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一般管理人员管理,推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管理,在公司党政班子领导下,成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般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制定、一般管理岗位合理设置、一般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培养、审计、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加强对一般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拔、任免、考核一般管理人员。
第二章 一般管理岗位设置及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管理工作流程,设置专业部门管理机构,合理定员定额,配备一般管理人员。
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包括机关各部室业务人员、基层单位材料室管理人员、业务室主任及业务人员、团支部书记、女工委员。
第五条一般管理人员选拔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开招聘原则;
(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一般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一般管理人员的选拔、竞聘条件
第七条 选拔任用条件
(一)一般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端正,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能严格依法依章办事;
4、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开拓创新意识,作风民主,工作业绩突出。
5、严格执行组织纪律,有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初次竞聘一般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一般应具有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团支部书记岗位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竞聘时必须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
2、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初次竞聘团支部书记年龄不超过28周岁),岗位急需、技术水平较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竞聘一般管理岗位。一般应有二年以上的相关业务或基层班组长管理经验;应聘上岗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试用期半年,经人力资源部门考核合格即可批准为一般管理人员;
4、年度考核近2年优秀或近3年连续称职以上;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6、道德品质优良;
7、岗位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选拔、招聘程序
1、信息发布。由用人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的机构设置或人员变更情况,将招聘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招聘后,人力资源部要下发公开招聘的通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广大职工都清楚公开招聘的岗位、招聘时间和程序。
2、接受报名。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接受应聘者报名。单位推荐报名与个人自荐报名均可。
3、资格审查。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拟定初步合格人选报公司招聘领导小组审查资格,确定竞聘人选。
4、竞聘、测评。竞聘者进行公开演讲,公司招聘领导小组人员参加。人力资源部就其演讲内容和其掌握的专业知识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所具有的综合素质进行提问,进行打分,确定名次。排名前2位的作为初步拟聘人选,并进行公开测评,将测评结果报公司招聘领导小组审察,决定拟任职务人选。
5、公示。对拟定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监督。
6、任命。对公示无疑义者,经身体检查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四章 任职
第八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初次担任一般管理岗位职务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享受试用岗位职务待遇,薪酬按照对应岗位的80%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职;基本称职的,延长试用期半年;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考核情况和意见报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备案。
一般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任。
第九条 一般管理人员任职及岗位调动由人力资源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变动一般管理人员岗位。
第十条 任(免)职一般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形成以下材料:
(一)一般管理人员任免文件;
(二)一般管理人员任免呈报表;
(三)一般管理人员考察材料;
属平级调整任职的一般管理人员,不再报送一般管理人员考察材料。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一般管理人员在同一单位或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交流或轮岗,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生产技术岗、经营管理等)职位的任职时间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一般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业务上监督、审核与被监督、审核关系的职务。
第十三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一般管理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一般管理人员考察组成人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四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免职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一般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一般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引咎辞职,是指一般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一般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六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又不宜担任其他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
在年度考核、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一般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别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管理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一般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一般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一般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提高一般管理人员的待遇;
(二)不准个人决定一般管理人员任免,个人不能改变人力资源部做出的一般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三)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一般管理人员;
(四) 不准在一般管理人员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一般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一般管理人员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任免事项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一般管理人员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般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在一般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群众有权向公司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八章 工作组织机构及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一般管理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审计监察部、企业管理部、工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一般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召集人;一般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招聘方案的制定;一般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定员;竞聘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的证件审核;一般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
党委组织部: 一般管理人员任职前教育、日常培养;一般管理人员后备队伍建设。
审计监察部:一般管理人员任职、离职职务审计。
企业管理部:根据企业管理工作实际合理设计一般管理岗位。
工 会:一般管理人员招聘等程序审核、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1年 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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