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线路使用林地补偿协议书甲方:宁化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简称甲方)乙方:宁化县翠江镇双虹村委会(简称乙方)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35KVA宁石线3#20#杆段影响道路建设,需迁移,拟使用位于双虹村委陈新华承包竹林地(尼菇山嵊)、巫文辉、张建勤承包果园( 愚菇嵊),五家山的菜地等经营范围的集体林地为建设用地。依照县政府会议纪要201040号文件精神。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一、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宁化县双虹村委经营范围的集体林地为建设用地架设线路及栽电杆,具体线路经过陈新华承包竹林地尼菇山嵊山场电杆两根,巫文辉、张建勤承包果园( 愚菇嵊)电杆四根,五家山菜地电杆两根,计栽35KVA电杆捌根
2、。占地面积;栽电杆8根,每根电杆间距3米,拉线5根,每根电杆拉线间距5米,拉线夸度长按10米计算,面积为3米10米8根电杆=240平方米。(四至界线按电力线路勘测图)。二、 费用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宁化县土地使用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每平方米按70元征地标准计算,240平方米70元/平方米=1680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16000.00元的补偿协定,甲方支付乙方林地补偿费: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已由宁化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人民币肆仟元整)三、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上述林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四、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法使用林地,并不得损坏没有占用的林地。五、 使用期间线路维护全部由电力公司负责,当乙方或林主陈新华在该山场实施作业时,如会影响线路,乙方应提前10天通知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必须及时赶到现场负责处理线路。六、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需共同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双倍返还。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订时间 :2011年03月11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