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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炼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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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钢新建炼钢工程招标书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炼钢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炼钢工程 招 标 编 号:WYAG-(03)80899901S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0日 目 录 投标邀请书 …………………………………………………………………………2 第一章 投标须知………………………………………………………………4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14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52 第四章 技术规范 ……………………………………………………………66 第五章 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件 …………………………………………70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75 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89 第八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和中标通知书格式…………………………………100 第九章 履约保函格式…………………………………………………………103 第十章 图纸及资料……………………………………………………………104 投 标 邀 请 书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业主)新建炼钢工程,业主已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招标人或承包人)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承包人完成包括施工安装在内的所有工程总承包工作。经业主同意,为确保该工程保质按期完成,承包人拟将该工程的施工切分成几个标段,在国内分别进行邀请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简称投标人,中标者简称分包人),投标人可多投多中。现邀请具有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证书,且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与实力的大型施工企业,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投标。 1.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在水钢厂区内新建2座转炉。新建转炉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装备水平和自动化程度应达到国内同类转炉的先进水平,建设质量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2.水钢转炉工程各标段的划分见表0.1: 表0.1 标段划分 序号 标段 工程内容 备注 一 熔剂上料标段 地下料仓及排水、地下料仓除尘、给料装置及上料皮带、上料皮带通廊、转运站、熔剂供料操作室及电气室、各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 二、 转炉CD、DE、EF、1A1B跨标段 转炉本体及高层框架,主控楼,混铁炉,钢包吹氩站,除尘、各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电缆沟及桥架,跨内设备基础及行车,DE、EF、1A1B跨的厂房柱、行车梁、屋面(含CD跨)、厂区道路、厂区绿化、厂区排水 三、 转炉AB、BC跨标段 连铸设备基础及部分平台,垮内各类设备基础及行车,垮内地下管廊(即CD跨)及氧化铁皮沟,AB及BC跨的厂房柱、行车梁、屋面,除尘管道、各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操作室及电气室、电缆沟及桥架 四、 水处理标段 地下管廊、水泵房、操作室及电气室、过滤区、污泥压滤及加药间浓缩池、回水池、流槽、粗颗分离机、斜板沉淀池、旋流井、氧化铁皮沟、平流沉淀池、提升泵房、各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电缆沟及桥架、厂区绿化、排水、厂区道路 五 除尘标段 转炉一次烟气除尘风机房,转炉二次烟气除尘风机房,混铁炉烟气除尘风机房,操作室及电气室,各类介质管道及电缆敷设,电缆沟及桥架、厂区绿化、排水、厂区道路 各标段的技术资料及标段间的接口详细情况见第六章、第十章。 各投标人须按照上表中的五个标段分别单独报价(包括商务报价和施工组织方案),有效报价应包括上述五个标段中的三个或全部标段,少于三个标段的报价将被招标人拒绝,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人将根据施工管理需要和投标人报价情况,对上述五个标段进行组合、调整,分别授予2-5个投标人。 3.根据承包人与业主间的总承包合同,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地基处理部分(-3.00m以下)不在总承包报价范围内,但在总承包范围内,施工中地基处理(-3.00m以下)的部分按贵州省98土建定额,并执行六盘水文调节161号下浮10.5%确定费用。乘包人收取管理费。 4.根据贵公司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信誉,决定邀请贵公司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如贵公司对此工程有兴趣,请贵公司接到此邀请书后,请于2004年6月23日上午9:30时前到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递交投标申请书,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光盘)每套人民币二千元整,售后不退,多购不限。同时,需交纳二十万元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5.所有投标书应该使用汉语编制,一套正本,八套副本,一套光盘或磁盘。投标书必须在2004年7月5日上午9:30 时前送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楼二楼 办公室,投标书的接收人为 先生。 6.将于2004年7月10日上午10:00在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开标,投标人代表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相关人员(每家限5人以下)届时可以出席。 承包人名称: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 联 系 人 先生 电话:027-86863356- 手机 先生 电话:027-86863356- 传 真:027-86865025 邮 政 编码:430080 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 建设地点: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工程类型:大型冶金建安工程 承包合同类型:固定价合同 要求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优良标准 要求工期:2004年9月1日开工,2005年6月26 日出第一炉合格钢坯。 2 招标范围: 1.土建、三电及公辅系统施工(含材料供应,明确由承包人供应的除外) 2.设备安装 3.调试(包括开车保驾护航) 4.保修 5.投产保产服务 3 合同名称: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炼钢工程 XXXXX标段施工合同 4 资金来源:按业主与承包人合同从业主处获得 5 投标有效期为60天(日历天) 6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7 投标预备会 时间:2004年5月31日9:30(踏勘现场已进行) 地点: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 8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8份,光盘或磁盘1套 9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 地址: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主楼二楼 接受人: 先生 10 投标截止时间:2004年7月5日上午9:30 11 开标时间:2003年7月10日上午10:00 地点: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条和第2条所述。 2.资金来源:按业主与承包方合同从业主处获得。 3.投标企业的合格条件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资格审查资料格式”如实填写,经审查符合本条条件的施工企业方为合格。 3.1 投标企业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及合格资格的一级施工企业。 3.2 投标企业技术设备、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能满足工程工期、质量要求。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其投标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生的补遗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五章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第七章 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第八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和中标通知书格式 第九章 履约保函格式 第十章 图纸及资料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所有内容。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的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5.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需要澄清的内容,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4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有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价格 8.1、工程造价的确定:本合同工程造价是指本工程各标段工程范围内容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建成总价。 8.2、工程分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除注明由承包人供应者外)的分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8.3、工程量清单:招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各投标人做投标报价时参考,不作为将来工程结算依据,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设计资料和本单位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现场踏勘情况对各系统按招标书规定的格式进行报价。 8.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各标段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认真填报各分部分项的主材单价、综合单价及合价,并按每个系统进行汇总合计,各系统合计相加,即得出本标段的总价,其总价即作为本标段的有效报价。 8.5、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总平面图的布置情况,结合投标人自己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现场踏勘等情况,对本招标书中划分的五个标段进行组合,并报出标段组合后的优惠报价,该报价即作为组合标段的有效报价。 8.6、为保证投标报价的完整性,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施工经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现场踏勘等情况,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认为不完善的地方填报偏差表,进行补充报价,计入总报价中。 8.7、投标报价中应包括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除注明由承包人供应者外))、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设备材料的二次搬运及仓储、利润、税费、保险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施工措施费等)等全部费用。 8.8、报价中还应包括: 8.8.1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接货、仓储和保管费用。 8.8.2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合同总价0.1%的工地外排污和道路清扫费。 8.9 投标货币 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单价和合价计算到“元”。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件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它资料 10.2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0.3投标人应提交能满足网络工期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除了总体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网络计划外,还应有为了保证各项计划按期完成的施工机械配置、劳动力安排、各专业施工队伍的选择、各类管理人员的配置以及某单位工程一旦出现工期延误情况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能使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信服的各类方案、图表、措施的详细描述,招标人将以此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 10.4投标人应认真制定本合同工程及各单项工程的各个专业、工序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办法、奖优罚劣的制度,以及配置三级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形成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上述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详尽表述。 投标人应在投书文件中对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优良而采取的措施作详尽表述。 投标人还应在投标文件中针对以往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的防范、处理、控制而采取的措施作详尽表述。 投标人的上述表述,能否使招标人对投标人在工程质量管理上表示信任,将成为本合同工程评价的重要条件。 11 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60日历日内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且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保函。 12.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2.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 12.5 中标单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2.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3.现场考察 13.1招标人已于2004年6月 5日统一组织了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编制投标书和签订合同必需的一切资料。 13.2现场考察前,招标人或请有关人员介绍工程情况,以帮助投标人了解工程情况,利于编标。 13.3如果投标人认为需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投标人可自行前往,招标人将予以必要的支持。 13.4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14.标前会议 14.1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2004年6月23日9:30在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由招标人主持的标前会议。 14.2标前会议(即投标预备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现场考察及查阅招标文件后,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4.3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召开以前,书面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人,会上招标人将据此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正式以书面答复(含补遗书)投标人。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另加光盘或软盘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15.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密封。 16.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日期 17.1投标人应于2004年7月5日上午9:30前将投标文件递交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水钢工程项目部(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 17.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8.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第17条规定密封和递交。 18.3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 六、开标 19.开标 19.1招标人将于2004年7月9日上午10:00在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19.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9.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9.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19.3.2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 19.3.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9.3.4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9.4招标人将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七、评标 20. 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投标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20.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 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 招标人将只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24.合同授予的条件 本合同将择优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即:在投标书已被确认与招标文件要求实质上符合和具备有效地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财力和信誉的前提下,其评议标价合理,而其技术性方案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并能给承包人和业主带来经济利益者。 25.中标通知书 25.1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投标书有效截止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书已被接受。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将把预期中标人的所有澄清资料,交由预期中标人确认,然后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告知招标人。 25.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须知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即通知其他投标人已落标。 26.履约担保 2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百分之伍)。 26.2 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7.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应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7.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人证书或其代理的授权书。 27.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 27.4 如果中标单位未能遵守本须知第27.1款的规定,招标人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 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单位。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件 目 录 1 合同--------------------------------------------------------------------------------------------- 2 承包人 -------------------------------------------------------------------------------------- 3 承包人代表 ------------------------------------------------------------------------------------ 4 分包人 ------------------------------------------------------------------------------------- 5 设计及资料 --------------------------------------------------------------------------- 6 职 工 ----------------------------------------------------------------------------------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加工质量 -------------------------------------------------------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 9 交工、竣工试验 ------------------------------------------------------------------------ 10 承包人接收工程 ------------------------------------------------------------------------- 11 交工后试验 ---------------------------------------------------------------------------- 12 对缺陷的责任 ------------------------------------------------------------------------- 13 合同总价与付款 ---------------------------------------------------------------------- 14 变 更 ------------------------------------------------------------------------------------ 15 分包人违约 ------------------------------------------------------------------------------ 16 承包人违约 -------------------------------------------------------------------------------- 17 风险与责任 ------------------------------------------------------------------------------ 18 不可抗力 -------------------------------------------------------------------------------- 19 索赔、争议与仲裁 --------------------------------------------------------------------- 1、合同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本文中另有要求和说明外,应具有本合同条件所指的含义: 1.1.1 文件 1.1.1.1 “合同”系指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承包人要求、投标书、分包人建议书、投标书附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及附件以及可能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协议书中的补充文件。 1.1.1.2 “合同附件”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就本合同工程协商一致的附件。 1.1.1.3 “承包人要求”系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施工准则和工程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按本合同对上述各项所作的更改或修改。 1.1.1.4 “投标书”系指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中标函中所接受的工程报价书。 1.1.1.5 “投标书附录”系指在包含在投标书中的、已填好的附录。 1.1.1.6 “分包人建议书”系指包含在本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提交的建议书。 1.1.1.7 “投标书附表”系指包含在本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提交的信息与数据。 1.1.1.8 “付款计划表”系指分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建设付款计划。 1.1.1.9 “中标通知书”系指承包人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的函件。 1.1.1.10 “合同协议书”系指双方满足各自的需要,经协商后按照一定的格式签订的协议书。 1.1.1.11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交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1.2 人员 1.1.2.1“业主”系水城钢铁(集体)有限责任公司。 1.1.2.1“承包人”系指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1.2.2 “承包人代表”系指承包人书面委托负责本合同及本合同工程管理的代表。 1.1.2.3 “分包人”系指其投标书已为承包人所接受,并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1.2.2.4 “再分包人”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一部分的再分包人、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5 “项目经理(即分包人代表)”系指由分包人书面委派负责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1.1.2.6 “监理工程师”系指业主为本合同目的委托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1.1.2.7 “监理工程师代表”系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相关的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某个人。 1.1.3 日期、时间与期限 1.1.3.1 “基准日”系指承包人接受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的第28天。 1.1.3.2“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在法律上正式生效之日。 1.1.3.3 “开工日”系指本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 1.1.3.4 “工期”系指自本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至本工程交工并通过交工试验的全部时间。 1.1.3.5 “交工日期”系指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生产出第一炉合格的钢坯、提交相应的资料后,并通过交工试验合格后,经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交工证书上确认的日期。 1.1.3.6 “竣工日期”系指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由承包人组织业主主管机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联合进行试验,并合格地通过竣工试验,分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经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竣工证书上确认的日期。 1.1.3.7 “合同有效期”系指本合同正式生效日至承包人代表根据第10条核证的整个工程竣工日之后的365天的整个期限。 1.1.3.8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1.1.4 试验与交工、竣工 1.1.4.1 “交工试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分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试验,这些试验是通过分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试验,应在分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1.1.4.2 “交工证书”系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项工程可单独交工)交工后,根据第10.1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1.1.4.3 “竣工试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合同规定的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分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试验,这些试验是通过业主、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的试验,应在分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1.1.4.4 “竣工鉴定书”指根据第10.1款规定签发证书。 1.1.5 款项与付款 1.1.5.1 “合同价款”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5.2“保留金”指承包人扣留的款额。 1.1.5.3 “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正当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及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承包人代表根据第13条签发的、除最终付款证书之外的任何款项。 1.1.5.5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承包人代表根据第13.13款签发的付款证书。 1.1.6 其他定义 1.1.6.1“变更”系指承包人代表按照第14款的规定,指令或批准对承包人要求所作的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1.1.6.2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之一。 1.1.6.3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1.1.6.4 “临时工程”系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分包人装备)。 1.1.6.5“建设项目工程”系指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它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合同工程组成。 1.1.6.6 “合同工程”系指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1.6.7“单项工程”系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1.1.6.8 “工程设备”系指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分包人提供的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1.1.6.9 “材料”系指由分包人提供并用于永久工程中的各项物资(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在本合同中规定的、分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1.1.6.10 “分包人设备”指属分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11 “现场”指由承包人或业主提供的在本合同实施所在地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6.12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6.13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6.14 “当地”指本合同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 1.1.6.15 “书面”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1.2 标题 本合同条件中标题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本身的解释中也不考虑这些标题。 1.3 书面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中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表示同意、批准、确认、否认、任命、证明、决定、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4 法律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 1.5 合同协议书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那么双方就应按照一定格式签订合同协议书。 1.6 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的构成及优先支配地位应依次如下: 1.6.1 合同协议书 1.6.2中标通知书; 1.6.3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6.4合同通用条件; 1.6.5合同附件; 1.6.6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分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承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1.6.7招标文件及附件; 1.6.8审定的施工图纸; 1.6.9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设备清单、材料清单; 1.6.10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11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7 现场文件保存 分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令、根据第1.8款呈送或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以及第5.4款中记述的文件。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有权在所有适当的时间使用上述文件。 1.8 往来文书 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或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1.9 施工文件提供 施工文件应由分包人保存和管理。除非承包人另有规定,承包人免费提供一式6套施工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份数,经承包人同意可自费复制。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和分包人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传送给第三方。 1.10 承包人使用分包人文件 由分包人或以分包人名义编制的施工文件,分包人免费提供一式7套给承包人,就当事的双方而言,其版权仍是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因本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更改、调整以及返修等需要增加份数,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任何文件。未经分包人同意,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传送给第三方。 1.11 保密事项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视为保密事项,但因分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而必须公开的事项除外。未经承包人事先自行斟酌及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在任何专业性报纸上、技术论文中或其他场合,发表、准许发表或透露本合同的任何细节。 1.12 遵守法律、法规、条例 分包人在办理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所有事情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对本工程拥有管辖权的、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的有关规章、条例,并按上述规定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分包人应结合对工程设备、材料交付时间及本工程的交工、竣工时间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并领取本工程各部分所需要的全部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 2 、 承包人 2.1 承包人应提供现场,并按照第13款的规定付款给分包人。 2.2承包人应在合同附件规定的时间内,给分包人以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但这种进入与占用权并非为分包人所独有。 如果由于承包人方未给分包人以进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分包人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那么,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之后,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决定: (1)第8.3款规定的、分包人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上述新增加费用的总额,并将其加入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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