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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在地补税案例-名堂挺多-有意思的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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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机构所在地补税案例,名堂挺多,有意思的很(老会计人的经验)涟水地税一领导和我交流个问题:2017年地税稽查局发现某建筑公司2015年在异地有一笔收入未申报纳税(当然也没开发票,超过六个月),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是否补税?是否罚款?发票如何开?还是暂不处理告知当地税务机关处理?由于涉及到过去的营业税以及现在的增值税,需要好好思考一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2、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个细则是2009年修订的,此前的细则未规定这么详细.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释义中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就建筑业异地提供劳务涉及税务机关管辖的问题提出”四、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这次在修订营业税实施细则时,借鉴了财税2006177号文件有关6个月的规定,对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申报纳税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但是后面该释义又说:注意这里只是说”可以”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没有说”应当”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也就是说,虽然纳税人自应申报纳税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但如果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机构所在地

4、主管税务机关前发现纳税人没有申报,出于保证税款不流失考虑,其也可以补征税款.那么现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尚未发现而机构所在地发现了,显然应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予以补税,并加收滞纳金,既然此笔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已由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依法转移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63条偷税或64条第二款予以处理,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第六十四条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5、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发票如何开具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如果这个事情不是地税的事,而是营改增后的事情怎么办呢?纳税人跨县(市

6、、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见营改增前,原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该主管税务机关未申报纳税,则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补税处理,但现在改为预缴,即主管税务机关只有机构

7、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因此没有预缴的,在6个月后应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同时在第六个月发现时按照增值税计算方法,即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将上述预缴的增值税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补交税款,在处罚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

8、8号)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据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预缴不能定性为偷税,但可惜该文件被作废了,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从中依

9、然可以看出端倪,即清算后税额才能确定,自然预缴期间少缴的税不应当定性为偷税,那么是否按征管法64条2款处理呢?我认为预缴税款同样不是应纳税款,也不应予以处罚,建议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如果该建筑企业核算健全,如果平时没有预缴,则机构所在地申报时由于没有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平时是多交了税的,后来发现预缴税款后予以了抵减,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占到便宜,按偷税处罚显然冤

10、枉了企业.不过如果企业存在偷税的故意,该笔预缴增值税的收入隐瞒了,事后被发现这时对该纳税人少列增值税应税收入(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样是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当然可以按偷税处理罗,这也就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至于开具发票,则营改增后一律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除非小规模纳税人可在劳务发生地代开发票,因此由机构所在地补开发票即可.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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