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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解 读荆 光 辉 院长5/22/202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周 济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5/22/20242第七章 附则共2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4条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共5条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共4条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共19条第二章 设立共18条第一章 总则共6条办法共7章58条办法的整体结构5/22/20243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o高等教育法o民办教育促进法o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o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第一章 总则5/22/20244独立学院的界定(第二条)o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第一章 总则5/22/20245独立学院的性质(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o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5/22/20246第一章 总则o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独立学院的设置原则(第四条)5/22/20247第一章 总则o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独立学院的权益(第五条)5/22/20248第一章 总则o国国务务院教育行政部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统筹筹规规划、划、综综合合协调协调和宏和宏观观管理。管理。省、自治区、直省、自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门(以下(以下简简称省称省级级教育行政部教育行政部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行下列职责职责:(一)独立学院(一)独立学院办办学学许许可可证证的管理;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简章和广告章和广告备备案的案的审查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发布;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奖励;励;(六)独立学院(六)独立学院违违法法违规违规行行为为的的查处查处;(七)法律法(七)法律法规规规规定的其他定的其他职责职责。独立学院的管理(第六条)5/22/20249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独立学院举办的条件(第七条)5/22/202410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独立学院举办的社会组织(第八条)5/22/202411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独立学院举办的钢性条件(第九条)5/22/202412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独立学院举办的合作协议(第十条)5/22/202413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独立学院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独立学院参与办学条件的划分(第十一条)5/22/202414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 独立学院独立学院举办举办者的出者的出资须经资须经依法依法验资验资,于筹,于筹设设期内期内过户过户到独立学院名到独立学院名下。本下。本办办法施行前法施行前资产资产未未过户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办法施行之日起法施行之日起1 1年内完成年内完成过户过户工作。工作。普通高等学校投入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办学的无形学的无形资产资产,应应当依法作价。无形当依法作价。无形资产资产的的作价,作价,应应当委托具有当委托具有资产评资产评估估资质资质的的评评估机构估机构进进行行评评估;无形估;无形资产资产占占办办学学总总投入的比例,由合作投入的比例,由合作办办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学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的有关的有关规规定定予以予以约约定,并依法定,并依法办办理有关手理有关手续续。独立学院独立学院举办举办者者应应当依法按当依法按时时、足、足额额履行出履行出资义务资义务。独立学院存。独立学院存续续期期间间,举办举办者不得抽逃者不得抽逃办办学学资资金,不得挪用金,不得挪用办办学学经费经费。独立学院举办者出资要求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5/22/202415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 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举办1 1所独立学院。所独立学院。设设立独立学院,分筹立独立学院,分筹设设和正式和正式设设立两个立两个阶阶段。筹段。筹设设期期1 1至至3 3年,年,筹筹设设期内不得招生。筹期内不得招生。筹设设期期满满未申未申请请正式正式设设立的,自然立的,自然终终止筹止筹设设。设设立独立学院由参与立独立学院由参与举办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拟设拟设立立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的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级教育行政部教育行政部门门提出申提出申请请,按照普通本科,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学校设设置程序,置程序,报报国国务务院教育行政部院教育行政部门审门审批。批。独立学院的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十五、十六、十七条)5/22/202416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办学协议。(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独立学院的申办材料(第十八条)5/22/202417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5/22/202418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设批准书;(三)筹设情况报告;(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独立学院的正式设立提交材料(第二十条)5/22/202419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独立学院的章程独立学院的章程应应当当规规定下列主要事定下列主要事项项:(一)独立学院的名称、地址;(一)独立学院的名称、地址;(二)(二)办办学宗旨、学宗旨、规规模等;模等;(三)独立学院(三)独立学院资产资产的数的数额额、来源、性、来源、性质质以及以及财务财务制度;制度;(四)出(四)出资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报;(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产生方法、人生方法、人员员构成、构成、权权限、任限、任期、期、议议事事规则规则等;等;(六)法定代表人的(六)法定代表人的产产生和生和罢罢免程序;免程序;(七)独立学院自行(七)独立学院自行终终止的事由;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八)章程修改程序。独立学院的章程(第二十一条)5/22/202420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的冠名要求(第二十二条)5/22/202421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申请正式设立独立学院,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独立学院的颁证与登记(第二十三条)5/22/202422第二章第二章 设设立立l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独立学院的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独立学院,应当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独立学院的受理申请的时间(第二十四条)5/22/202423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中,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独立学院的董事会人员组成(第二十五条)5/22/202424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独立学院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独立学院的董事会议及程序要求(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5/22/202425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者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二)修改独立学院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六)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独立学院的董事会议及程序要求(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5/22/202426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独立学院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独立学院的院长条件和责任(第二十九条)5/22/202427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范围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的办学规范(第三十条)5/22/202428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独立学院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独立学院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独立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独立学院的党团组织建立与健全(第三十一条)5/22/202429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独立学院的法人的安稳责任(第三十二条)5/22/202430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独立学院的招生要求(第三十三条)5/22/202431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独立学院的辅导员配置(第三十四条)5/22/202432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独立学院的教学管理(第三十五条)5/22/202433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的相关待遇。独立学院的教师聘用与管理(第三十六条)5/22/202434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应当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充实办学条件,并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各项要求。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第三十七条)5/22/202435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与学位证颁发(第三十五条)5/22/202436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学院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独立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学院的财务管理(第三十九条)5/22/202437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独立学院的资源共享(第四十条)5/22/202438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独立学院的收费要求(第四十一条)5/22/202439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独立学院的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5/22/202440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n独立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独立学院的合理回报(第四十三条)5/22/202441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与管理与监监督督l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第四十四条)5/22/202442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与管理与监监督督l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第四十五条)5/22/202443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与管理与监监督督l第四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督导和年检工作,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独立学院的办学与财务监控(第四十六、四十七条)5/22/202444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与管理与监监督督l第四十七条 独立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独立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独立学院的办学与财务监控(第四十六、四十七条)5/22/202445学院终止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变变更与更与终终止止第五十条 独立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独立学院章程规定要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5/22/202446v第五十一条 独立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理 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第五章第五章 变变更与更与终终止止学院终止时的处理要求5/22/202447v第五十二条 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对学习满期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第五章第五章 变变更与更与终终止止学院终止后学生安排5/22/202448v第五十三条 终止的独立学院,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印章,注销登记第五章第五章 变变更与更与终终止止学院终止后证件处理5/22/202449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对审批机关的法律要求(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审审批机关及工作人批机关及工作人员员,利用,利用职务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务财务或者或者获获取其他利益,取其他利益,滥滥用用职权职权、玩忽、玩忽职职守,守,对对不符合本不符合本办办法法规规定条件定条件者者颁发办颁发办学学许许可可证证,或者,或者发现违发现违法行法行为为不予以不予以查处查处,情,情节严节严重的,重的,对对直接直接负责负责的主管人的主管人员员和和其他直接人其他直接人员员,依法,依法给给予行政予行政处处分;构成犯罪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责任。任。5/22/202450对举办者的法律要求(第五十五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第五十五条 独立学院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独立学院设立后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正,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罚。5/22/202451违规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级教教育行政部育行政部门责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令限期改正,并视视情情节轻节轻重,重,给给予警告、予警告、1至至3万元的万元的罚罚款、减少招生款、减少招生计计划或者划或者暂暂停招生的停招生的处罚处罚:(一)独立学院(一)独立学院资产资产不按期不按期过户过户的;的;(二)(二)发发布未布未经备经备案的招生案的招生简简章或广告;章或广告;(三)年(三)年检检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四)(四)违违反国家招生反国家招生计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划擅自招收学生的。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独立学院独立学院违违反民反民办办教育促教育促进进法以法以 及其他法律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规规定的,由省定的,由省级级教育行政教育行政 部部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给门给予予处罚处罚。5/22/202452第七章 附则验验收收规规定(第五十八条)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本办办法施行前法施行前设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办法的法的规规定定进进行行调调整,充整,充实办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办法施行之日起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年内,基本符合本办办法要求的,由独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立学院提出考察验验收申收申请请,经经省省级级教育行政部教育行政部门审门审核后核后报报国国务务院教育行政部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门组织考察考察验验收,考察收,考察验验收合格的,收合格的,核核发办发办学学许许可可证证。5/22/202453实实施施规规定(第五十九条)定(第五十九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本办办法自法自2008年年4月月1日起施行。此前日起施行。此前国国务务院教育行政部院教育行政部门发门发布的有关独立学院布的有关独立学院设设置与置与管理的文件与本管理的文件与本办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办法法为为准。准。5/22/2024545/22/20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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