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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资产折余价值是否资产损失【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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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被拆资产折余价值是否资产损失【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搬迁后,被拆除资产的折余价值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 问:企业2009年度政策性搬迁,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政府补偿收入1000万,企业被拆除厂房及土地账面折余价值900万元,是否要进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是否可以直接将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在政府补偿收入中扣除? 宁波国税答:《总局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政府补偿款1000万元,不存在资产损失,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 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暂在搬迁收入中扣除。 中国王骏点评:应当将被拆资产折余价值、被拆资产的拆除费用,基于被拆资产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处置收入放在一起考虑是否发生了资产损失。多数情况下,由于政府给付的补偿价值较高,因此被拆资产并不会发生资产损失,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不能和被拆资产折余价值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混为一谈。无论是否对搬迁补偿处置收入计税或者给予优惠,税法从来都没有将其界定为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根本也不是一个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政策性文件。在这个基础上,搬迁处置收入需要依法计税,拆除费用和被拆资产的折余价值属于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当然可以税前扣除。 在提问中,一方面要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于搬迁补偿收入给予必要的扣除并给与其延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遇。另一方面,被拆资产的折余价值在实际处置时并不马上计入当期扣除项目,而是递延到对应的搬迁补偿收入按照118号文规定的口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当年,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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