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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总公司中石化(88)建字19号文的要求,由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主编的《石油化工立式贺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SH3046-92为石油化工待业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立式贺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技术规定》SYJ1016-82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废止。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设计院负责。
主要符号
A——-——罐顶和罐壁连接处的有效面积;
B—---通气孔总面积;
C——-—厚度附加量;
C1-钢板厚度负偏差;
C2—-—腐蚀裕量;
D-—-—储罐内直径;
ET——-设计温度下钢材的弹性模量;
GK——-罐顶自重在单位投影面积上的荷载值;
G—-——重力加速度;
H—---所计算的罐壁板底边至罐顶端(当设有溢流口时,应至溢流口下沿)的垂直距离;
HE—-—罐壁的总当量高度;
HEI—第I圈罐壁板的当量高度;
HI—-—--第I圈罐壁的实际高度;
N—-——数量;
P———-压力;
PCR--—罐壁筒体临界压力;
PF—-——-破坏压力;
P0—--——设计压力;
Q——-—-罐壁、罐顶以及它们支撑的构件总质量(包括顶板质量);
Q1—--罐壁和由罐壁一罐顶支撑的构件总质量(不包括顶板的质量);
QK---均布活荷载;
q--——呼吸阀负压设定压力的1。2;
R-—--球壳曲率半径;
S——--荷载设计值;
T-—-设计厚度;
TE-—-有效厚度;
TM—--—带助顶板的折算厚度;
TMIN--—最薄罐壁板的规格厚度;
WZ-—-—截面模数;
W0——-基本风压值;
θ-——罐顶起始角度;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P——-储液密度;
БB-常温下钢材的最低搞拉强度;
БS---常温下钢材的屈服点;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立式圆筒形钢制固定顶、浮顶和内浮顶焊接储罐的罐体及本规范所规定的附件的设计。
按本规范设计的储罐适用于储存非人工致冷、非剧毒的石油、化工等液体介质.
第1.0.2条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储罐设计条件不得少于以下的内容:
一、地震设防烈度、风载、雪载、气温条件及地质条件;
二、储罐的操作温度及操作压力(正、负压力);
三、介质的种类及其密度;
四、腐蚀裕量;
五、储罐的直径、高度或容积;
六、罐顶形式;
七、开口接管尺寸、形式、数量、法兰规格;
八、附件的安装位置.
注:附件仅指用焊接方法固定于罐体上的固定件.
第2.0.2条 设计压力应取储罐气相窨的最大表压力。固定顶仿制的设计压力范围为-490PA至6000PA。
第2.0.3条 金属温度应取储罐体沿截面厚度平均温度。
第2.0.4条 设计温度应取储罐在正常操作时,罐体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或最低温度。设计温度的取值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的设计温度不高于250。C;
二、浮顶及内浮顶储罐的设计温度不高于90。C;
三、储罐的最低设计温度大于-20.C;
四、在寒冷地区,对无加热也无保温的储罐,设计温度应取建罐地区的最低日平均温度加13。C。
第2.0.6条 储罐设计应考虑罐内介质的腐蚀作用以及周围环境腐蚀的影响。
第2.0.6条 厚度附加量应按下式确定:
C=C1+C2
式中 C---厚度附加量(mm);
C1—钢板或钢管的厚度负偏差(mm),按相应钢板或钢管标准选取;
C2-腐蚀裕量(mm)。
第2.0.7条 储罐罐底板应与基础全面接触。储罐的基础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有特殊要求者应另行考虑。
第三章 材料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3.1.1储罐用的钢材庆任命本规范引用的现行标准的规定。彩国内其他标准的钢材,其性能不得低于本规范引用标准的规定。
第3.1.2条 选择储罐用钢必须考虑储罐的使用条件、材料的焊接性能、加工制造以及经济合理性。
第3.1.3条 本章所列钢材及相应焊接材料的标准如下:
GB700 《碳素结构钢》
GB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6654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厚钢板》
GB709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3281 《不锈钢酸及耐热钢厚钢板技术条件》;
GB4237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8163 《输送液体用无缝钢管》;
GB2270 《不锈钢无缝钢管》;
JB755 《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
GB702 《热轧贺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704 《热轧扁钢尺寸、外形、重及允许偏差》;
GB706《热轧普通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707 《热轧普通槽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9787《热轧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9788 《热轧不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5117 《碳钢焊条》;
GB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983 《不锈钢焊条》;
GB1300 《焊接用钢丝》;
GB4242 《焊接用不锈钢丝》;
GB5293 《碳素钢埋弧焊用剂》。
第3.1.4条 在不同温度下,钢材的弹性模量应按表3.1。4取值。
钢材的弹性模量 表3。1。4
材料
在下列温度(。C)的弹性模量(103MPA)
-20
20
100
150
200
250
碳素钢
194
192
191
189
186
183
奥氏体不锈钢
199
195
191
187
184
181
注:中间温度时的弹性模量可用内差法求得。
第3.1.5条 对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图样或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第二节 钢板
第3.2.1条 储罐用钢板的使用范围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钢板在不同温度下的许用庆力值应按表3。2。2选用。
钢板使用范围 表3.2。1
序号
钢号
钢材
标准
使用范围
机械性能检查项目
注
许用温度
(.C)
许用最大板厚(mm)
1
Q235-A.F
GB700
GB3274
>-20
8
①
2
Q235-A
GB700
GB3274
>-20
16
3
20R
GB6654
〉—20
34
4
16Mn
GB1591
GB3274
>—20
〉—10
12
20
5
16MnR
GB6654
〉—20
34
②
③
6
0CR19Ni9
GB4237
7
0Cr18Ni11Ti
GB4237
8
00Cr19Ni11
GB4237
9
0Cr17Ni12mo2
GB4237
10
00Cr17Ni14Mo2
GB4237
11
0Cr19Ni13Mo3
GB4237
12
00Cr19Ni13Mo3
GB4237
注:①许用温度范围在0。C~-20。C时仅用于储罐的固定顶。
②厚度大于30mm的16MmR钢板应正火状态交货。
③厚度大于3mm的16MnR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达到ZBJ74003-88《压力容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三级质量要求为合格。
钢板许用应力值 表3.2.2
序号
钢号
板厚
常温强度指标
下列温度(。C)下的许用应力
(MPa)
大气温
至90
150
200
250
1
Q235-AF
≤16
375
235
157
137
130
121
2
Q235—A
≤16
375
235
157
137
130
121
17~40
375
225
150
130
124
114
3
20R
6~16
400
245
163
140
130
117
17~25
400
235
157
134
124
111
26~36
400
225
150
127
117
108
4
16Mn
≤16
510
345
230
196
183
167
17~25
490
325
217
183
170
157
5
16MnR
6~16
510
345
230
196
183
167
17~25
490
325
217
183
170
157
26~36
490
305
203
173
160
147
38~60
470
285
190
163
150
140
6
0Cr19Ni9
2~60
137
137
130
122
7
0Cr18Ni11Ti
2~60
137
137
130
122
8
00Cr19Ni11
2~60
118
118
110
103
9
0Cr17Ni12Mo
2~60
137
137
134
125
10
00Cr17Ni14Mo2
2~60
118
117
108
100
11
0Cr19Ni13Mo3
2~60
137
137
134
125
12
00Cr19Ni13Mo3
2~60
118
118
118
118
注:①中间温度时的许用应力值 ,可用内插法求得
②表中碳钢的许用应力是按材料屈服强度的2/3确定的.
第三节 钢管
第3.3.1条 无缝钢管的使用范围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无缝钢管使用范围 表3。3。1
序号
钢号
钢管标准
使用范围
许用温度(.C)
许用厚度(mm)
1
10
热轧或退火
GB8163
>-20
〈16
2
20
热轧或退火
GB8163
〉-20
≤10
3
正火
>-20
〈16
4
16Mn
热轧
GB8163
>-20
〈16
5
0Cr18Ni9Ti
GB2270
6
0Cr18Ni12Mo2Ti
GB2270
00Cr17Ni14Mo3
GB2270
第3.3.2条 无缝钢管在不同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值应按表3.3.2选用.
无缝钢管许用应力 表3.3。3
序号
钢号
常温强度指标
下列温度(。C)下的许用应力(MPa)
150
200
250
1
10
335
205
112
108
101
92
2
20
390
245
130
130
123
110
3
16Mn
490
325
163
163
159
147
4
0Cr18Ni19Ti
137
137
130
122
5
0Cr18Ni12Mo2Ti
137
137
134
125
6
00Cr17Ni14Mo3
118
118
118
118
注:中间温度时的许用应力值 可用内插法求得。
第四节 锻件
第3.4.1条 储罐用锻件应符合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3.4.2条 锻件在不同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应按表3.4.2选用。
锻件许用应力值 表3。4。2
序号
钢号
截面尺寸(mm)
常温强度指标
下列温度下(.C)的许用应力(MPa)
大气温至90
150
200
250
1
20
≤100
370
215
119
113
104
95
>100/300
370
195
110
104
98
89
2
16Mn
450
275
150
147
135
129
3
1Cr18Ni9Ti
131
131
128
121
注:中间温度时的行用应力值 可采用内插法求得.
第五节 螺栓、螺母
第3.5.1条 螺栓、螺母的用钢标准及许用温度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螺栓螺母材料许用温度 表3。5。1
序号
钢号
钢材标准
许用温度(。C)
1
Q235-A
GB700
>—20
2
35
GB699
>—20
3
35CrMoA
GB3077
〉-20
4
0Cr19Ni9
GB1220
-196
5
0Cr17Ni12Mo2
GB1220
—196
第3.5.2条 螺栓在不同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应按表3.5.2选用。
螺栓许用应力值 表3.5。2
序号
钢号
钢材使用状态
螺栓规格
常温强度指标
上列温度(。C)下的许用应力
0
大气温至90
150
200
250
1
Q235-A
热轧
〈M24
370
235
78
74
69
62
M24~M36
370
235
84
80
74
67
2
35
正火
<M24
530
315
105
98
91
82
M24~M48
510
295
106
100
92
84
3
35CrMoA
调质
<M24
835
735
190
185
179
176
M24~M48
805
685
206
199
196
193
4
0Cr19Ni9
〈M24
520
206
107
97
90
84
M24~M48
520
206
114
103
96
90
5
0Cr17Ni12Mo2Ti
<M24
520
206
109
101
93
87
M24~M48
520
206
117
107
99
93
注:中间温度时的许用应力值可用内插法求得。
第六节 型钢
第3.6.1条 碳素结构型钢的强度设计值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CBJ17—88)的要求。奥氏体不锈型钢的强度设计可参照《钢结构设计规范》确定。
第3.6.2 条 设计温度大于90℃时,碳素结构钢铁 强度设计值应以表3.6。2中折减系数.
强度设计值的折减系数
设计温度(℃)
折减系数
碳素
奥氏体不锈钢
大气温度90
1
1
150
0。88
0。75
200
0.83
0。70
250
0.77
0.65
注中间温度时的折减系数,可作内插法求得
第七节 焊接材料
第3.7.1条 焊接储罐用的手工电弧焊焊条应符合现标准要求。
第3.7.2条 焊接材料应按表3.7.2选用。
第3.7.3条 不锈钢制储罐上焊接碳素结构件所用的焊条由设计者决定;不同品种碳素钢的焊接通常选用与强度较低的钢材相对应的、抗性较好的焊条材料。
第八节 国外钢材
第3.8.1条 储罐用的国外钢材,应是国外相应钢制焊接储油罐最新规范允许使用的钢材,其使用范围不应超出该规范的规定。
第3.8.2条 国外钢材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应不低于本规范中相类似的钢材的要求。
第3.8.3条 钢板的许用应力应等于钢板屈服强度2/3,且不大于260Mpa.
焊接材料 表3.7.2
序号
钢号
手工电焊弧焊条牌号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丝
埋弧自动焊
焊丝
焊剂
1
Q235—AF
E43
H08Mo2Sia
H08A
HJ300
2
Q235—A
E43
H08Mn2Sia
H08AMna
HJ300
3
20R
E4315
E4316
H08Mn2Sia
H08AMnA
HJ300
4
16Mn 16MnR
E5015
E5016
E5018
H08Mn2SiA
H10MnSi
H10Mn2
HJ500
HJ501
5
0Cr18Ni9Ti
E0-19—10Mb
H0Cr18Ni9Ti
6
0Cr18Ni12Mo2Ti
E0—19—10Mo2
H0Cr19Ni12Mo2
7
00Cr17Ni14Mo3
E0—19—10Mo2
H00Cr19Ni12Mo2
8
OCr19Ni9
E0—19—10Nb-15
9
0Cr18Ni11Ti
E0—19—10Nb—15
10
00Cr19Ni11
E00—19—10—15
11
0Cr17Ni12Mo2
E0—18—12Mo2—15
12
00Cr17Ni14Mo2
E00—18—12Mo2—15
13
0Cr19Ni13Mo3
E0—19—13Mo3—15
14
00Cr19Ni13Mo3
E00—19-13Mo3-15
第四章 罐底设计
第一节 罐底设计
第4.1.1条 不包括腐蚀裕量的罐底中幅板的钢板规格厚度应不小于表4.1.1的规定。
中幅板钢板规格厚度 表4.1.1
储罐直径
中幅板钢板规格厚度(mm)
碳素钢
不锈钢
D20
5
4
D20
6
4
D20
6
4.5
注:规格厚度系指钢材标准中的厚度。
第4.2.1条 不包括腐蚀裕量的罐底边缘板钢板规格厚度应不小于表4.2.1的规定,其材质应于底圈罐壁板相同。
边缘钢板规格厚度 表4.2.1
底圈罐壁厚度
(mm)
边缘板钢板规格厚度(mm)
碳素钢
不锈钢
≤6
6
同底圈壁板厚度
7-10
6
6
11—20
8
7
21-25
10
—
≥25
12
—
第4.1.3条 罐底边缘板沿罐体半径方向的尺寸应不大于700mm(图4.2.1和图4.2.2).对于软弱地基,边缘板的径向适当加大。
第二节 罐底结构
第4.2.1条 罐内径小于12.5m时,罐底宜采用条形排板(图4.2.1).
第4.2.3条 罐底边缘板伸出罐壁外表面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4.2.4条 罐底板的接头可采用搭接、对接或搭接与对接结合(罐底板搭接的接头见图4.2.4-1;罐底板对接的接头见图4.2.4—2).
第4.2.5条 边缘板与罐壁相焊接的部位应做成平滑支承面(图4.2.5),边缘板对接焊缝下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垫板。垫板必须与边缘板贴紧。厚度不大于6mm的边缘板可不开坡口,但焊缝间隙应大于6mm(图4.2.5-1)。厚度大于6mm的边缘板应采用V型坡口(图4.2.5-2).
第4.2.6条 形排板的中幅板和边缘板自身的搭接焊缝心脏边缘板与中幅板之间的搭接焊缝采用单面连续角焊,焊角高度等于较薄板件的厚度。当采用弓形边缘板时中幅板应搭在弓形边缘板的上面(图4.2.2)。实际搭接宽度不应小于60mm.中同归于尽板之间及采用采用搭接的边缘板之间,实际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倍板厚,且不得小于25mm。
第4.2.7条 在三层底板重迭处,应将上层底板切角(图4.2.7)。
第4.2.8条 罐底板任意相邻两个焊接接头之间的距离以及边缘板焊接接头距底圈罐壁纵焊缝的距离均不应小于300mm.
第4.2.9条 底圈罐壁与边缘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两铡连续角焊,焊角高度等于二者中较薄件的厚度,且焊脚高度不应大于13mm。在设防烈度大于7度的地区,罐底圈罐壁板与罐底边缘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如图4.2.9的焊接形式。角焊缝就有圆滑过渡。
第五章 罐壁设计
第一节 罐壁的排板和连接
第5.1.1条 上层壁板的厚度不得大于下层壁板的厚度。相邻两层壁板的纵向接头应相互错开,错开的最小间距离应大于下层壁板厚度的5倍,且不得大于100mm.
第5.1.2条 罐壁纵向接头应采用全熔透有对接形式(图5.1.2)。
第5.1.3条 罐壁环向接头均应采用全熔透的对接形式(图5.1.2)。顶部包边角钢与最上壁板之间可采用搭接接头连续。
第二节 罐壁包边角钢
第5.2.1条 固定顶罐的罐壁上端,应设置包边角钢.包边角钢的断面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强度要求和表5.2.1的包边角钢最小尺寸要求。
固定顶罐及内浮顶罐的包边角钢最小尺寸
表5.2.1
储罐直径D(m)
包边角钢最小尺寸(mm)
D≤5
∠50×5
5<D≤10
∠63×6
10<D≤20
∠75×8
20<D≤60
∠90×9
D>60
∠100×12
第5.2.2条 浮顶罐罐壁上端包边角钢的最小尺寸应按表5.2.2选取。
浮顶罐包边角钢最小尺寸
表5.2.1
储罐直径D(m)
包边角钢最小尺寸(mm)
D<20
∠75×8
20<D≤60
∠90×9
D>60
∠120×12
第5。2.3条 包边角钢自身的对接焊缝必须全焊透、全熔合,包边角钢与罐壁上端和连接可以采用对接或搭接。对于浮顶罐,角钢的水平肢必须朝外。对于固定顶罐和内浮顶油罐,角钢的水平肢可朝内(图5.2。3).
第5.3.1条 罐壁设计厚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且取其中较大值。
第5.3.2条 罐壁的设计厚度应向上圆整至钢板的规格厚度,全应不小于表5.3.2的规定。
罐壁钢板最小规格厚度 表5.3.2
储罐内径
(mm)
钢板最小规格厚度(mm)
碳素钢
不锈钢
D≤16
5
4
16<D≤35
6
5
35<D≤60
8
60<D≤75
10
D>75
12
第四节 浮顶罐罐壁抗风圈
第5.4.1条 敞口和浮顶罐,罐壁外侧必须设置抗风圈,。抗风圈至罐壁上端的距离宜取1m。
第5.4.2条 抗风圈的最小截面模数应按下式计算:
WZ = 0。082 D2 H wo
式中 WZ—抗风圈所需的最小截面模数(mm3);
wo——基本风压值(pa)。
第5.4.3条 实际采用的抗风圈截面模数不得小于式(5.4.2)的计算值。计算抗风圈的实际截面模数时,应计入抗风圈上、下两侧各16倍躲避厚度范围内的罐壁截面积(当罐壁加有腐蚀裕量时,计算中应扣除)。
第5.4.4条 抗风圈的外周边可以是圆形或多边形。抗风圈可以采用型钢或型钢与钢板的组合件制成,钢板的最小厚度为5mm,角钢的最小尺寸为63mm×6mm。
第5.4.5条 抗风圈兼作走台时,其最小宽度为600mm,并应在外侧设置栏杆.抗风圈上表面不应有影响行走的障碍物。
第5.4.6条 当抗风圈有可能积存液体时,应开设适当数量的排液孔。
第5.4.7条 当盘梯穿过抗风圈时,抗风圈上的盘梯洞口外侧各部位的截面模数均应大于第5.4.2条的要求(图5.4.7中A—A、B-B、C—C截面).洞口处的罐壁应采用角钢两端伸出洞的长度应不小于抗风圈的最小宽度。抗风圈腹板开洞边缘应采垂直安放的扁钢加强,以上任一加强件的横截面积均不应小于32倍罐壁厚度范围内的罐壁截面积,扁钢两端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面满角焊,并与罐体加强件焊接成整体。
第5.4.8条 抗风圈本身的对接接头应全熔透(必要时应加垫板)。抗风圈与罐体的连接在上侧应采用连续满角焊,下侧可采用间断焊。
第5.4.9条 用型钢或型钢与钢板的组合件制造的抗风圈,当型钢的水平肢或腹板的宽度超过其自身厚度的16倍时,均应在抗风圈下面设支承构件。支承构件的间距不应超过型钢垂直肢或抗风圈边缘构件坚向尺寸的24倍,且必须与抗风圈和罐壁焊接牢固,其焊缝强度应能承受抗风圈自重等垂直荷载.
第五节 罐壁加强圈
第5.5.1条 在风荷载作用下,罐壁筒体应进行稳定校核.
第5.5.2条 罐壁筒体的临界压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cr = 16000D/HE(tmin/D)2。5 (5.5.2—1)
HE = ∑Hei (5.5.2—2)
Hei =hi(lmin/li)2。5 (5.5.2—3)
式中 Pcr ——罐体筒体的临界压力(pa);
tmin——顶部罐壁板的规格厚度(mm);
HE ——罐壁筒体的当量高度(m),
对于浮顶罐,HE为抗风圈以下罐壁稠体的当量高度;
对于内浮顶和固定顶罐,HE为罐壁筒体的当量高度;
Hei ——第i圈罐壁板的当量高度(m),对于浮顶罐,顶圈罐壁只计入抗风圈以下的部分:
Li ——第i圈罐壁钢板的规格厚度(mm)。
第5.5.3条 浮顶罐罐壁筒体的设计外压应按下式计算:
PO = 3.375 μz Wo (5.5.3)
式中 PO—-罐壁筒体的设计外压(pa);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对于近海海面、海岛、湖岸及沙漠地区,取1。38;
对于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中、小城镇和大城市郊区,取1.00;
对于有密集建筑群的大城市市区,取0.71。
第5.5.4条 内浮顶罐罐壁筒体的设计外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O = 2.25 μz Wo (5.5.4)
第5.5.5条 固定顶罐罐壁筒体的设计外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O = 2。25 μz Wo + q (5.5.4)
式中 q —-储罐顶部呼吸阀负压设定压力的1。2倍(pa)。
第5.5.6条 当罐壁筒体的临界压力满足式(5.5.6-1)的要求时,罐壁筒体上可不设置加强圈;当不能满足加强圈的数量应按式(5.5.6—2)计算。
Pcr ≥ PO
N = I N T (PO / Pcr)
式中 n——加强圈的数量(取整数)。
第5.5.7条 设有加强圈的罐壁,沿高度方向被分割成(n + 1)段。每一段罐壁的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Le = HE /(n + 1) (5.5.7)
式中Le-—设置加强圈后,每段筒体的当量高度(m)。
第5.5.8条 当加强圈位于最薄的罐壁上时,加强圈至抗风圈(对于浮顶罐)或包边角钢(对于固定顶罐和内浮顶罐)的实际距离应等于式(5.5.7)的计算值。
进行换算.
第5.5.9条 当加强圈不在最薄的罐壁上时,加强圈至抗风圈(对于浮顶罐)或包边角钢(对于固定顶罐和内浮顶罐)的实际距离应进行换算.
第5.5.10条 加强圈的最小截面尺寸应符合表5.5.10的规定.
加强圈最小截面尺寸 表5.5.10
储罐内径D(m)
加强圈最小截面尺寸(可采用截面模数相同的型钢或组合件)(mm)
D≤20
∠100×63×8
20<D≤36
∠125×80×8
36<D≤48
∠160×100×10
D>60
∠200×125×12
第5.5.11条 加强圈离罐壁环焊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500mm。
第5.5.12条 加强圈与罐壁和连接应使用角钢的长度保持水平,短肢朝下,长肢端与罐壁相焊。上面采用连续角焊,下面可采用间断焊,加强圈本身的接头应全熔透。
第立节 罐壁的抗震设计
第5.6.1条 地震设防地区,储罐的设计尚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立章 固定顶设计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6.1.1条 常用的固定顶(包括内浮顶油罐上的固定顶),按其支承形式可分为自支承拱顶、自支承锥顶、柱支承锥顶.
第6.1.2条 顶板的规格厚度(不包括腐蚀裕量)和支承构件的规格厚度(不包括腐蚀裕量)应小于4.5mm。
第6.1.3条 罐顶与罐壁连接处的有效面积(包括角钢截面积加上与其相连的罐壁和罐顶板各16倍板厚范围内的截面积之和)应满足下式要求:
A ≥ 0。001 P D2 / tgθ
式中 A -- 罐顶与罐壁连接处(图6.1.3)的有效面积(mm2);
P —— 罐顶的设计压力(pa),取设计内压及设计外压中较大者;
θ —— 罐顶起始角(°),对于拱顶,为罐顶与包边角钢连接处顶板经向切线与其水平投影线之间的夹角;对于锥顶,为圆锥母线与其水平投影线的夹角。
第6.1.4条 按第5.1.2条的规定选取的包边角钢不符合式(6.1.3)的要求时,应加大包边角钢的截面尺寸,或在距包边角钢16倍的罐壁厚度范围内增加环形加强构件(图6.1.3)。环形加强构件自身的拼接缝应全熔透.
第6.1.5条 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薄弱连接,外侧采用连续焊,焊脚高度不应大于顶板厚度的3/4,且不得大于4mm,内侧不得焊接(图6.1.3)。
第6.1.6条 顶板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顶板本身的拼接可以采用对接或搭接;
二、搭接顶板的搭接宽度不得小于5倍的板厚度,且不小于25mm,罐顶板外表面的搭接缝应采用连续焊、内表面侧用间断焊。低位置处的板应搭在高位置板上面。
第6.1.7条 当内压产生的升力大于罐顶加罐壁的重力(包括罐壁上的固定的重力)时,储罐应设置地脚螺栓。
第二节 固定顶设计压力
第6.2.1条 固定顶的设计内压应取1.2倍呼吸阀的排放开启压力与端顶单位面积的重力之差。
第6.2.2条 固定顶的设计外压应包括以下荷载:
一、罐顶结构自重(当有隔热层时,尚需计入隔热层的重力);
二、附加荷载:水平投影面积上取1200pa(当雪荷载超过600pa时,尚应加上所超过的荷载)。
第三节 柱支承锥顶
第6.3.1条 柱支承锥顶的最小坡度应为1/16.
第6.3.2条 顶板不得与支承顶板的檩条相固定。
第6.3.3条 柱支承锥顶的荷载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S = 1。1 × ( 1.2 Gk + 1.4 QK) (6.3.3)
式中 S-—荷载设计值(pa);
Gk——罐顶自重在单位投影面积上的荷载值(pa);
QK——附加荷载(pa),按本规范第6.2.2条的有关规定取值。
第6.3.5条 顶板直接接触的檩条,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侧向支撑。
一、檩条不是由桁架或轻型腹板梁构成;
二、檩条的高度不大于380mm;
三、罐顶的坡度小于1/6。
第6.3.6条 相邻檩条中心的间距(按外圆弧计算),最外排不得大于2。0mm,其余各排不得大于1。7mm。
第6.3.7条 柱子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斜撑及次要构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200。
第6.3.8条 檩条之间设置的交叉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3.8):
一、直径大于15mm的罐,外排檩条中沿圆周均布的交叉支撑应不小于4组;
二、直径大于25mm的罐还应在第二排檩条中均匀地设置4组交叉支撑;
三、在地震设防地区,直径大于15mm的罐外排檩条的每个跨间均应设置交叉支撑;
四、交叉支撑的拉杆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圆钢,或具有同等强度的杆件;
五、最外排檩条为工字钢时,可不设交叉支撑。
第6.3.9条 柱子可采用钢管或型钢制造。当采用钢管制造时,可制成封闭式,也可设置放空孔和排气孔。柱子下端应插入导座内,柱子与导座不得相焊,导座应焊接在罐底上。
第6.3.10条 设计温度大于90℃时,构件的强度及稳定性还应符合第3.6.2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支承锥顶
第6.4.1条 自支承锥顶的坡度不应小于1/6,且不大于3/4。
第6.4.2条 自支承锥顶的设计厚度按下式计算,但不得小于本规范第6.1.2条的规定.
式中 t——顶板设计厚度(mm);
PO——罐顶设计外压,按第6.2.2条确定(pa);
Et——设计温度下钢材的弹性模量(Mpa)。
第五节 自支承拱顶
第6.5.1条 自支承拱顶的球面曲率半径宜取仿制内径的0.8~1。2倍。
第6.5.2条 光面球壳的设计厚度按下式计算,但不得小于第6.1.2条的规定。
式中 R——球壳曲率半径(m)。
第6.5.3条 带肋球壳作为拱顶时,带肋球壳板的计算及连接要求见附录《带肋球壳》.
第6.5.4条 拱形架作罐顶钢板的承载结构时,拱形架的周边杆端应与包边角钢焊成整体,但顶板与拱形架的杆件之间不得焊接。
第6.5.5条 自支承拱顶的许用压力应大于拱顶的设计外压。
第七章 浮顶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7.1.1条 本章仅适用于漂浮在敞口罐体面上的单盘式浮顶或双盘式浮顶的设计。
第7.1.2条 浮顶在设计最高位置和最低位置之间浮动时,储罐的任何部件部件、零件(如浮顶、罐壁、量油导向管和浮顶支柱等)均不得受到损伤.
第7.1.3条 浮顶的浮舱均不得渗漏。
第7.1.4条 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下表面应与储液全面接触。
第7.1.5条 浮顶支撑在罐底上时,应能承受1200pa的附加荷载和浮顶自重。
第7.1.6条 单盘式浮顶漂浮在密度为700kg/m3液体上时,浮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250mm的雨水积存在单盘上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体上不下沉。
二、单盘板和任意两个浮舱泄漏时,浮顶应能漂浮在液面上不下沉。
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浮顶不发生强度或稳定性破坏。
第7.1.7条 双盘式浮顶漂浮在密度为700kg/m3液体上,任意两个浮舱泄漏时,浮顶就能漂浮在液面上不沉没,且浮顶不发生强度或稳定性破坏。
第7.1.8条 浮顶罐中,任何有相对运动的元件(自动通气阀、量油管、导向管.密封装置等)均不得导致起火或影响浮顶的升降。
第二节 浮顶的结构与连接
第7.2.1条 单盘式浮顶的浮舱顶板和双盘式浮顶的顶板的规格厚度不就小于4mm,顶板的分块及焊缝设计应尽量减少焊工在舱内的工作量。浮舱顶板应具有15‰的向心最小排水坡度。
第7.2.2条 单盘式浮顶的浮舱底板、单盘板和双盘板式浮顶底板的规格厚度均不得小于4。5mm,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5mm,上表面的全部焊缝必须采用连续满角焊,下表面可采用间断焊。支柱功其他刚性较大的构件周围300mm范围内应采用连续满角焊。在搭接缝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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