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解惑文化产业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201236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惑文化产业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解惑文化产业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解惑文化产业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解惑文化产业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国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不断出台,文化产业园区一哄而上、热衷授牌、恶性竞争等现象层出不穷,出现盲目发展态势。鼓励文化产业园区集中为企业提供服务是众多地方政府采取的举措,一方面有地方招商的压力驱动,另一方面也是园区服务市场的实际需求。为吸引更多企业入驻,当地政府常常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然而,迫于各种压力,某些职能部门在招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不但给园区自身提升带来局限性,也限制了园内企业的健康成长。近日,入驻某文化产业园的一家企业就遇到了税收方面的法律问题。文化产业园在大力招

2、商的同时,也应该为企业配备相应的法律服务,不能在招商成功后就一走了之。为此,笔者采访了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志标,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为遇到类似问题的企业进行解惑。出乎意料的飞来横“税”2010年,该企业入驻某文化产业园,该文化产业园是当地县委、县政府立足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联合相关企业共同打造的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综合项目,截至目前,已有世界知名的相关企业相继落户园区。入驻产业园之后,该企业幸运地收到当地政府为支持该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而发放的补贴款200万元,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资金。其文件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等条款,该企业严格遵循这以上条款,并

3、谨慎地使用引导资金,购置了企业最需要的生产设备。然而,正当企业利用这笔资金迅速发展之际,却在今年上半年收到当地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200万元引导资金的税金。企业负责人顿时一头雾水:“国家为了文化产业发展发放的补助资金,为什么还要收税,且税率还那么高?”时隔几个月,笔者再次跟踪该企业关于这笔补贴款项的纳税问题,得知该企业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最终应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按照25%的税率缴纳税金50万元,外加10万元滞纳处罚金,共缴纳60万元。项目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据文件显示,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文化产业项目补助,这笔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如果需要交税,税率应该

4、是多少?税务局的这一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此,笔者专门咨询了魏志标,他从专业的法律角度给出了指导意见。魏志标介绍,“不征税收入”是指能够流入企业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需承担纳税义务、不纳入课税范围的经济利益。其从根本上讲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这些收入通常不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收入,不具有“可税性”。“虽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需要填报和反映这一部分收入,但除了填报义务之外,企业没有其他的税收义务。而且,即使企业未能够正确地填报和反映这部分收入,通常也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他说。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很多原则性规定。魏志标进一步解释,根据中

5、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3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上述不征税收入作了详细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

6、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综上所述,如果相关证明齐全,该企业获得的200万元补贴款是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因此,当地税务局的征税要求不合理。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应逐步完善对于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有哪些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此,魏志标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7、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该企业便属于此范畴;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见,税法对财政补贴的态度是以征税为原则,以不征税为

8、例外。但无论财政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在收到的当期都应当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法定条件,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该案例中,企业应该向当地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