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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配套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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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计划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计划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三条 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燃料系统要求,需编制的煤炭计划包括:《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月度煤炭需求计划》、《月度煤炭供应计划》。 第四条 计划编制的原则: 1.满足电力生产需要。 2.满足锅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3.满足资源和运力平衡要求。 4.燃料综合成本最低。 第五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 1.国电集团年度和月度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和综合厂用电率计划。 2.煤炭的平均发热量。 3.新增机组的容量、投运时间、耗煤量。 4.国家规定的允许损耗。 5.非生产用煤量。 6.库存煤量及库存煤净增减量。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结合煤矿、铁路、港航等实际情况,编制有关煤炭计划。 第七条 年度煤炭计划的编制 1.年度煤炭需求计划要综合年度发电量计划、年度供热量计划及年度检修计划、非生产用煤及新机的投运等因素进行编制。 2.年度煤炭订货计划应根据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各供货单位的到货率、煤质、煤价情况及各产煤地的煤炭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编制。 第八条 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要综合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月度电量计划和供热量计划、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煤炭库存增减量进行编制。 第四章 计划的报送 第九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向公司报送年度、季度、月度煤炭相关计划,每月23日前报送下月燃料计划。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年度、季度、月度煤炭相关计划进行审核,并上报国电集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 铁路运输损耗不超过1.2%;水路运输损耗不超过1.5%;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1%;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二次铁路或二次水路运输,运输损耗仍按一次计算,但换装损耗按换装次数累加;煤场库存损耗不超过日平均库存量的0.5%。 第28页 共26页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订货与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订货与合同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订货管理 第三条 全国订货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组织编制《年度煤炭订货组织方案》,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到主要产煤省煤炭主管部门、重点煤矿、铁路、港航、交通部门协调落实煤炭和运力资源。 2. 国电集团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煤炭订货的指导意见与主要供煤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 3. 国电集团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开展进口煤炭订货工作。根据需求情况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统一配置进口煤炭资源。 第四条 区域订货 1. 公司负责指导各火力发电企业与区域内主要供煤单位协商谈判、签订合同。 2. 国电集团对区域订货进行指导。 第五条 市场采购 1.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按照“比质比价”的原则选择煤炭供应商,并与之开展商务谈判,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2.公司对市场采购进行指导。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合同签订的原则:主体明确、合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 第七条 合同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的审批 1.全国重点订货合同以及与重点计划供应商签订的市场煤订货合同需经国电集团审批。 2.区域订货合同需报公司和国电集团审批。 3.市场煤采购合同需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 煤炭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煤炭生产或经营合法资质的企业,煤炭运输合同承运方必须具有运输经营资格。 第九条 合同内容包括:煤种、质量、数量、煤炭单价及执行期、发站、到站、运输方式、交货方式、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货款和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效期限、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合同的管理 1.全国订货合同、区域订货合同签订完成后,需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汇总,并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国电集团备案。 2.每月5日前,各火力发电企业上月签订的市场采购合同填报煤炭合同签订统计表报公司和国电集团备案。 3.煤炭采购必须签订书面订货合同,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价格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价格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煤炭价格的确定 第三条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统一管理和控制系统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煤炭价格,建立集团公司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机制。 1.全国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以及向全国订货重点计划供应商采购的市场煤炭价格由国电集团确定。 2.区域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由公司指导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确定,报国电集团审批,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备案。 3.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确定 非重点计划供应商供应的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由公司组织各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按集团公司发布的煤炭价格指导意见协商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备案。 4.煤炭采购价格确定后,如果价格、质量等主要条款需要调整,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价格的确定按流程重新审批。 第三章 其 它 第四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要积极分析煤炭市场行情,研究国家煤炭价格政策。公司各火力发电企业建立煤炭价格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区域内其它发电集团公司煤炭价格的相关信息,并定期上报公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各火力发电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调运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调运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煤炭调运 第三条 煤炭调运工作的原则 1.满足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对煤炭质量的要求。 2.优化供煤成本结构,确保燃料综合成本最低。 第四条 煤炭调运的职责分工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系统内企业的煤炭调运工作。重点指导协调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做好铁路运输重点监控电厂、煤炭告急电厂的跨区域煤炭调运工作。 2.公司负责指导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煤炭调运和跨区域煤炭调运工作;负责根据国电集团要求做好本区域煤炭的外调工作。 3.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月度煤炭供应计划》、《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 煤炭调运工作的内容 1.各火力发电企业要加强调运分析,应建立煤炭调运动态台帐,随时分析煤炭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每月对调运工作进行总结。 2.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自身的煤炭供、耗、存情况,科学开展调运工作,保证煤炭的稳定供应,保持煤场的合理经济库存。 3.各火力发电企业要与地方政府及铁路、煤矿、港口、航运有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组织接卸工作,避免压车、压港。掌握月计划的排定、日计划的请车(船)数、日核准装车(船)数和实际装车(船)数等确保计划兑现的重要环节,及时逐级上传燃料调运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各火力发电企业应建立煤炭供应预警机制和应急调运方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制度,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验收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煤炭验收工作要求 第三条 公司负责对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煤炭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是煤炭数量、质量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有关规定开展入厂煤炭验收工作,保证入厂煤验收的准确性、公正性、合法性。 第五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制定煤炭验收工作标准和岗位标准,做到明确责任,规范管理。验收人员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六条 煤炭验收使用的计量、检验设备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校验周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取得检定合格证书。 第三章 煤炭的数量验收 第七条 陆路运输煤炭使用轨道衡或地中衡进行验收。水路煤炭采用检测水尺或皮带秤检验的方法进行数量验收,检测水尺的验收结果通过皮带秤检验复核。 第八条 当入厂煤出现全水分超过合同规定上限值时,在统计煤炭数量验收结果时应进行水分差调整。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燃煤数量验收结果=调整前的燃煤数量验收结果×(1-实际验收全水分%)/(1-合同计价水分上限%) 在订货合同中规定按收到基低位热值计价时,如果超水部分在数量验收结果中扣除,则由空气干燥基高位热值换算成收到基低位热值时,全水分值应采用合同中的全水分上限。 第四章 煤炭的质量验收 第九条 入厂煤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要严格按照国标规定操作,并采用编码制度,各环节之间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火力发电企业的煤样室(包括制样、贮样、干燥等房间)、化验室须符合国标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配备的采样、制样、化验设备须符合国标规定要求。化验设备按照国标规定进行检测和校验。 第十一条 入厂煤化验要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测试项目,保留存查煤样;按照相互监督约束原则进行化验工作,保证化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化验人员出具的煤质化验报告单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煤质化验专用章存档保存。 第五章 验收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要制定煤炭验收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方法、明确处理程序、界定处理权限,保证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接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接卸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煤炭接卸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负责对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煤炭接卸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火力发电企业要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和企业接卸车(船)的条件,与铁路、港航、公路运输部门签订车(船)接卸协议。 第五条 煤炭车(船)到达站(港)以后,接卸人员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积极组织接卸。 第六条 铁路运输煤炭接卸:火力发电企业要与铁路部门建立顺畅的联系协调机制,完善接卸手续,做好接卸记录,控制接卸时间,避免发生压车延时费用。 第七条 汽车运输煤炭接卸:火力发电企业要建立从车辆进厂到出厂整个流程的规范秩序,各个环节之间要有严密的衔接与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船舶运输煤炭的接卸:火力发电企业要与运输单位、装港、卸港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发生滞期费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储存与耗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储存与耗用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煤炭储存管理 第三条 公司组织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煤炭供应及消耗情况,确定各火力发电企业的库存警戒煤量以及汛期、冬季等特殊时期的储煤标准,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备案。同时,公司及各火力发电企业应积极响应国电集团商业储煤要求,科学开展商业储煤工作。 第四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每月应将煤场进行盘点,并将盘点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公司对煤场盘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年至少对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的煤场盘点工作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适时组织所属发电企业开展煤场盘点工作互查,各火力发电企业对检查及互查工作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煤炭储存应按不同煤种及质量分堆存放,定期翻堆,方便存取,防止自燃。储煤场要安装相关设施,减少污染和煤炭储存损失。 第六条 煤场储存的煤炭每月底盘点一次,存煤量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增加煤场煤炭密度测定和盘点次数。盘点原始记录内容应包括煤场外形示意图、煤场盘点过程的全部基础数据、计算过程、计算结果等内容。 第七条 当煤场库存出现大量盈吨和超过储存损耗规定值的亏吨时,火力发电企业应认真查明原因,并将盘点记录及盈亏原因及时上报公司,公司核查后报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煤炭的耗用管理 第八条 火力发电企业应建立燃料耗用、结存统计台帐,按照正平衡计算标准煤耗率,并以反平衡的方式对标准煤耗率进行校核,应定期对皮带秤进行校验。可定期按规定对耗煤量适当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 1.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 2.入炉煤计量装置的计量误差。 第九条 入炉煤使用电子皮带秤计量,采取原煤样进行质量化验,加强入炉煤化验管理和入厂、入炉煤热值差管理。 第十条 火力发电企业要加强对入厂煤炭的管理,完善耗用管理程序,减少存储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燃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油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燃油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负责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每年10月15日前将次年燃油需求计划上报公司,公司审查后上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 第五条 火力发电企业按照“比质比价、择优选购”的原则,集体研究选择供油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具备条件的火力发电企业应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燃油。 第六条 火力发电企业应做好燃油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工作,对到厂的燃油逐车(船)计量,做到车车(船)检查,随机抽样,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车车(船)化验。火力发电企业要加强燃油的接卸管理,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火力发电企业要建立燃油收、耗、存统计台帐,做好燃油日常统计和定期盘点工作,保证库存燃油帐物相符。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燃料结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燃料结算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负责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结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使燃料结算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 公司每年应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厂内费用标准进行核定,上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 火力发电企业必须加强燃料结算管理,完善燃料结算审核程序。燃料结算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结算凭证真实准确,结算手续完善合法。 第六条 入厂燃料的结算必须以买卖合同(含合同补充协议)、数量验收单据、质量验收报告、运输货票等结算凭据为依据。结算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做好索赔工作,索赔费用必须全部冲减燃料成本。 第七条 各种燃料费用必须在合同主体之间进行结算支付,不允许与合同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办理委托结算业务。 第八条 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要根据当月实际情况做好燃料估价数量、估价价格等燃料成本信息的核定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九条 国电集团对公司及火力发电企业的入炉综合标煤单价进行管理和考核。每年年初国电集团根据年度发电量、供电煤耗和电煤订货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以及燃油数量和价格,燃料厂内费用等,对公司及火力发电企业的入炉标煤单价进行审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燃料信息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信息管理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燃料信息管理 第三条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燃料信息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内部燃料信息的审核、汇总工作,并收集整理国内外燃料市场变化、国家政策调整、行业动态等信息,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负责对区域燃料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报出的数据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并收集整理区域内政府政策动向、燃料市场变化、同业动态情况等信息,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第五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燃料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燃料信息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数据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原始记录基础上。 第七条 各级燃料信息统计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统计信息,不出现漏报、错报、迟报现象。保证上报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各级负责对燃料统计数据、信息审核的人员,要做到认真核对、仔细审查,对本单位报出的相关数据、信息负责。 第八条 遇有如下重大事件要及时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上报。 1.当煤炭库存量低于库存警戒线,且后续来煤量不足、难以保证机组正常运行。 2.煤炭价格大幅度上升或铁路运费涨价等费用变化,对燃料成本构成较大影响。 3.政府的政策变化对燃料供应和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4.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或销售策略发生较大变化、铁路运力和流向发生异常变化,并可能对企业煤炭供应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燃料经济活动分析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及《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燃料经济活动分析 第三条 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数据准确,分析全面,措施有力,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 第四条 各级燃料管理机构要定期召开燃料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做到严肃对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找准问题、制定措施,达到预期效果。 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每季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半年召开一次经济活动分析会。总结集团系统燃料工作情况、分析国内外煤炭市场形势、指导系统燃料管理工作。 2.公司总结区域燃料管理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市场形势、制定工作措施。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本区域上季度燃料经济活动分析材料。 3.各火力发电企业每个月组织一次由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分别向公司、国电集团报送本单位上季度燃料经济活动分析材料。 第五条 燃料经济活动分析要以加强燃料管理、保障燃料供应、优化供煤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密切关注燃料管理环境的变化,分析突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或建议。 第六条 公司的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应在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经济分析基础上,按照国电集团下发的模版要求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七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经济活动分析要对本企业燃料供应、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指标完成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目录 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 3 一、项目情况说明 3 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5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8 一、项目建设背景 8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9 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4 第三章市场供求分析及预测 17 一、项目区生猪养殖和养殖粪污的利用现状 17 二、禽畜粪污产量、沼气及沼肥产量调查与分析 18 三、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20 第四章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21 一、养殖场概况 21 二、资产状况 21 三、经营状况 21 第五章项目地点选择分析 23 一、选址原则 23 二、项目选点 23 三、项目区建设条件 24 第六章 工艺技术方案分析 27 一、污水处理模式的选择 27 二、处理工艺的选择 29 三、项目工艺流程 31 四、主要技术参数 35 五、主要设备选型 39 第七章项目建设目标 40 一、项目建设目标 40 二、项目建设规模 40 第八章项目建设内容 42 一、建安工程 42 二、仪器设备 46 第九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48 一、投资估算的范围 48 二、投资估算的依据 48 三、投资估算 49 四、资金使用计划 54 五、资金筹措 54 第十章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 55 一、项目建设期限 55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55 第十一章土地、规划和环保 57 一、土地与规划 57 二、环境保护 57 三、安全防护 60 第十二章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 63 一、项目建设组织管理 63 二、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 66 三、项目运行费用 67 第十三章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 69 一、经济效益分析 69 二、项目风险评价 72 三、生态效益 75 四、社会效益 76 五、附表 77 第十四章招标方案 78 一、编制依据 78 二、招标范围 78 三、招标方式 78 四、招标组织形式 79 有关证明材料及附件 81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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