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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几个特殊事项实务处理技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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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几个特殊事项实务处理技巧【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资产类特殊事项如何处理  1.初始资产为无偿划拨的,改制时是否可以评估入账?是否涉税? 如果企业的资产是无偿划拨的,划拨时没有按财政部规定计入国家资本金,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税前不能扣除折旧;改制时由于没有改变权属,根据资产的历史成本计税原则,不能改变计税基础,不能按评估值入账,也不确认所得,不得计提折旧,计税基础依然为零。当处置时按转移资产的售价全额计征所得税。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时,股东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股本溢价是由于某股东投入的资本大于注册资本形成的,其来源于股东投资,其金额包含在该股东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里。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时,对于该股东来说,其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没有改变,没有收益产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他股东来说,由于持股比例不变,获得的分红比例不变,即股东的权益没有发生变化,其长期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没有改变,没有收益产生,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收取投资时,收回的投资大于当初的计税基础,其差额按投资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3.国资委无偿划拨是否属于对外捐赠? 据笔者了解,该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北京目前与财政部门和国资委的沟通结果是按投资方收回投资再投资处理,即划出方按账面价值减少资产,同金额减少股东权益;划入方按账面价值增加资产、同金额增加股东权益,股东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明细,此方式下不按对外捐赠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划出方按对外捐赠处理,税前不得扣除;划入方按接受捐赠处理,按公允价值征税。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股票分红持有期的12个月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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