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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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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餐饮业“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2016年7月15日,北京市国税局一纸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公布了32家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落实到了实处.那么作为生活服务业重中之重的:餐饮业,若采取”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怎么处理相关会计事项,也需引起注意.本文结合财税201238号文及增值税核算相关原理,做如下

2、说明,供大家参考.许有不足,欢迎指正!谢谢!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一、财税(2012)38号文对会计处理的特别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1、试点纳税人(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2、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

3、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3、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二、会计处理的前后比较1、营改增后,餐饮企业未试点核定扣除前采购货物(比如大米)时,假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300元借:原材料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13002、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试点核定扣除接上例:(1)采购时:借:原材料 1130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1300(2)次月申报核定扣除的进项

4、税额(假设金额1000元)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贷:原材料 1000小结:企业试点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成本经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餐饮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原材料成本,待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3、特别处理经核准可实行核定扣除次月申报增值税时,将上月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接上例,若经过计算,上月初库存原材料及半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为8000元,则:借:原材料 8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0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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