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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应注意十一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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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应注意十一个问题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应注意十一个问题第一,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第二,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第三,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第四,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

2、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第五,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第六,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第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第八,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第九,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第十,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第十一,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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