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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丢失后可采取的补救方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如果丢失了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一、挂失止付 ,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根据《票据法》十五条规定,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
二、公示催告 ,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三、普通诉讼,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采用诉讼方式,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
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丧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四、在判决前或付款前,付款人或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抵押,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
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没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在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无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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