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注销,存货分配给股东,是否要视同销售【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注销,存货分配给股东是必然的,除非是得不偿失的东西,那这个存货,理论上讲有两种方式,一是注销前转给股东的,一是注销后转给股东的,如何对接呢。一般有人理解,股东收回投资,又不是向股东分配利润,视同销售没有道理啊,而且这个东西拿回来我可能不会销售,不要了行不行,或者我偷偷的拉回来中不中?如果是注销前给的,估计对于两个法人单位来讲,视同销售还是要做的,毕竟转给别人了,要是有偿抵债,更是销售了。对于人家注销之后分配的,如何找得到,不过这种情形人家注销时没有分,税务局不能逼着人家分配
2、吧,所以这其中的漏洞是不是还是有一点儿的。但是要是聪明的,作个打包资产转让,也没有增值税或营业税,挺好。那股东以收回投资的形式取得的货物(包括存货),算不算一种交易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呢,投资是一种视同销售,那收回是不是必然反推出呢,这倒不能划等号。不过在税收上,投资算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交换,这是存在的,如此,股东收回投资,注销单位转的存货,作视同销售似乎并无不妥。早些年,我们总局还曾对此有过一个答疑,这不是吓唬大家拉大旗,权作探讨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是否征税?【发布日期】: 2010年10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问题内容:我企业是个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商品经营,是增
3、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现将企业注销,按照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征税。而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请问向我企业注销后将库存的存货分配给各股东自行处理,是否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回复意见: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是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留抵税额的处理。而你公司注销后将库存的
4、存货分配给各股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