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施工企业自营模式的探讨摘要:本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施工企业经营现状进行剖析,明确指出“挂靠”顽疾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危害性,提出了建立“项目经理人负责制”的经营模式(以下简称自营模式)的建议,同时对这一模式进行了优势分析。近年来,许多大型施工企业,尤其是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为摆脱“挂靠”,努力探索了自营模式,由于没有建立系统的、全面的、可控的管理机制,最后大都不了了之,甚至得出“非挂靠不能生存”的“寄生论”。(有必要说明:这里所指的自营,不是传统模式的连木工、钢筋工等一般工种都是企业固定员工,而是指企业能够自主支配经营和生产要素以实现最大效益的经营模式)。根据国家建筑法和新劳动合同法,本人通过对
2、当代建筑业发展历史和市场现状分析,结合施工企业的运营特点,提出“项目经理人负责制”的自营模式供探讨。1 透视挂靠:行业顽疾挂靠指的是游离于建筑市场的“包工头”,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投标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这是建筑业的顽疾,“顽”在横行欺市、久不能治,“疾”在责权利倒挂、管理失控。挂靠横行有其历史渊源: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建设大潮和规范施工企业管理,1989年5月建设部修订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新确定资质等级,并为一大批新成立的人员配备和机械设备严重不足的施工企业颁发了施工资质。这些企业获得生产经营资格之后,便开始了挂靠营生,轻装上阵,快速发展,加之市场“潜规则”作用,
3、大行其道,迫使本来一直自营的老牌施工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逐渐走向挂靠之路。至今20年来,施工企业经历了欢迎挂靠、依赖挂靠、寄生挂靠、欲罢挂靠等酸甜苦辣的百味历程。期间,1998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建筑法,才明令禁止违法转包(专业用语,实指“挂靠”)。存在即是合理。“挂靠”是违法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悖的,尽管弊多利少,但对施工企业来说是现实的、无奈的。这种合作不合法,管理不可控、责权利严重分离的市场行为使施工企业深陷在主业利润薄、经济风险大、社会责任大的泥潭中,欲罢不能,严重制约着施工企业做实做强。2 市场现状:挂靠尚有挣扎的环境,自营具有发展的条件。21挂靠的挣扎环境:一是“包工头”依然活跃,
4、掌握着市场“上游”的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施工企业还没有培养出一定素质和数量的项目经理人;二是“潜规则”的持续趋向隐秘,在一定程度上还制约着建筑市场高度健康发展;三是施工企业还没有形成有成效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系。22自营的发展条件:一是许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渐渐积累了一定自主经营的经验;二是招投标游戏规则逐渐完善;三是建设部门第三次资质再就位的“门槛”再度提高,对施工企业在工程标准化管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如技术人员的结构条件,发明及工法等创新革新要求;四是社会分工的职业化和规范化得到提升。如劳务公司、设备租赁公司、钢筋加工制作配送厂等;五是企业信息化管理普遍应用推广。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程成本管
5、理等软件的广泛应用;六是物流行业的发展改善了建材物资的采购和管理。23瓶颈问题:市场“上游”资源掌握在谁的手里?综上分析,市场信息资源,即市场“上游”掌握在谁的手里是施工企业推行自营的瓶颈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包工头”凭借“个体户”灵活多变、随机决策的优势仍然把控“上游”,施工企业无法建立一套与之竞争的激励机制,那么推行自营便事倍功半,反之则事半功倍。3 模式阐述:项目经理人负责制的经营模式(即自营模式)是针对“瓶颈问题”而设计的。从处理承揽工程、工程管理、效益分配等系列关系和环节问题着手,建立起“经营个人负责,生产企业统筹;对内责任承包,对外专业分包”的项目运营机制,培养企业“嫡系包工头”。
6、规则如下:31项目经理人(泛指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经营生产骨干或团队等,不规定要求必须具有建造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利用各自的社会资源和工程信息联系工程任务,与企业商定效益分配方式,自行(或代理他人,或受企业委托)负责包括接洽、投标、谈判等前期经营任务并承包相关费用,承担前期经营风险。这一规则主要是在自担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企业授予项目经理人在开拓经营过程中以自主抉择的权力,明确赋予了项目经理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32明确项目经理人权益的保障性和延续性。企业根据商定的经营效益分配方式及时把经营效益兑现给项目经理人;对于项目施工任务,企业应采取竞标的方式进行内部承包,可优先承包给有施工承包意愿的项目经理
7、人,也可以择优承包给其他项目经理人。项目经理人负责组织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3规定项目经理人的责任和使命。企业应明确质量、安全、工期和技术革新等方面任务,监督和指导项目经理人实施工程任务,把项目经济与生产质量、安全捆绑在一起,与企业共担生产责任。4自营模式优势。自营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实现合法、可控和确保责、权、利明晰统一,多方共赢的和谐目标,规避了挂靠模式合作不合法、管理不可控、责权利严重分离等行业顽疾。41合法是最基本的保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自营模式管理中,施工企业通过建立和实施施工项目责任承包制,把项目前期经营任务和工程施工任务承包给企业员工项目经理人去完成,这一行为是合法的。而挂
8、靠模式中,“包工头”是游离于施工企业之外的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资关系,与施工企业签订的联营合同(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42可控是最有力的保障。从管理的角度分析,责任承包的自营模式是可控的,挂靠模式是不可控的。421从人力资源管理来看,自营模式中的项目经理人本身是施工企业的一分子,具有强烈的归宿感、责任感和荣誉感,能与企业共兴衰,受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尤其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党员受党纪国法的约束。而“包工头”在法律上与施工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不受合作企业等组织的约束,通常对所挂靠企业的利益和声誉不会过于考虑,尤其在面临重大利益和责任的抉择之时。422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
9、在这两种经营模式中都不需承担前期费用等经营风险。自营的项目,企业可直接监督工程项目款项的收支细目。而挂靠的项目,施工企业通常在扣除“管理费和税费”之后全部或分批拨付给“包工头”,很难监督“包工头”的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无法向不守信用的“包工头”索赔损失,比如履约保证金(保函)、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大额索赔。423从施工管理的角度来看,承包自营项目的项目经理人通常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能自觉地把施工任务完成好。而“包工头”则存在追求最大利益的倾向,项目经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有“被利用”的感觉,存在责任心和进取心都不足的问题,“包工头”通常还依赖企业派出的
10、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进行项目工程实施。自营模式是依靠可控的制度管理项目,而挂靠则是依赖多变的“人性”来管理项目,管理上存在诸多不可预见因素。43责权利明晰统一是最有利的保障。从责权利的角度来分析,挂靠模式的责权利是严重分离的,自营模式的责权利则是明晰统一的。挂靠模式中,包工头因为具有支配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工人、资金、材料和设备等人、财、物的绝对权力,通常可以获得该项目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不需要背负任何重大的经济和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只获得约定的“管理费”(通常占工程结算造价的13%),却担负了重大的经济和安全责任;而作为施工企业派出的项目经理,充当了“包工头”的“管家”,除了工资之外,通常只有
11、“工地补贴”,同样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背负个人责任。这种权责和利益的倒挂,是现实建筑行业畸形的普遍现象。建立自营模式之后,企业可以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部竞争的方式进行内部承包,企业的收益通常高于挂靠所收取的13%的管理费,更可激励项目经理人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手段获取更高的报酬,使得项目的生产经营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使之成为施工企业激励机制的源动力。当然,目前形势而言,强调自营不能一蹴而就,还有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施工企业需就如何最大程度实现自营,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的改革创新,比如企业组织架构的调整,项目经理队伍的建设,承包责任制度的建立,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优势施工技术的探索,以及大型施工设备的添置等等的准备,因势诱导,渐成自营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