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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筹资时利益分配约定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甲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获得乙企业的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 000
将开发产品移交给乙企业10年免费使用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房地产企业选择将获得的6 000万元货币资金在移交当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及房产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 1 05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 1 050
贷:银行存款 1 050
第二种,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将6 000万元分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乙企业 6 000
贷:预收账款 6 000
申报租赁业营业税及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 1 050
贷:银行存款 1 050
按月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50(6 000÷10÷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75(1 050÷10÷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及房产税 8.75
关于税务处理,相当于房地产公司甲一次性收到出资金方乙公司跨10年的租金6 000万元,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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