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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关注的几个收入准则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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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我觉得可以关注的几个收入准则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第一、关注准则执行时间。分阶段多步骤推进准则落地,允许而不是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第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并,其实是少了一项具体会计准则。 执行新的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14号、15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这一次是明确提出指南也不再执行了。合并两个准则后,意味着商品、服务、建造服务需要执行统一的收入模型。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什么时候客户才算取得控制权呢,新准则要求客户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商品的控制权其实就是控制经济利益。 第三、界定客户与合同,明确交易的客体和对象。 新准则提出了客户这个新概念,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同时新准则也明确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收入主体、客户、合同这三种构成交易的基础,客户是交易的相对方和收入的来源,合同是交易的客体和履约义务的载体。必须关注一个合同涉及的是一个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多项履约义务?每个履约义务i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第四、区分代理人和主要责任人,选择总额法和净额法。 如果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企业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那么企业是销售的主要责任人,应当采用总额法也就是整个交易对价(已收或者应收)来确认和计量收入。如果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企业不能控制该商品,那么企业就是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也就是按照有权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的金额来确认和计量收入。比如,在一些进出口贸易中,贸易商不通过买卖赚取差价,而主要通过提供代理服务赚取佣金,那么这些所谓的贸易商其实是代理人,应该将手续费收入却认为营业收入。 第五、关注收入计量和确认的逻辑思维。 借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KP的一个图来解释这个逻辑思维,其实这个思路今年2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陈爱华教授就给我们总结过: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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