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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酒店式公寓出租增值税税务处理简析
编者按:在实务中,纳税人提供酒店式公寓出租业务,业务方式不同,缴纳增值税也不一样。现简要分析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如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将该公司的部分房间以酒店式公寓进行长(短)租形式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106万元。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为:
(1)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邮政服务,税率11%。
(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3)其他应税行为,税率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可见,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
2.出租公寓的同时,提供酒店式配套服务,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出租公寓但不提供酒店式配套服务的,不得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按住宿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按住宿服务适用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如意公司以酒店式公寓进行长(短)租形式出租,并提供酒店式配套服务,并取得租金收入106万元。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按住宿服务以6%缴纳增值税。确定销项税额6万元(=106/(1+6%)*6%)。
如果不提供酒店式配套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以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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