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ZBGS-2016-02))--20180817添加畜牧兽医部分版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207958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437 大小:1.0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ZBGS-2016-02))--20180817添加畜牧兽医部分版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7页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ZBGS-2016-02))--20180817添加畜牧兽医部分版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7页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ZBGS-2016-02))--20180817添加畜牧兽医部分版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37页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ZBGS-2016-02))--20180817添加畜牧兽医部分版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37页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ZBGS-2016-02))--20180817添加畜牧兽医部分版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及直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农业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部分)P2P1012、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生猪屠宰部分)P102P1083、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海洋部分)P109P1444、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部分)P145P1525、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水行政执法部分)P153P2796、 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P280P3647、 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

2、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植物检疫部分)P365P3888、 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动物防疫部分)P389P4339、 珠海市农(渔)业机械化服务管理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P434P438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农业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部分)一、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尚未获得违法所得,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2.一般处罚:违反本

4、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已从违法行为中取得违法收入,但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但没造成品种资源危害,经指正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4. 从重处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或属于屡犯且累计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

6、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尚无违法所得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2.一般处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

7、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4.从重处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属屡犯的,同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8、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尚未取得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2.一般处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3.较重处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4.从重处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

9、上的,或属于屡犯且累计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属屡犯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四、销售种畜禽有以下行为的:(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

10、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凡有以上(1)(4)项违法行为之一,尚未获得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畜禽,并

11、处5000元罚款。2.一般处罚:凡有以上(1)(4)项违法行为之一,已从违法行为中取得违法收入,但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凡有以上(1)(4)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3倍罚款。4.从重处罚:凡有以上(1)(4)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属于屡犯且累计所得超过5万元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造成种畜禽资源损失,或经指正对违法行为仍不改正的,同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工商局要求吊销营业执照。五、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

12、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属初犯的,责

13、令限期改正,登记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2.一般处罚:违反二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罚款。3.从重处罚:违反三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六、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禽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国务院畜牧

14、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属初犯的,责令改正,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一般处罚:违反二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3.从重处罚:违反三次以上的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七、使用伪造

15、、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属于初犯的或尚未取得违法所得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罚款。2.一般处罚:违反二次的或已取得违法所得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

16、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3.从重处罚:违反二次且已取得违法所得的,或违反三次以上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八、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

17、罚:属初犯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2.一般处罚:违反二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从重处罚:违反三次以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九、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8、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

19、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未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积极召回已经售出的兽药、人用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12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或他人损失的,但能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20、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2-15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或他人损失的,且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18万元罚款。 4.从重处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1、,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造成了其他严重危害结果或他人严重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8-20万元罚款。十、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22、下罚款。”(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无违法所得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罚款。3.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

23、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10万元罚款。十一、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

24、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4.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十二、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5、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26、,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属初犯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2.一般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失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失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4.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失30000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十三、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

27、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研制新兽药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处5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研制新兽药不具

28、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尚未引发生物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处7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且引发生物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处8万元罚款。4.从重处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且引发严重生物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处10万元罚款。十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逾期不改正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29、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二)处罚依据:

30、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

31、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

32、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2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使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6万元罚款。4.从重处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使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

33、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20万元罚款。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十五、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处罚

34、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3.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并上报要求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十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

35、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36、任。(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造成3人以下(含3人)轻伤事故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罚款。3.从重处罚: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罚款。十七、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

37、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38、责任。(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造成3人以下(含3人)轻伤事故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3.从重处罚: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十八、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

39、、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经指正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将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全部交出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经指正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无法将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全部交出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8万元罚款。3.从重处罚:经指正仍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将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交出来的,责令

40、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10万元罚款。十九、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

41、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兽药使用单位的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2.一般处罚:经营企业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7000元罚款。3.从重处罚:兽药生产企业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二十、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年的监测

42、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能整改的,处1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处3万元罚款,上报要求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3.从重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整改处报送欺假资料的,或有其

43、他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二十一、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经指正及时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2.一般处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44、经指正仍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3.较重处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经指正及时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4.从重处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经指正仍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二十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

45、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3.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46、万元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二十三、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一)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二)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47、责任。(三)处罚等级划分:1.从轻处罚:属初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1万元罚款。2.一般处罚:违反二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2万元罚款。3.从重处罚:违反三次以上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十四、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一)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二)处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