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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讨欠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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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公司破产,能否向股东追讨欠税?(老会计人的经验)公司股东仅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但近日A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被法院判决对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突破了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侵害了股东的权益?破产公司的欠税让股东来还受人力成本攀升、行业竞争激烈等因素冲击,C市制鞋企业A公司前不久经营陷入困境,现有资产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经债权人向C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得悉消息,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立即依照相关规定,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该公司所欠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法

2、院经过审理宣告A公司破产并终结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指出,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使得破产管理人无法追查A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所致,A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A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公司由李某和余某投资设立,李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院建议,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A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连带清偿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45736.35元,并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程序终结。根据法律规定

3、,李某和余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李某和余某向税务机关偿还A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5736.35元。股东并非公司的纳税义务人分明是A公司的纳税义务,却让其股东承担,法院的判决对吗?该案判决后,立即有人提出质疑。的确,公司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主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缴纳其经营期间产生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A公司清算期间及清算后注销公司登记

4、前,均为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应当就其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纳税义务。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得转移其纳税义务。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向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征收税款。公司和股东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其纳税义务应当明确划分。本案中,A公司所欠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是A公司,并非A公司的股东李某和余某。因此,税务机关依法不应向李某和余某追征欠税。“刺破公司面纱”,应对股东追征公司欠税“刺破公司面纱”,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

5、,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便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突破,是“刺破公司面纱”的典型情况。本案中,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某和余某未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破产管理人无法追

6、查、清算A公司的财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税务债权人可以主张由这两个人对A公司的欠税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税务机关的有关债务主张未超越法定职权对于破产人所欠税款是否为破产债权,曾有一定的争议。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此外,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

7、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可见,破产法将破产人所欠税款与普通破产债权置于并列位置,肯定了破产人所欠税款为破产债权,同时肯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债务人所欠税款的债权人参与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律地位。本案中,C市地税局B税务分局作为破产企业A公司的债权人,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其债权时,依据“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向A公司股东李某和余某主张其破产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越法定职权,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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