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鱼塘经营承包合同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为城乡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商品鱼, 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充 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地点和面积 甲方将座落在鱼塘(河道、水库、湖面)亩,承包给乙方养鱼,鱼塘 (河道、水库、湖面)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 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在承包期内,乙方如去世,其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继承 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上交甲方提成的
2、办法及时间 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上交甲方鲜鱼(或承包款)公斤(或元),其中: 一九年上交公斤(元),一九年上交公斤(元); 在上交甲方的鲜鱼中,鱼占,鱼占,鱼占。 上交时间均为每年月日左右(时间不超过前后十天),甲方收到乙方上 产的鲜鱼(或承包款)后,即出具收鱼(款)凭证。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将养护鱼用的房屋间(如果有)和下列工具提供给乙方使用: 。 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合理分配给 乙方。 甲方应对社员群众进行保护渔业生产的教育。如发生偷、毒、炸鱼等情况,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 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 米。
3、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抽水机给乙方使用。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外,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 的义务,完成国家派购商品鱼的任务(如果有)。 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的费用,均由乙 方自理。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乙方每年捕捞鱼后,应优先完成承包任务。 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交还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养护鱼房屋和工具,如 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 承包期届满,鱼塘(或河道、水库、湖面)内不到规格的小鱼、鱼苗, 乙方应无偿交给甲方(或由甲方按双方
4、协议价格购买)。 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超 额部分全归乙方。 乙方抓住偷鱼者送交甲方处理,按每人偷鱼一次罚款元计算,罚款归 乙方。 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乙方提供养护鱼用房屋、工具,应偿付违约金元 给乙方,乙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甲方如截留上级主管部门扶持渔业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截留贷款按 其金额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留现金或物品,按其金额的倍向乙方偿 付违约金。 甲方如无故不及时向乙方提供抽水机,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
5、承包任务,每逾期一天,按所欠商品鱼的 市场价格(或承包款的金额)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用电、毒、炸等危险办法捕捞鱼,应按总承包款(商品鱼按市场价 格折价)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提出解除合同。 合同期届满时,乙方如捕捞小于规格的小鱼、鱼苗,应向甲方偿付 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等)造成鱼塘(河道、水库、湖 面)崩溃、干涸,经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少或免除乙方的承包任务。 第九条其它 。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如甲方 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愿 意继续承包,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乡、村( 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存一份。 甲方:县乡村组(公章) 代表人: 乙方:村村民(盖章) 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