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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傻傻分不清楚?速速看过来!(老会计人的经验)
导读:销售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什么又是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概念还存在吗?本文将为大家全面细致地解说”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那些事儿!
对于纳税人来说,日常经营中常常会面临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营改增全面铺开之后,增值税不同的税率繁多,对应有17%、13%、11%、6%以及0等几档税率,同时还有3%的征收率。那么,销售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什么又是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概念还存在吗?本文将为大家全面细致地解说”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那些事儿!
概念理解:
什么是混合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什么又是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兼营行为。
营改增前后变化:
对比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可以发现《36号》文对混合销售及兼营的定义进行了细微的调整,实施全面营改增以后,营业税将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因而《36号》文在此处去掉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如何理解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呢?
光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其实并不容易区分两者的差别。事实上,区别混合销售与兼营只要记住一个”一”字!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比如纳税人销售一架电梯给商场,同时帮助商场把这架电梯安装好,这种销售行为就叫做混合销售。
相反,兼营的定义并无”一”的规定,同样举销售电梯的例子,电梯销售商的收入来源,除了销售电梯以外,可能平时还会通过帮助客户安装、维修电梯来获取营业额,这种销售行为就叫兼营。
目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都只涉及增值税,两者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上。不难看出,混合销售和兼营并不是两个平行的概念,它们之间会存在交叉的情况,例如,从事货物销售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也有可能在某一项交易中涉及混合销售。
税务处理方法:
混合销售的处理办法:
《36号》附件二中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文件以纳税人所从事主营业务为界,分别按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兼营的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具体参照以下方法: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改增前后变化:
混合销售:
营改增以前,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方法主要以主营业务为划分依据,主营业务为增值税的,则对全部营业额/销售额计缴增值税;主营业务为营业税的,则全额计缴营业税。
营改增时,《细则》中就已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在《细则》的基础上,又去掉了”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
兼营:
营改增之前的兼营同时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而营改增以后,兼营不再涉及营业税,而是不同增值税率劳务之间的兼营。但是,与营改增之前政策不变的是,对兼营的税务处理依然是从高适用税率。
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
许多人一定记得,之前营改增,曾经还有过一个”混业经营”的概念。那么,这个”混业经营”又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其实,”混业经营”是在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以后提出的。
在混业经营中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兼有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业经营指的是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兼有”,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关,要求对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区别于当时的兼营概念。
但是在最近发布的《36号》文中,却删除了”混业经营”的概念,目前只剩下混合销售和兼营。但可以看出的是,目前我们所说的”兼营”其实就是原先”混业经营”的概念,《36号》文相当于是将营改增前”混业经营”的内容重新命名为”兼营”,然后又将”兼营”概念去掉了。
营改增以后,我们该如何应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首先第一点,要严格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准确适用税收政策。
由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交易实质上存在根本区别。混合销售中由于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混合销售实质上是一项应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兼营应视为多项应税行为。
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这种根本区别,税法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规定也不同,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其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纳税人应将自身经营行为清晰界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行为,以准确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以降低被税务机关核查的风险。
其次,企业发生兼营行为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企业应在从核算系统、定价机制及合同文本等方面入手,实现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改增之后,全行业实行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将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我们提示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并合规核算,以正确适用税务处理,降低税法风险。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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