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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你越权了-且谈税法-“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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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兄弟,你越权了——且谈税法:“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老会计人的经验) 最近正好看关于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于是没事,就把税法关于合伙的规定与合伙企业法做了个对比,而对比后,大世心里真是雷的不行,好了,先不多说,看看对比下表,再来说为啥这么雷: 别的大伙是不用看的,注意看红字部分,这红字部分是个啥意思呢? 大世给大伙解释解释:说白了,就是民法(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在合伙协议约定把全部利润分给部分合伙人。然后呢,这税法就规定,不行,你合伙协议不得这么约定。 也就是说,你民法中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协议有权这么约定,但是没个卵用,我税法规定,你合伙协议就是没权这么约定! 于是,作为企业就犯了难了啊,心说,这合伙企业法说我有权,可是这财税﹝2008﹞159号文件说我没权,我到底是是有权还是没权? 试想一下,如果说,要按照这财税﹝2008﹞159号文件来,那岂不是成了,民法赋给民众的权利,人家一个财税文件都能剥夺了?那还要民法做个蛋啊,直接以后全部用财税文件不就成了,以后也别修什么民法典了,直接点,修个财税文件典典,不是美滋滋的? 事实上,作为税法,只能对如何征税进行规定,而不能对民事约定进行随意干涉,想当初,2006年专门修订合伙企业法时,当初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的特殊性(具体看最下面),才专门给了有限合伙这一项特殊规定赋权,结果,你一个小小的财税文件,就敢顶着法来,一下就把各路民法专家的辛苦和人大立法委的努力给废了,这不是搞笑嘛? 中央三令五申的要依法治国,不得文件大于法,结果这三令五申成了笑谈了? 作为一个财税文件,你可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情况下,如何纳税,例如要按比例调整,但是,你不能规定,不准人家合伙协议这么约定。这是一个基本对合伙企业法的尊重,而结果,从财税﹝2008﹞159号文件这条里,是看不到一丝对民法的尊重与协调,而只能看到这肆意的践踏。 大家试想一下,假如有个财税文件规定,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利润,而公司法明明写着,公司股东可能分配利润,结果让企业该何去何从?让公司法又会何去何从呢?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明显违背法律的越权,却能堂而皇之的执行近十年,这究竟是立法者的悲哀,还是百姓的悲哀,还是政府的悲哀? 附:为什么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这是合伙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的意思自治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 (1)普通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如果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则违反了普通合伙企业的这一特征。 (2)实践中,各合伙人的财力、人力情况不尽相同,虽然在法律上所有合伙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实际上不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和影响是不一样的。如果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则可能导致部分合伙人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的约定,排除部分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的权利或者免除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风险的责任,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只对合伙企业投资,并分享合伙收益、承担合伙风险。在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领域,企业的投资回报期很长,企业设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是没有任何利润的,有限合伙人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从合伙企业获得任何收益;普通合伙人虽然也没有利润分配,但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事务执行报酬,部分从合伙企业获得收益。 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有利润可供分配时,应当适当地照顾有限合伙人,使其能够较快地收回投资,这也是风险投资的特点决定的。实践中,国外很多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都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企业有利润可供分配时起,若干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这种约定是适应风险投资行业发展需要的,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应当允许。 因此规定,即原则上不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如果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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