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煤矿运输专业业务保安程序管理规定制度.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11651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102KB 下载积分:12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运输专业业务保安程序管理规定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煤矿运输专业业务保安程序管理规定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能源集团 运输专业业务保安程序管理规定 煤 炭 生 产 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大巷运输………………………………………………………2 第一节 基本要求………………………………………………………2 第二节 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4 第三节 电机车运输……………………………………………………4 第四节 大巷运送人员…………………………………………………5 第五节 大巷行人………………………………………………………6 第六节 大巷人力推车…………………………………………………7 第七节 机车监控及通讯系统…………………………………………7 第八节 矿车装、卸载站………………………………………………9 第三章 小巷采区运输…………………………………………………9 第一节 基本要求………………………………………………………9 第二节 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10 第三节 小绞车运输管理………………………………………………11 第四节 斜巷架空乘人装置……………………………………………12 第五节 斜巷行人………………………………………………………13 第六节 无极绳绞车运行与管理………………………………………13 第四章 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16 第一节 基本要求………………………………………………………16 第二节 电机车运输……………………………………………………18 第五章 副井系统管理………………………………………………18 第一节 基本要求………………………………………………………18 第二节 入井人员的管理………………………………………………20 第六章  其 它………………………………………………………20 第一节 连接装置……………………………………………………20 第二节 挡车设施……………………………………………………21 第三节 车辆管理……………………………………………………21 第四节 大型物料、大型设备及液压支架的运输…………………21 2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运输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输专业业务保安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运输管理体制。必须有明确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矿井运输生产管理的区队,负责运输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办)、安全监察部门的运输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运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其它矿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办)负责矿井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管的人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安全责任。 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 分管运输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运输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分管运输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矿井运输各岗位、各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中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强化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和特殊人员管理,并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一措施一贯彻一落实,强化现场监管,实现24小时不失控。 1、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基层主要领导干部做到现场跟班指挥,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盯现场。 2、特殊运输必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特殊环节要重点盯防,明确包干责任人。 4、特殊人员要从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5、坚持“掉道就是事故”,一旦掉道,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单位值班和调度室汇报,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干部现场跟班,按措施进行复轨。严禁用绞车或电机车拖拉强行复轨。 严格运输秩序。各矿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运输安检员。对运输沿线、副井口上、下等人员行走路过密集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网员、群众安全网员多条线的宣传、监督作用,促进运输安全生产。 第二章 大巷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 轨道运输大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轨道及架线牵引网络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线路轨型及铺设、架线牵引网络的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标准。 2、井下架线必须使用铜质架线,严禁使用钢铝线,架线终端必须装设二级绝缘。架线高度、轨道回流、绝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按照要求每年必须对井下杂散电流进行安全测试。 3、井下架线要实现分段控制,按采区或巷道等实际需要装设分区开关。 4、主要运输大巷中曲线半径小于12m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主要运输大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5、架线电机车的检修地点(车间)必须设置断电开关,检修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 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调度员的统一指挥,凡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必须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方可运行。 第九条 每年对机车、司机进行一次年审。 第十条 采用普通矿车运送煤炭、矸石和其他材料设备的生产矿井,必须将运送煤炭列车与其他列车分开。 第十一条 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路标、巷标和警冲标志,上述标志建议具有反光显示功能。 第十二条 信号及安全设施 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矿总调度之间,必须有通讯系统。机车行车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弯道处安装语音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并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信号电缆与装置。 第十五条 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该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征得运输调度员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设好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准开工,并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结束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调度员开通封锁区间。如因故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室和运输调度员。 第三节、电机车运输 第十六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顶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 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 第十八条 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4、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 第十九条 充电硐室内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充电硐室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用的溶液、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 第二十一条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电解液浓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充放电记录。 第二十二条 更换蓄电瓶时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不得站在电池与机车之间进行操作。 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矿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辆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严禁采用非标人车及其他类型的矿车运送人员,严禁超员乘坐。 第二十五条 平巷人车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平移式。 第二十六条 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 第二十七条 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并配备跟车工。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车门等,不得带病运行。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量必须与设计相符,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八条 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严禁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 第二十九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开车前按规定关好车门。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熄灭矿灯。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条 运送人员列车间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更不能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 第三十一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采区车场和井底车场必须设置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的架空线电源。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煤眼附近一列车范围内设置乘人车场,零星人员必须在乘人车场上下车,放煤车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行人和上下车。 第五节、大巷行人 第三十三条 大巷实行封闭管理,在不具备封闭的巷道行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戒、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或硐室。 第三十五条 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 第三十六条 人员携带较大金属物件时,不准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第三十七条 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行走时,必须有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行人安全负责。 第六节、大巷人力推车 第三十九条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第四十条 人工推车作业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简易刹车器具,以便紧急时停车。 第四十一条 严禁放飞车和蹬车,同方向推车巷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四十二条 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推车同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停车时矿车要用木楔刹住,防止矿车自溜。 第七节、机车监控和机车通讯系统 第四十四条 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要制定系统管理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维护进行培训。 第四十五条 使用人员要熟知系统的工作原理及井下运输作业流程,能熟练、准确地调取相关数据和资料,积极、合理、安全地指挥调度井下运输作业。当系统发生异常状况应立即处理并向上级反映。 第四十六条 对系统所属设备、电缆、随机备件、技术资料和有关证件等,均要登记建帐,建卡存档,并妥善保管,责任到人。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机车监控和通讯系统电缆吊挂,设备摆放,必须符合《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及文明生产的要求。 对巷道压力大,经常变形、冒顶的地段,缆线要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特别是使用架线机车运输的矿井,对维修和巷道状况不好的地段更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电缆与架线接触时动力电窜入网络,损坏通讯设备以及危及人身安全。 系统中的所有电气设备,除专职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拆卸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打开设备。 第四十八条 独立使用的井下移动通讯系统,有条件时应与各矿生产调度电话或程控电话联网,使各分机与基础台(总机)之间,分机与分机之间、分机基地台与生产调度或程控电话之间能够实现通讯联络、调度。发生事故时,各分机还可经总机与局调度室以及有关领导取得电话联系。 第四十九条 手持机的电源必须充足,保证连续使用时间不小于10个小时。 第五十条 使用人员应及时接听和回复信息,严禁谈论与生产无关的话题。不得随意关机,以保证网络畅通。 第八节、 矿车装、卸载站 第五十一条 禁止用机车牵引代替推车机,禁止用推车机和人工配合推车。 第五十二条 使用绞车、推车机牵引向翻车机方向拉车时,绞车、推车机必须与翻车机闭锁并应由司机一人操作。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第一辆矿车处摘挂链。 第五十四条 在处理矿车进入翻车机位置不当或其他故障时,必须将翻车机、推车机的电源可靠切断,阻车器在阻车位置,且附近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并确认电机车在不能顶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第五十五条 翻车机司机必须注意矿车卸载状况,防止违章乘坐矿车人员、设备、杂物等翻入卸载坑内。 第五十六条 卸载时,翻车机司机必须打开灭尘水管,降低运输大巷粉尘浓度。 第三章 小巷及采区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小巷及采区斜巷运输必须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严禁在一条斜巷内采用绞车接力提升,倾斜井巷提升时不得在斜坡上设置风门。 第五十九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运输巷道内安装局扇时,要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防止因矿车掉道损坏通风安全设施。局扇离信号峒室不得小于20米,安装的局扇必须有消音器,峒室噪音不大于60分贝。 第六十条 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阻车器和各车场甩车时能发出的信号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双钩提升必须有错码信号,各装置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否则不准进行提升作业。 第六十一条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均应责任到人,悬挂责任牌。当班司机、扒钩工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保险挡和矿车的连接装置等都要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做到无空帮、无空顶、无淋水、无杂物、无积水,保持巷道整洁。行人巷道坡度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台阶,20°以上时应有扶手。 第二节、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绞车房峒室应清洁卫生、照明充足、线缆管路整齐。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提升绞车技术参数等牌板。主运斜巷及1.6米以上绞车按照大型固定设备进行管理,配齐各种安全保护及安全设施,定期对各部位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检测。 第六十四条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并配有提升保险绳,绞车与信号、信号与道岔实现闭锁,各车场必须装设具有通话、打点、声光齐备的语音信号和行车报警装置。信号装置必须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的信号牌板上,建议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第六十五条 提升作业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提升大型部件或器材必须有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物料车严禁进入轨道。 第六十六条 运行车辆的倾斜巷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作业、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把钩工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十七条 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范围内的钢丝绳不得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第六十八条 作业前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以及有无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如有障碍和隐患要及时处理,如有其它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三节、小绞车运输管理 第六十九条 建立小绞车管理制度 1、安装审批制度: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填报申请单,绞车型号、编号、地点、平面布置图、安装日期、钢丝绳规格、长度和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2、安装验收制度:绞车安装后,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现场张挂绞车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3、持证上岗制度:绞车司机必须将操作牌挂在绞车责任牌上后,方可操作。 4、设备定期检查制度:维修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 5、设备交接制度:绞车使用单位移交其它单位使用时,必须事先办理交接手续。 6、建立绞车使用档案制度:主管部门要建立绞车管理牌板,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包机人等五明确。 第七十条 操作、使用和维修 1、司机开车时要高度集中精力,发现钢丝绳、矿车连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严禁断电松车、放飞车;严禁有余绳时开车;严禁在排绳乱时开车;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3、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4、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采用滑轮导向提升。 5、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绳端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紧。 6、一部绞车利用导向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2次,采用导向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米。 7、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8、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且在拐弯巷道侧装设能转动的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壁。 9、斜巷小绞车信号要具有打点、通话功能,并在斜巷车场入口处设置行车语音报警装置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四节、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第七十一条 设备选型由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钢丝绳应选用不旋转钢丝绳,有腐蚀环境中推荐选用镀锌钢丝绳。 1、驱动部分必须有相互独立的两套制动装置(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抱索器钳口两端必须要有圆弧过渡,端部内外不允许有棱角。托(压)绳轮应转动灵活、导向可靠、无卡阻现象。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托(压)绳轮的内侧必须有圆锥过度且高于外侧的轮缘,防止向内侧跑偏。 2、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过速、欠速、张紧失效、上下变坡点掉绳、全程急停、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防偏摆等保护、断轴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须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并安装开车运行前联系信号及语音提示装置。越位保护必须采用重力下压式或感应式结构,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下车语音提示器,下人地点后方应安装两道帘式提醒设施,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3、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4、加强对架空乘人装置的检修和各种保护装置的试验工作,建立日常维护与定期检修制度,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七十二条 设备安装必须有施工措施,施工措施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审批。 第七十三条 验收要严格按照(AQ 1038-2007)《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相关要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验收。 第七十四条 运行管理 1、乘坐人员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规定地点和先后次序上下。 2、乘坐人员上车时,应超前座位一步,双手紧抓吊杆,然后跨骑座位,两脚放在脚踏处,下车时应一脚先落地,然后站立下车。 3、人员上车时,先检查座位绳卡有否脱落,避免座位沿绳下滑或脱落,摔伤或撞伤乘坐人员。 4、一个座位只准乘坐一人,其他人员不得抓扶。乘坐时要坐稳,严禁在座位上睡觉、打闹、摇晃座位。严禁手扶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应集中精力注视前方,无事不准乱摇矿灯,发现有钢丝绳掉道和其他意外事故时应以摇矿灯为停车信号。 5、只准乘坐人员,不准吊挂其它物件。乘坐人员随身携带工具不得超过15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严禁同时运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 6、司机必须注意观察并随车检查运行情况,发现钢丝绳掉道或有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严禁在操作峒室内睡觉。 7、维修工必须每日对检查一次。严禁吊杆与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自动脱钩,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8、人员上、下地点必须设计在平巷段,人员上、下地点和路口要设明显的警示标志。上下人地点和沿线必须有充足照明,机头、机尾和沿途上下人位置悬挂"此处上车"、"此处下车"字样的标志牌。 9、装置的闭锁必须可靠,转换开关必须采用带钥匙型的,钥匙由检修工和值班人员保管。 10、紧急停车后必须查明原因,消除事故隐患,由司机在操作台操作,方可启动。如运行中遇碍而需紧急停车,需认真检查排除故障或采取了有关措施后,方可重新运行。 第五节 斜巷行人 第七十五条 有人行上下山的采区,提升斜巷不准行人。兼做行人的斜巷,行人时必须征得信号扒钩工的同意。 第七十六条 进入斜巷维修人员工作前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把钩工联系后方可作业。未得到检修人员的同意,司机不得擅自操作绞车。 第七十七条 进入斜巷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准在巷道中停留。 第七十八条 人员在倾斜巷道中行走时,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躲到安全地点,并设法发出报警信号。 第七十九条 严禁行人蹬钩上下。 第八十条 绞车运行时,上下部车场和中部车场必须有语音声光报警装置和红灯警示,倾斜巷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八十一条 在封闭管理巷道中禁止行人。 第六节 无极绳绞车运行与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一般规定 1、巷道长度超过300米、角度小于20度的巷道,建议使用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方式。 2、无极绳绞车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无极绳绞车的技术参数、管理制度牌板。 3、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在机头、机尾,巷道入口,巷道中间每隔100米安装急停、语音声光报警装置,并于信号和无极绳绞车连锁,信号发出同时语言声光报警装置发出语言声光警示信号。 第八十三条 运行与管理 1、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若发现异常情况或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2、司机不得随便脱离工作岗位,必须脱离时,应切断电源,扳紧闸把同时与把勾人员联系好方可脱离。脱离工作岗位不准转换他人开车,重返岗位后应弄清情况后方准重新开车。 3、绞车运行中要时刻注意钢丝绳运行情况,发现绳不正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处理完善后,方准重新开车。注意机器各部运转声音,温度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或特殊气味,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凡司机本人不能处理的问题,必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4、注意绞车各部位运行情况,如发现下列不明情况,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第八十四条 其他 1、严禁超载、超挂、蹬勾。 2、车辆掉道,禁止硬拉硬拽。 3、每次运输不得超过计算的最大车数和重量。运送“四超”车辆时,应按专项措施执行。 4、若停车时出现刹不住闸时,应及时采用手闸制动。 5、机械调速绞车运行中司机严禁换挡。 第四章 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地面运输设备 1、翻车机与卸矸漏斗联锁信号清晰、声光具备; 2、矸石山洞底装载操作,必须采用自动或远距离液(气)动形式; 3、矸石山架头、绞车房建议装备工业监视系统,监视现场的安全运行情况; 4、地面运输线路沿途有合格的照明系统; 5、三面翻矸车、天轮、电机、减速机、变频器等必须有足够的备品备件。 第八十六条 卸矸架头 1、架头轨道的前端及外侧要填实,严禁空架头作业。架头轨道的最前端要装设可靠的阻车装置。 2、有合格的防雷装置。 3、人行道侧应加装防护栏。 第八十七条 地面运输系统安全设施 1、信号与标志 地面主要道口、弯道及人员密集地点,设置机车预报警声光信号装置,并有警示标志、护栏及照明,并有醒目的减速标志。道口过汽车时,必须有自动升降架线的装置。 2、通往副井的轨道线路在副井口适当位置必须设置合格的绝缘。 第八十八条 防火与消防 1、有严格的消防制度,地面运输系统各处的消防制度的落实必须责任到人,并挂牌显示。 2、地面及车库、检修车间、料场等重点消防目标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并确保可靠使用。 3、运输区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检查和落实。 第八十九条 文明生产管理 1、地面运输线路两侧整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 2、运输线路沿线无长期积压的矿车 3、运输各工种、岗位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节、机车运输 第九十条 地面运输列车的连接必须按规定要求作业。禁止将单环链直接卡在连接销头上或采用异物代替。 第九十一条 通过地面行人较多或有其他作业人员的区域机车必须提前发出警号并减速行车。 第九十二条 穿越地面工业广场道路和相关单位大门时,机车司机必须发出警号、加强瞭望防止发生撞车事故。 第五章 副井系统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九十三条 副井口安全设施 1、井口安全门与罐位和提升信号的联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门处于关闭状态时,在外力作用下安全门的移动不得大于50毫米。 2、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3、绞车、提升信号和操车系统严禁工作在检修模式。自动、手动、检修模式之间的闭锁必须可靠,转换开关必须采用带钥匙型的,钥匙由检修工和值班人员保管。 4、副井口出车侧必须安装反向阻车器。 5、副井口进车侧有声光具备的接车信号。 6、井口房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方便使用。 第九十四条 副井井口操车设备 1、摇台抬起后,罐笼运行与摇台无干涉。 2、阻车器阻爪不能停留在中间位置,推车机能够进罐的必须有推车机与提升信号联锁。 3、在用电气设备有合格的过流、漏电及接地保护,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无失爆。 第九十五条 副井口作业管理 1、井口规章制度齐全,并悬挂于方便观看处。(井口管理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井口交接班制度、井口下大件措施、井口消防制度、井口装备检修制度)。 2、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齐全,有把钩工和信号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井口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井口公布最大载重量及最大载重差。 5、井口公布罐笼每层容纳人数。 6、井口把钩工要认真执行井口检身和点钩制度。 7、井口把钩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门帘),严禁乘罐人员自行打开罐门(门帘)。 8、井口把钩工对需要升降的各种车辆要认真进行检查,捆扎是否牢固,是否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不平衡等,对装车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装入罐笼。 9、严禁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10、在井筒内运输氧气、乙炔时,要分别运送。 第九十六条 副井口文明生产管理 1、井口整洁、卫生、无杂物、水沟畅通、盖板稳固、齐全 2、井口作业人员服装整齐、劳动保护用品佩带齐全 3、井口作业区有充足的照明,灯具悬挂整齐 4、电器开关上架、挂牌留名、小型电器上板、管线吊挂整齐 5、井口等候室整洁、卫生、照明充足、通风良好。 6、冬季井口房和井筒不上冻、不结冰。 第二节、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制度,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身,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九十八条 严禁酒后入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 第九十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物品入井。对携带火工品上井的人员,检身人员有权将人和物品扣留。电焊工携带火种入井,必须持有批准的焊接安全作业措施。 第一百条 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锐利器械要加保护套。 第一百零一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入井时,必须由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六章  其 它 第一节 连接装置 第一百零二条 平巷、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插销必须具备“MA”标志。斜坡运输必须使用防脱连接插销。斜巷运送特殊车辆,链环不能满足现场连接要求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可以用具备生产资质的其他物品,但必须与所牵引的物料重量相匹配。 第一百零三条 各类矿车必须采用防脱销装置,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斜巷矿车连接装置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两年送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拉力试验。 第二节 挡车设施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安装斜巷挡车设施。 第一百零六条 挡车设施安装后,应由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第一百零七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明确使用地点、形式、安装日期、检查纪录、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等。 第三节 车辆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人车、各类矿车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管理,并建帐。矿车、平板车及特殊车辆等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厂家制造,严禁使用私自制造加工的车辆。 第一百零九条 摘挂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的矿车要及时做记号,并升井维修。 第一百一十条 严格执行车辆检查、检修制,各种车辆每年至少要大修一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其它材料车进行集中入库管理,凭申请单领用,并建立收发台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种车辆要定期注油,一般每半年要全部注油一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清除矿车结底的管理,对超过结底厚度规定的矿车不准周转。 第四节 大型物料、大型设备及液压支架的运输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设备(包括电机车、绞车、材料车、矿车、车盘及其各主要连接、固定件等)及钢丝绳选型、安装,必须有设计、强度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进行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必须要编制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主管矿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工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人员必须掌握起吊、装卸、封车搬运知识和使用各种装、卸、运器具的技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装、运、卸全过程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捆绑必须牢固可靠(要求捆绑强度达到运输物件与运输车辆形成一个整体),必须满足上、下山运输时的安全要求;运输大型设备时,其整体重心必须落在轨道之间与矿车、车盘两轴之间的区域中心附近,整体重心高度尽可能降低。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装车捆绑必须经有关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运输。 第一百一十八条 要求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速度为:地面拉进罐笼速度不得超过0.5m/s;大巷机车运送速度不得超过2m/s,人力推车速度不超过0.4m/s;斜巷运输的25kW~40kW绞车速度控制在0.4m/s以下,严禁使用11.4kW调度绞车进行大件运输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时,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及质量要求,安全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运输前必须了解整个运输线路的情况。不清楚能否安全通过某一处巷道时,要求进行模拟通车试验,对弯道、巷道高度、宽度超过规定的地点做好详细记录,并对该运输环节制订安全措施,审批后贯彻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设施安装完毕,系统形成后,矿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运输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保存原始验收资料,对查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解决,问题得不到解决不准进行运输作业。验收报告报集团公司煤炭生产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煤炭生产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将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一律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次下回运输的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必须由主管矿领导跟班。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平巷机车或斜巷绞车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时,只准单件运输,不准附挂矿车或其它车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轨道 1、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轨道必须达到标准化要求的优良品。对不符合要求的轨道不得进行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运输。 2、一条巷道内的轨道轨型必须统一,不得出现杂拌道;运送物件总重量大于15吨时,巷道轨型不得小于30kg/m,对于原有巷道锈蚀严重、磨损超限的轨道必须更换;曲线段轨枕加密,并按规定加设轨距拉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小绞车、钢丝绳、矿车及连接装置 1、运输使用的小绞车、各种车盘、矿车必须完好。 2、小绞车安装的压戗点柱牢固(柱头要拴好),力学结构合理;钢丝绳不变形,断丝、磨损不超限,按规定进行检验,强度满足要求,两头绳卡符合规定;矿车、车盘等的连接必须使用专用连接器;跑车防护装置灵活可靠,布置合理。上述工作必须经有关专业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运输的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较高时,物件顶部必须放绝缘胶皮并固定牢固,以防物件与架空线接触导电。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运送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车盘上严禁乘坐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采用机车在前牵引的方式运行。严禁与其它车辆在双轨车场错车。车盘要用钢件过渡连杆与机车连接好,慢速运行,两侧严禁有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用绞车牵引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时,必须匀速、平稳,钢丝绳运行范围内严禁有人。 第一百三十条 平巷采用对拉车运输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安全运输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工推运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推车要用力均匀,人员只准在正后推,两侧和运行前方严禁有人。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车辆停存时,必须用木楔掩好。在到达自溜坡度的巷道摘钩时,必须有防止车辆自动下滑的可靠阻车装置。机车上和双轨车场巷帮应备不少于三个的木寨子,以备临时掩车辆等使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车辆在双轨车场长时间存放时,车场两端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其它车辆误入。 第一百三十四条 必须坚持“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并设专人负责撤离绞车运行范围所有人员到安全地段,各片口除设置醒目的灯光信号和警示牌外,还应设专人站岗,防止人员进入绞车运行区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制定防跑车专项措施,并认真落实到位。 第一百三十六条 斜坡绞车接力运输时,必须设置绞车和信号硐室,倒绳摘挂钩地点必须设置两戗一横的档车装置,以防跑车事故。 第一百三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应挂在方便操作的制动手把一侧。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