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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乡村示范村下水道、公厕、污水处理、绿化、亮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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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泗县2015年度美好乡村示范村下水道、公厕、污水处理、绿化、亮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包) 项目编号: SXZBCG-H2016-33-04 招标人:泗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 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 招标文件备案表 项目名称 泗县2015年度美好乡村示范村下水道、公厕、污水处理、绿化、亮化工程施工项目 项目编号 SXZBCG-H2016-33-04 招标人 泗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代 理机构 中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姓名 岳敏 联系电话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文件编制完毕,现申请备案。 2、其它: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意见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意见 备案章 年 月 日 备注:招标人备案时需提供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版 总目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附件 第六章 项目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第八章 第八章投标人的资格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 项目描述 1.1 《投标资料表》列明的采购人(即合同的买方(甲方))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 招标方式 2.1 招标将以《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3. 招标采购单位是指泗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合格投标人 4.1 除《投标资料表》及本文件另有规定外,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4.2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标活动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4.3 投标人应不属于本章32规定的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4.4 投标人授权代表系指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委托的受托人。 5. 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内容 6.1 招标文件对标的、招标过程、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招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附件 第七章 项目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第九章 投标人的资格文件 6.2 投标人应检查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项目要求和其它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该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以下传真一词包括传真、电报和电传)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7.2 经采购人的允许,投标人的指定代表可以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对标的的工作现场进行考察。投标人为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收集资料及考察现场所需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在考察中使采购人承担任何责任。 7.3 如果举行标前答疑会,投标人的指定代表可以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议。会议的目的旨在澄清和解答问题。 8. 招标文件的变更 8.1 招标采购单位可因任何原因,在投标截止期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无论是否回函,投标人将被视为编制投标文件时已考虑了上述修改。 8.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考虑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时间制作相应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可酌情延长截标日期,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语言书写,如果使用其它语言应译成中文,否则无效。 10. 投标文件的构成 10.1 投标文件的构成以《投标资料表》中的要求为准。 10.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构成以《投标资料表》中的要求为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11. 投标函和价格表 11.1 投标人按本章12、13的要求,以招标文件指定的方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 12. 投标价格 12.1 根据《项目要求》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或《投标资料表》指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12.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合同和技术责任进行报价。如投标人作出偏离,应在《偏离表》中列出。 12.3 在所有价格表中,投标报价应为标的到工作现场的价格(成品价包含措施费)。 12.4 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提交滑动价格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5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价格,投标人提交多个价格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 投标货币 13.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14.2 任何未按本章14.1 提供可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给投标人。 14.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章30.1 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按本章31.1 的规定提供了所需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采购单位存放期间,不计利息。 14.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能在本章30.1 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 (3)签署合同后,未能在本章31.1 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金。 15. 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以《投标资料表》的规定为准。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6.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及《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 或“副本”。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每份按本章10 规定编制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其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16.3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方为有效。 16.4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并在正本上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6.5 投标文件装订的次序:见本章10.1的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分开密封,封袋上应标明标书编号、《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 17.2 上述封袋上都应注明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号、投标项目名称。 17.3 上述封装的投标文件如没有分装,无标识,将作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如上述投标文件无密封或残破导致所有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 18.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8.1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 18.2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退回在本章18.1 规定的截止期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可以对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有效。 20.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章16、17的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在外装信封上明显标明“投标文件修改书”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章14.5 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 21. 开标 21.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包括本章20.1、20.2 规定的“投标文件修改书”和“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出席开标仪式的投标人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首先启封标明“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信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如符合本章20.1 的规定,该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1.3 在开标时,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出示投标人所投标书,然后交公证员检查后再当众开启,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采购单位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章19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 21.4 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承认。 21.5 招标采购单位将按本章21.3 规定的开标时宣读的内容填写开标记录。 六、评标 22.评标工作职责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等。 23.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3.3 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 23.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判定每个投标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无实质性偏离、反对、设定条件或提出保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23.5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响应性的判定基于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 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6 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10.1 10.2”的要求提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 (2)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10.1 10.2”的要求加盖公章的; (3)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有效签署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满足项目要求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和密封的。 23.7评标委员会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技术和商务评审。 23.8 多家代理商采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代理商作为该品牌型号的投标人。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但澄清的要求和答复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改变。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5. 投标的评审 25.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23.7 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 25.2 评标以本章12.3规定的价格为基础,采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方法评分。 2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要考虑量化《投标资料表》列明的因素。 25.4 根据本章25.3 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因素, 招标采购单位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权数进行评标。 26. 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接触 26.1 除按本章24 规定的澄清,从开标到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事项与招标采购单位联系。 26.2 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废标。 七、中标人的确定 27. 确定中标人的标准 27.1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标准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顺序排列。 27.2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 取消招标的权力 28.1 招标采购单位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有权取消本次招标,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9. 中标通知书 29.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9.2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投标人不能提供有效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将根据客观事实,有权取消中标人,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合同的签署 30.合同协议的签署 3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如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本身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将合同授予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31. 履约保证金 31.1中标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没有遵守本章31.1 或本章32.1 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1.3中标人凭采购人出具验收书的复印件及收款收据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履约保证金在招标采购单位存放期间,不计利息。 32. 腐败和欺诈行为 32.1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投标人等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均应在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和最高的道德水准。 1、腐败和欺诈行为 ① “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并导致损害买方和/或招标采购单位及他人的行为。 ② “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和/或招标采购单位及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2、如果被推荐的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中标。 3、如果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法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撤消已签署的合同。 32.2 投标人应注意《合同通用条款》关于腐败和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该资料表的条款项号是与《投标人须知》中条款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项号 内容 一、说明 1.1 采购人名称: 泗县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名称:泗县2015年度美好乡村示范村下水道、公厕、污水处理、绿化、亮化工程施工项目第4包路灯采购 2.1 本次招标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4.1 合格投标人: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选派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且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无中标变更后尚未竣工项目;须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5)投标申请人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6)投标申请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招标文件 7.2 不安排现场考察 7.3 不安排标前会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1 投标文件的语言为中文 10.1 10.2 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请按照以下要求和顺序装订): (1)《投标函》(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八章); (2)《开标一览表》(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八章);(应与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完全一致,如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为准); (3)《分项价格表》(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八章); (4)《偏离表》(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八章);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八章); (6)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① 投标人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应当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提供原版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供发证(登记)机关证明其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出具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含公告发布当日))复印件。复印件投标时须提供原件核查后方为有效。 ②财务状况报告,即提供投标人的前1月或前2月(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月份为基准)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和利润表复印件; ③投标人的前1月或前2月(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月份为基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④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八章); ⑥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或通过检察机关网络平台下载打印的关于投标人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出具日期必须为:本项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后日期(含公告发布当日)。查询时间范围必须包括:本项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 (7)技术规格说明(包括以下内容:①产品的名称;②产品的生产厂家;③产品的品牌;④主要部件及材料原产地;⑤产品特性⑥产品执行的标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等。); (8)售后服务方案; (9)培训方案; (10)评分细则中评分得分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投标时须提供原件核查后方为有效。特别要求的除外。 注: 投标人应对以上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以上文件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供原件核查,资格证明文件如不提供原件核查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非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原件核查后方为有效。特别要求的除外。 12.3 本项目不接受超75万元人民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本工程为交钥匙项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设备基础、税金、运费、安装调试、检验、保险、培训、售后服务、投标人的利润等全部费用。用户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13.1 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14.1 次投标保证金壹万伍仟元,必须在2016 年4月 14日9:00时前以转账、电汇或企业网银的方式汇入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只能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否则将被视为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汇入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2000 0462 0484 1030 0000 018 开户银行: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路支行 (注:在缴款凭证上请注明“美好乡村工程第4包投标保证金”,如未注明者,后果自负) 15.1 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之日起30 天。 16.1 投标人应制作投标文件正本1套、副本5套。投标文件正、副本均不退还投标人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地点: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泗县桃园路与朝阳路交汇处)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14日9:00时 (北京时间) 五、评标与开标 21.1 地点: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泗县桃园路与朝阳交汇处) 开标时间:2016年4月14日9:00时 (北京时间) 23.6 不接受付款方式及供货期的偏离 25.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 25.3 各评标因素权数如下:(详见评分细则) 六、中标人的确定 27.1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顺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规格说明指标优劣顺序由高到低排列。 七、合同的签署 3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 31.1 履约保证金为70000 元 附加说明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须向代理机构提交《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数据文件(WORD格式)。 评分细则: 一、 评审程序 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2、资格标评审程序: 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方可进入商务标评分。 商务标评定采用合理低价法。 (一) 、资格审查内容 附表:投标人资格基本条件表 投标人资格基本条件表 序 号 合格条件 投标资格合格条件标准 有效证明材料 定性的结论以及 相关情况说明 1 独立的法人营业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查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 企业资质证书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副本) 查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查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4 生产经营状态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原件装订在资格标正本中,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资格标副本中(有效期为报名至投标截止) 5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且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无中标变更后尚未竣工项目;须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有效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及安全证书 或职称证书 查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6 法律法规禁止投标 不属于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 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原件装订在资格标正本中,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资格标副本中(有效期为报名至投标截止) 最终结论: □符合 □不符合 注:1、以上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即为不合格投标人。符合即得50分 (二)、商务标的评定:(50分) 一、商务标评审方法:低价优先法 (1)评委会将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具体如下: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2)根据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的细则,评委应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分别填写打分表。 (3)评标专家将根据开标一览表和报价详细构成表初审:开标一览表和报价详细构成格式、填写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且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资格评审和技术标初审的,投标无效。 (4)开标一览表和报价详细构成表初审合格后进行投标最终报价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依据通过初审的有效投标人名单,其最终报价得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5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100 (5) 汇总排序 将每个入选投标人的技术标、商务标得分加上根据上面步骤计算出的商务报价(开标一览、报价详细构成表)总得分,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投标人的各项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按照入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 投标文件全部审结束后,如有效投标人不少于三家,招标人将宣布(且仅宣布)各投标人的最终排名以及预中标人名称。招标人不对投标人得分情况做任何解释。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第三条 价格 第四条 支付 第五条 交货 第六条 包装和标记 第七条 技术资料 第八条 检验 第九条 安装 第十条 验收和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索赔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下列各词语定义如下: 1.1“买方”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买方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 1.3“工作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安装所在地。 1.4“合同标的”是指卖方提供的标的、备件、材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详见合同附件1。 1.5“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标的的检验、安装、试运行、验收、操作以及维修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文件。 1.6“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标的的安装、试运行、验收、操作、维修以及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 1.7 “安装”是指有关标的、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8“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标的的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标的和一系列标的分别进行的测试。 1.9“验收”是指根据合同附件2的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附件2 所规定的技术性能的检验,以及合同标的在达到合同附件2 规定的技术性能之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接受。 1.10“合同货币”是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 1.11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合同附件1。 1.12“合同生效日”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第5 条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的日期。 1.13“日”是指日历天数。 1.14“月”是指日历月数。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和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合同标的”以及相关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资料。 2.2合同标的的原产地国家和制造商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三条 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金额。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 第四条 支付 4.1买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2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交支付文件,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 4.3卖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交货 5.1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期限、批次和交货条件交付合同标的。 5.2交货地点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5.3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应将合同号、标的的名称、数量、金额、包装件数以及交货的时间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 5.4卖方应按下列规定交付合同标的: 5.4.1卖方负责将标的送至《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交货地点。 5.4.2买方出具的收据日期是合同标的的实际交货日期。 5.5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交货,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迟交违约金或提供其他救济。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标的的义务。 第六条 包装与标记 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标的应保持厂家原包装完好。 6.2在合同标的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A. 装箱明细单; B. 质量合格证; C. 相关合同标的的技术资料一份; 6.3凡由于对标的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标的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第七条 技术资料 7.1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技术资料。 第八条 检验 8.1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买方应就合同标的的外观、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 第九条 安装 9.1 合同标的的安装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验收和售后服务 10.1合同标的的试运行、验收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 10.2如果合同附件2 所规定的所有性能指标在验收中都已经达到,双方授权代表应在验收合格后5 日内签署合同标的的验收书。 10.3如果试运行和/或验收因卖方原因发生迟延和/ 或在其它情况下发生额外费用,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索赔 11.1如果合同标的在检验、安装、试运行和验收中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救济方式,救济方式包括: A. 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标的替换有缺陷的合同标的。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将替换后的标的或补供的标的运抵工作现场。 B. 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数额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 C. 拒收标的。 D. 赔偿由卖方违约引起的其他损失。 11.2如果索赔通知是在保证期满后30 日内提出的,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1.3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 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 1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1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13.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或《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采取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A.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终期限交付合同标的和/或技术资料; B. 卖方未能使合同标的达到合同附件2 规定的技术性能; C.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3.2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 13.3如果买方认定卖方在投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A.“腐败行为”系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B.“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13.4 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对买方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如果卖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双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判决。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15.1 本合同的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6.2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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