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视同销售的税会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26984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4.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视同销售的税会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视同销售的税会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视同销售的税会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征税范围与视同销售: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 2、应税行为属于税法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不缴纳增值税;不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 以上规定仅针对特定个体的特定行为,特定个体是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自然人发生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特定行为是指必须以货物(有形动产)为标的,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视同销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规定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外的某些无偿行为要「视同销售」,涉及到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涉及到无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七种服务的,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无偿提供七种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较: 36号文关于视同销售范围的规定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窄,仅针对单位和个人的无偿行为,且排除了公益事业以及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无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笔者尚未见到相关规定。 增值税处理: 1、「视同销售」业务与正常销售业务一样进行税务处理,包括计税方法的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均参照正常销售业务。 2、对于无偿行为的「视同销售」,如未向对方开具发票,应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未开票收入」栏。 3、「视同销售」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以正常抵扣。 4、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5、接受方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凭扣税凭证上记载的进项税额抵扣。 会计处理: 对于无偿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应将对应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成本以及按照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无收入的销项税额,只能计入成本支出科目,可见,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3、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与所得税关于无偿行为的规定存在口径上的差异,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而36号文第十四条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行为排除在「视同销售」之外,可见,36号文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不属于公益捐赠,其对应的成本及销项税额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