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及税前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在预缴所得税时,有效扣除凭证的作用尚不那么突出,但在
2、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能进行扣除,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此时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發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發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發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
3、会计處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發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相关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合理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确定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
4、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
5、现金的责任即权责的发生为标志,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纳税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据等凭证,票据自身和内容及开具均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發票,伪造、变造、内容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同时应注意相关经济业务支付凭证的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从而巩固其有效性。据以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综合现行税收、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6、和规章,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發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買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銷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视同銷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發票;企业在购買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发生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许)取得發票。非应税项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现行發票管理规定已明确“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發票”,因此,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發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贷收的,也可以贷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