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会计基础:留置权【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其中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称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 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
2、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 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 财产的。二、留置权的效力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孽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
3、赔偿金。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债权;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留置财产返还 义务。三、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