.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可以使用同一个开票系统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特殊企业外,不再向一般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自2015年12月1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因此,自2015年12月1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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