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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件学习笔记.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223186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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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财税201758号文件学习笔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017.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桂茂林:该条规定,是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重大利好;本条款的意思表达很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2、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建设单位要不要选择甲供材方式,需要进行科学测算并慎重考量,然后再进行决策;当然,这也给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新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提供了筹划空间,即:对营改增之后的此类新项目,只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利用哪怕理论上1分钱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甲供材,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轻松实现简易计税,从而彻底解决了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来长期困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关于甲供材方式下计税方法的选择问题。地

3、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桂茂林:本条款是为建筑企业减税降负、彻底松绑的重磅条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内容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本文件修改后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

4、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比修改前后的内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发生了重大变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不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企业只负有按规定预交增值税的义务。但是,施工企业应当注意,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票,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参照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情形,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增设604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执行?由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将进行必要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

5、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九条(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能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要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

6、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桂茂林:按照现行规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其预缴税款的征管方式,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本文件发布前,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增值税;本文件发布后,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只是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桂茂林:农业是国家命脉!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以税收为导向,引导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业生产用地,可谓正逢其时。纳税人只要是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无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任何方式,一律免征增值税。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桂茂林: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

8、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本规定意味着金融机构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不再免征增值税;对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桂茂林:本文件执行日期为:1、本通知第五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除第五条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7

9、月1日起执行。同时,本文件将财税201636号文件的两个附件的相关条款予以了废止:1、本文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予以废止。即:自2017年7月1日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今后将不能再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2、本文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予以了废止。即: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不再免征增值税;需要按照本文件第五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7月11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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