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是否存在税收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200186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是否存在税收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是否存在税收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是否存在税收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申报是否存在税收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月份、季度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现在,在会计圈子里有许多人(包括部分税务人员和中介机构)认为,企业所得税年度中间既然属于预缴性质,那么所得税就是按年度汇算清缴为准,预缴多少没有关系,只要年度最后正确就可以。更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预缴发生错误的情况税务上没有处罚的规定,不需要承担造假的后果。于是,一些企业会计和中介机构认为: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如预提大额费用等),调节(调减)会计报表利润,可以筹划企业预缴所得税。即通过会计手

2、法在年度中调低会计报表利润,在前几个季度预缴时少缴纳企业税,年终最后一个月账务调账转回。以此在短期内获得企业营运资金的便利和好处,获得税款延迟缴纳的时间价值。由于长期以来多预缴所得税处罚的情况的确极少发生,有的地方甚至从来没有处罚过,使得少数企业造假造到在财务报表上反映出实际会计报表利润,在所得税预缴时明目张胆地直接填写负数!这种不恰当的税务筹划或者叫投机取巧的办法,表面上看在短期内解决了企业营运资金的短缺问题,或者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流动,但其实这是一种违反所得税法的行为。企业经营者应该要有清醒的认识,注意甄别是非。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实际利润进行预缴,只有当难以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的情况下才采用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方法进行预缴。由此可见,对于其他的预缴方法税务机关都是相对都是可控的,企业对预缴的操作余地是比较小的

4、。对于按实预缴的方法,企业就有了充分的操作空间。因此,下面专门针对按照当期实际利润进行预缴的方法的议论。二、所得税预缴的申报规定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填表说明规定,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这就从填表说明上明确了

5、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填写规定。三、少申报缴纳预缴所得税的税务风险(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规定:1、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2、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这一文件可以看出,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并要求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6、规定: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征管法的上述三个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按照偷税处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情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因此,企业在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所属期实际利润总额申报,不得少申报;对于以虚假手段编制虚假利润或者采用申报与利润报表不一致的办法,虚假申报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