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稽查应对(一)“偷税”那些事儿(上部)(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00522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0.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稽查应对(一)“偷税”那些事儿(上部)(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稽查应对(一)“偷税”那些事儿(上部)(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稽查应对(一)“偷税”那些事儿(上部)(老会计人的经验) 最近一个叫“聚菱燕”的公司火了,它的火并不是因为这个公司有多牛,而是因为总局专门为这个公司,给北京国税局发了一个关于它的“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即“税总函〔2016〕274号”文件,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文件不长,正文才三百余字,但有三个关键点值得我们注意: 1、该批复是总局对聚菱燕公司六年前的偷税案件的批复意见,看来这个故事longlongago; 2、聚菱燕公司涉嫌偷税,但北京国税掌握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主观故意”偷税; 3、总局的意见是,证据不能证明聚菱燕公司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那就不认定为偷税。 是的重要的事再重复一遍——没有证据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就不认定为偷税! 与以上“结论”相对应的还有以下几个文件: 1、《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规定: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2、《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规定:《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偷税。 3、《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定性偷税必须以证据证明的偷税事实为法定依据,坚持“无过错推定”的原则,充分证明税务违法当事人有偷税行为、目的和结果的共同事实,才能定性为法定意义上的偷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偷税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偷税。 听完这些文件后,大家是不是都已经被这些文件“洗脑”了,不由自主成为了坚定的“证明主观故意定性偷税派”,即“主观定性派”,并一致认同:“没有证据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就不认定为偷税”,这个结论。那到底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呢?如果纳税人的确偷税了,并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但没有证据能证明其“主观故意”,那么税务局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啦?那岂不是太嗨皮了?可纳税人真不要高兴太早了,再来个反例。 北京市国税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6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在判定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偷税时,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无需增加是否有主观故意等条件。 这个文件的观点是,认定偷税行为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即非主观定性。 持该观点的“非主观定性派”的理论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但“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表述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性,所以在《税收征管法》中,即税收法律中,并无偷税需考虑“主观故意”的具体依据。 也就是说,“偷税定性,必须证明纳税人存在主观故意”,于法无据! 不可否认,税务稽查实务中,偷税定性常常引发争议,尤其是主观故意的判定更让征管方无所适从。因此,才有了以上各地方税务局频频地向总局提交对偷税案件的定性请示。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理论上对主观故意是否为偷税的构成要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而在理解和适用法条时出现巨大偏差。 现在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无疑给“主观定性派”又投了一票,这下纳税人又开心啦,各路财税大咖们也兴奋起来……这就是这个聚菱燕公司“火”的原因。 作为一名主讲纳税筹划的老师,屁股决定脑袋,只能是“主观定性派”的支持者,但同时,作为一个谨慎的税收研究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