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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1∕T 1127-2022 慈善捐赠受赠管理规范(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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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03.080CCS A 16DB3201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T 11272022慈善捐赠受赠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haritable donation and donee2022-12-15 发布2022-12-18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201/T 1127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25受赠范畴.26受赠预评估.27签订捐赠协议.38接受捐赠.39捐赠管理.410信息公开.611监督与评价.6附录 A(资料性)接待捐赠登记表.7附录 B(资料性)捐赠

2、承诺书.8附录 C(资料性)捐赠协议书.9附录 D(资料性)物资签收登记表.12附录 E(资料性)慈善捐赠流向表.13参考文献.14DB3201/T 1127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丽俐、宣浩煜、苏菲娅、李泉德、刘晖、吴凡。DB3201/T 112720221慈善捐赠受赠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慈善捐赠受赠的总体要求、受赠范畴、受赠预评估、签

3、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捐赠管理、信息公开以及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慈善组织及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捐赠受赠管理。政府机关等单位的慈善捐赠受赠管理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201/T 1049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规范3术语和定义DB3201/T 10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慈善捐赠charitable donation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3.2非

4、营利法人nonprofit corporation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3.3捐赠人donor基于慈善目的,自愿赠与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4受赠单位recipient unit存在接受慈善捐赠行为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法人。3.5受益人recipient接受并最终使用捐赠款物或享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DB3201/T 1127202224总体要求4.1慈善捐赠应遵守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慈善目的。4.2慈善捐赠应遵循平等、自

5、愿、无偿的原则。4.3捐赠单位不应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4.4受赠单位应明确捐赠管理部门负责捐赠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捐赠人向受赠单位捐赠,应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4.5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或按照捐赠协议要求,用于公益目的,不应侵占、挪用或损毁。4.6捐赠受赠过程应做到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监督。5受赠范畴5.1受赠单位可接受符合公益慈善目的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a)用于扶贫、济困;b)用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c)用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d)用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e

6、)用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2受赠单位不应接受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a)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b)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c)捐赠方指定其利益关联方作为捐赠受益人;d)提出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附加条件;e)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f)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g)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h)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应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i)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6受赠预评估6.1预评估程序6.1.1受赠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安排捐赠人填写捐赠登记表,格式参见附录 A,并对捐赠财

7、产开展受赠预评估。6.1.2在情况特殊或紧急无法进行预评估时,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由捐赠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所捐赠的物资来源渠道合法合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承诺书参见附录 B;由受赠单位工作人员核查捐赠人、捐赠财产及捐赠目的等信息的合规性后填写 捐赠登记表。6.1.3通过预评估的捐赠可进入下一程序。不予接受的捐赠,由受赠单位向捐赠人解释说明不予接受的理由。DB3201/T 1127202236.2预评估要求6.2.1捐赠财产应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6.2.2实物类捐赠财产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6.2.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8、等物品,应确保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其中,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应在 6 个月以上。6.2.4知识产权类捐赠财产,应权属清晰、不侵犯第三方权益,不宜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6.2.5股权类捐赠财产,宜确保股东已实缴股权出资,捐赠股权不宜设有质押等权利限制。7签订捐赠协议7.1捐赠人可与受赠单位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者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由受赠单位建立接受捐赠档案,记录达成一致的内容。7.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受赠单位应主动要求捐赠人签订协议:a)捐赠人捐赠财

9、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需通过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b)捐赠财产用于限定用途;c)捐赠财产数额较大或捐赠人主动提出订立协议需求。7.3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7.4书面捐赠协议应明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b)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c)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用途的捐赠需附明细预算或方案;d)捐赠财产管理要求;e)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g)解决争议的方法;h)违约责任。7.5捐赠协议书参见附录 C

10、。8接受捐赠8.1一般要求8.1.1捐赠财产应由受赠单位统一接受。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经授权接受的捐赠收入应缴入本单位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开具捐赠物资签收证明,物资签收登记表参见附录 D。如捐赠人有要求,还应反馈物资发放情况。8.1.2受赠单位应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8.1.3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捐赠票据,并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明确送达方式,做好送达台DB3201/T 112720224账登记。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受赠

11、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其票据由受赠单位留存归档。8.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受赠单位可暂不开具票据,但应向捐赠人出具收到捐赠财产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应注明收到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8.1.5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时,受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8.2货币捐赠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包括现金、转账(含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宜建议捐赠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汇入受赠单位银行账户。8.3非货币捐赠价值计算8.3.1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受赠单位应主动引导捐赠人提供能够证明捐赠财产价值的有效凭据。有效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

12、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8.3.2捐赠人提供有效凭据的,受赠单位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无法提供有关凭据时,受赠单位应成立评估小组,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其公允价值。必要时,受赠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8.3.3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时,应按照取得物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8.3.4受赠单位接受股权捐赠,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开具捐赠票据

13、。9捐赠管理9.1一般要求9.1.1受赠单位应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9.1.2受赠单位应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并用于公益目的。处分捐赠财产时适用的慈善捐赠流向表参见附录 E。9.1.3受赠财产不应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物资,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用途没有限定性要求的,受赠单位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公益目的。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用途有限定性要求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仍应用于

14、捐赠目的。9.1.4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约定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约定执行;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受赠单位应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无法联系捐赠人时,受赠单位应将结余财产及时、足额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9.2入账管理9.2.1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9.2.2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或接受捐赠档案中记录达成一致的内容,对捐赠财产逐项核对、入账。DB3201/T 1127202259.2.3受赠单位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或接受捐赠档案中记录达

15、成一致的内容,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9.3财务管理9.3.1受赠单位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9.3.2对于未开具捐赠票据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应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接受的物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该财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受赠单位应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9.3.3会计年度结束后,受赠单位应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

16、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9.3.4受赠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受赠社会组织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9.4捐赠财产使用管理9.4.1限定用途的财产受赠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责、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专项资金或财产使用管理办法。货币捐赠应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要求等;非货币财产捐赠应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9.4.2未限定用途的财产9.4.2.1受赠单位应按照 5.1 条的受赠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9.4.2.2受赠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

17、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 号)要求,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9.4.2.3受赠单位不应支付与慈善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应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9.4.2.4受赠单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循单位决策管理程序表决通过后执行。9.4.2.5受赠事业单位不应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应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受赠社会组织,除捐赠协议约定外,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9.4.2.6受赠单位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的投资应合法、安全、有效。慈善组织使用捐赠财产进行投资,应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

18、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62 号)要求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应挪作他用。9.5档案管理受赠单位应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或其他记录达成一致的内容、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归档管理。保管期限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捐赠档案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捐赠协议;b)捐赠承诺书及捐赠方合规性资料(捐赠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c)与捐赠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等;d)已开具但捐赠人未领取的捐赠票据;e)与支出受赠资金相关的决策会议纪要、协议、划拨申请、采购文件、资金签收证明等;DB3201/T 1127202

19、26f)受赠物资登记表;g)受赠物资计价证明文件;h)与支出受赠物资相关的物资入库、出库单、发放清单、接收方签收证明等;i)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10信息公开10.1慈善组织应按 DB3201/T 1049 的规定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其他受赠单位宜参照建立其受赠信息公开制度。10.2受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a)捐赠接受管理制度;b)捐赠接受工作流程;c)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d)受赠财产情况。10.3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受赠单位应依法及时、如实答复。10.4受赠项目完成后,受赠单位应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

20、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11监督与评价11.1监督11.1.1受赠单位应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实行自我监督。11.1.2受赠单位应主动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依法监督。11.2评价11.2.1相关职能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受赠单位的慈善捐赠受赠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受赠单位评优评先、慈善组织评估、政府采购慈善组织服务的重要参考。如受赠单位在接受慈善捐赠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上述评选一票否决。11.2.2受赠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改进慈善捐赠受赠工作质量。DB3201/T 112720227附录A(资料性)接待捐赠登记表接待捐赠登记

21、表格式见表A.1。表 A.1 XX(受赠单位)接待捐赠登记表日期捐赠人(单位)及联系方式捐赠内容及意愿捐赠者意见及建议注:此表由捐赠人填写。DB3201/T 112720228BB附录B(资料性)捐赠承诺书捐赠承诺书本人/本单位自愿向_(单位)捐赠资金人民币元/物资(物品)。现郑重承诺如下:捐赠财产为本人/本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实物类捐赠财产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在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知识产权类捐赠财产,权属清晰、不侵犯第三方权益,未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股权类捐赠财产,已实缴股权出资,捐赠股权未

22、设有质押等权利限制。其他:_本人/本单位确认以上所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承诺(单位、个人)印章或签字:年月日DB3201/T 112720229附录C(资料性)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甲方(捐赠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受赠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捐赠协议:一、捐赠财产类型1、货币捐赠甲方自愿于 年 月 日前,通

23、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无偿捐赠人民币¥元(大写:)。乙方接收捐赠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2、物品捐赠甲方自愿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无偿捐赠(物品)。明细如下: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小计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DB3201/T 1127202210二、甲方的捐赠财产按照以下第 项用途使用。1、非定向:由乙方统筹安排,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慈善活动;2、定向:用于(助医、助学、助幼、助孤、助残、助困或其他慈善项目等)方面的慈善救助。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并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

24、有关优惠政策。2、甲方捐赠如需分期分批完成的,甲方应在其所承诺的每次捐赠移交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3、甲方保证其捐赠的财产来源清楚、合法,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捐赠该财产。4、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5、对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提交虚假内容的报告、凭证等文件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6、如甲方需约定受益对象,甲方应保证其所约定的受益对象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利益关联。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收到捐赠后_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

25、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2、乙方实施慈善项目应尊重甲方捐赠意愿。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需对捐赠财产用途进行调整,乙方须提供书面调整说明,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可执行。4、乙方定期向甲方反馈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对于甲方的查询,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给予客观全面的说明。5、如因甲方隐瞒导致乙方将捐赠财产支出给甲方利益关联方的,乙方有权追回支出给该关联方的捐赠财产。6、捐赠财产来源涉及公开募捐的,乙方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的一切必要手续及信息公开责任。五、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授权,甲乙各方

26、的名称、标识或其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各归己方所有。一方如需公开发布与本协议捐赠行为相关的文字、影像资料,须经另一方审核认可后,方可发布。六、本协议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七、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捐赠财产余额不列入双方清算范围,由乙方继续用于慈善事业。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DB3201/T 1127202211等法律效力。发生争议的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

27、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DB3201/T 1127202212EE附录D(资料性)物资签收登记表物资签收登记表见表D.1。表 D.1(受赠单位)物资签收登记表接收单位:(盖章)编号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日期捐赠物品名称数量(个/件/台/公斤/批)总价值123456注:此表由受赠单位填写DB3201/T 1127202213FF附录E(资料性)慈善捐赠流向表慈善捐赠流向表见表E.1。表 E.1 慈善捐赠流向表日 期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物品名称数 量保质期受赠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签字来源备注上门邮寄代收自取上

28、门邮寄代收自取上门邮寄代收自取上门邮寄代收自取上门邮寄代收自取上门邮寄代收自取如果转赠物品采取邮寄方式,请在“备注”一栏注明邮寄单号或收据DB3201/T 1127202214参考文献1T/ZCL 013-2021慈善组织捐赠合同指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2016年)第43号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1999年)第19号4 民政部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0537号)5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47号)6 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7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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