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发票使用范围=经营范围-这个误解不应再有(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01304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发票使用范围=经营范围-这个误解不应再有(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发票使用范围=经营范围-这个误解不应再有(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发票使用范围=经营范围-这个误解不应再有(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发票使用范围=经营范围”这个误解不应再有(老会计人的经验)前段时间,元素在某公众号看到一篇名为全方位解析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文章部分摘录如下:A公司为商贸企业,从事设备销售业务,为一般纳税人。现A公司又对外提供维修服务,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维修。A公司提供维修服务能否向一般纳税人客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取得的该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

2、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只能在其经营范围内按规定开具,不能超经营范围开具,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元素观点: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

3、管部门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来看一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的规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除特殊情况外)都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那维修服务属不属于上述范围呢?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维修服务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对于发票不能超经营范围开具的问题,元素认为并无有效支持依据:第一,”发票使用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概念不可等同。“发票使用范围”是指某一种发票的可开具范围,比如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定额有奖发票适用于四川省国税系统管辖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使用。”属于税务专属概念;而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

5、围,属于企业登记的专属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第二,企业临时性超范围经营并非都属于”代开发票”范围。有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之规定,上述企业应

6、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是,大家请注意,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前提是”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比如,建筑安装企业领购了建筑业发票,而临时从事材料销售业务,由于销售业务超出了建筑业发票的使用范围,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上述案例中,无论是销售业务还是维修服务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因此不属于”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无需单独代开。第三,超范围经营的管理态度发生变化。以往,对于企业超范围经营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比如: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

7、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已经删去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规定。元素认为,即使企业超越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落实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我们既不应该因企业超过经营范围判定其违法,也不能禁止其开具发票。而事实上,税务机关也从未明文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不能开具相应发票。综上,元素认为:该文仅依据开票内容超过经营范围就作出该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推论实属误解。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