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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收合同款发票应由谁开具【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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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第三人代收合同款发票应由谁开具【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不少客户咨询这类疑惑: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交易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是付款方,B公司是收款方,B公司在收款后应以其名义向A公司开具发票。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双方协商由A公司将合同款直接支付至第三人C公司,由C公司代B公司收取合同款。那么此时发票依法应由谁开具给A公司?是B公司,还是C公司?上述类似问题在一些会计类、税务类专业网站上也经常出现,但解答不一。对此,笔者将从法律角度对该类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读者在实践中参考。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解答上述问题,应理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A公司与B公司约定由第三人C公司代收合同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因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交易合同,A公司是付款方,B公司是收款方,A公司作为付款债务人依约应向收款债权人B公司支付合同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一致后,可约定由第三人C公司代B公司受领A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款。因此,A公司与B公司约定由第三人C公司代收合同款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在此情形下,A公司与B公司仍然是交易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不因向第三人C公司支付合同款而与其产生合同关系,C公司不因其代收合同款而加入成为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其与B公司之间产生了代收合同款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关于发票依法应由B公司开具,还是应由C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问题。笔者认为,向A公司开具发票的开具单位依法应是B公司,而非代收合同款的C公司,否则C公司涉嫌非法代开发票。因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三人C公司与A公司并非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经营交易行为,因此其依法不得以其名义向A公司开具发票,只能由与A公司发生经营交易行为的B公司以其名义开具发票。综上,从法律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上述案例中,尽管C公司代收了A公司应支付B公司的合同款,但依法应向A公司开具发票的单位仍为B公司。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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