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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案例帮你用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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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7个案例帮你用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在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所属行业均符合原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情况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扩围至50万元。纳税人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最高减税幅度可以达到60%。当然,要享受该项“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企业的从业人数

3、,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3.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此外,对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纳税人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进行专项备案。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

4、和运用好此项新政,笔者以案例形式分析该项法规的实务运用。案例1(基本类型):A企业(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800万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是50万元。1.因2016年度适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该企业2016年不符合享受该项“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且也不符合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条件,A企

5、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2.按照2017年度适用的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A企业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比较:A企业2017年与2016年的应税所得都是50万元,但是2017年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5(12.5-5)万元,减税幅度达60%。案例2(基本类型):B企业(除工业企业以外其他行业的企业),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是40万元。1.因2016年度适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对年

6、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该企业2016年不符合享受该项“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且也不符合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2.按照2017年度适用的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B企业2017年符合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50%20%=4(万元)。比较:B企业201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较2016年减税6万元。案例3(职工人数超标):C企业(工业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为90人,接受

7、劳务派遣用工人员15人,资产总额250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照2017年度适用的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因C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90人加上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15人之和为105人,不符合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故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案例4(资产总额超标):D企业(服务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为60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15人,资产总额1100万元(其中:第一季度平均值为900万元,第二季度平均值1000万元,三季度平均值1200万元,第四季度平均值1300万元,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1100万元),201

8、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注: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因D企业资产总额超过了1000万元,不符合2017年度适用的财税201743号文件所规定的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条件,D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25%=12(万元)案例5(建筑企业划型):E企业(建筑企业)职工人数9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15年度开始,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判断,在2015

9、年以前,是将建筑业列入工业企业,而从2015年开始,建筑企业划入“其他企业”类型。E企业作为其他企业类型,因其职工人数超过了80人,从而不符合2017年度适用的财税201743号文件所规定的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条件,E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5%=11(万元)。案例6(核定征收):F企业(其他企业餐饮企业)职工人数为30人,资产总额150万元,2017年度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20%),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

10、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既可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F企业从而符合2017年度适用的财税201743号文件所规定的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条件,F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50%20%=4(万元)。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案例7(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G企业(其他企业现代服务企业)职工人数为49人,资产总额300万元,2017年7月1日开业,2017年7月至12月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G公司201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50%20%=4.8(万元)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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