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以货易货行为中,以旧换新时,要是收到的补加所占比例为换出资产公允价的25%,那么需要按照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会计实践中,可以按照下面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例1: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
2、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251000材料物资旧电视机1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3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例2:某企业销售自行车含税价234元/辆,若购货者交还同型号旧自行车均作价50元/辆,交差价184元即可购买新自行车。2003年11月,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自行车100辆。请问:对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100辆自行车含
3、税售价=1002001.17=23400(元)100辆旧车作价=10050=5000(元)应补差价款=23400-5000=18400(元)借:银行存款18400库存商品一旧自行车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例3: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4%)4%=2654(元)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60000+9000)(1+4%)+21000=87346(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69000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2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8734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