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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五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院由分管院长主管全院仪器设备工作,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产权管理和帐务管理,实验室主任协助主管院长做好仪器设备管理,每个实验室配有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仪器设备分类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学院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800元以下(不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属院管仪器设备,100元以下(不含100元)为部门管理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三)单价在规定范围以内、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设备属易耗品。其管理办法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四)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五)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上述规定入帐建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凡属学院仪器设备,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 新购置的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各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一周内对新到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固定资产卡”,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然后学院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固定资产增置单”;学院根据“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固定资产增置单”进行入帐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 新购置的800元以下的院管低值耐用品建立档案的程序为:各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一周内对新到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然后学院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低值耐用品增置单”; 学院根据“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低值耐用品增置单”进行入帐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修理详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卡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及时贴好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标签。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六条 院内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双方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借出院外。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并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向院外借用,如借用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如系临时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损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调拨,调拨后到学院办理有关帐目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到学院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向院外调拨仪器设备应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须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办理补交税款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院内、外仪器设备有价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在学院办理。有价调拨的收入将视作设备费。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院内调剂。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调出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由学院安排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院做出贡献。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详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学院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得残值上交计财处作为当年设备费。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帐、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应单独存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章 附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使用申请单
申请单位
实验目的: □教学 □科研 □其他
仪器名称
仪器所在单位
申请人
电话
样品成分
样品个数
实验条件
检测项目
使用日期
备注
申请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调拨单
NO: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型 号
原 价
规 格
发放时间
调拨时间
开机时间
原用单位
领 用 人
调入单位
领 用 人
调
拨
原
因
原使用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主管院长意见:
签字:
经办人: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指:
一、单价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目标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进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需要,同时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
第二章 购 置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程序为:
一、申购单位在每年申报仪器设备时,应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仪器设备申报表》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院(部)要组织专家组(3-5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院(部)论证的基础上,学院主管部门要组织院内外专家进行进一步的论证。
三、论证内容:
1、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的情况,说明欲购置该仪器设备的意义和必要性;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3、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具备程度;
5、院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四、《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仪器设备申报表》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采购。
第五条 认真做好接机验收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日后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院(部)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主持验收工作,对仪器性能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参加验收工作。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开箱验收时,院(部)应及时通知设备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到场,以便及时了解情况和收集必要的档案资料。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院(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开箱验收(由供应商或厂家安装的除外)。要仔细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的情况及设备外观异常现象(受潮、锈蚀、损伤等);根据订货合同和装箱单,认真进行品种和数量清点验收;严格按照说明书逐项验收功能和指标,要注意技术指标数据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或考机;有培训项目的仪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技术。
四、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或保修期内,以书面报告交设备主管部门,以便办理索赔或维护手续。
五、安装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写出验收纪要,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以及指标达到的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应派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的人员参加管理工作。同时要鼓励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 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使用、维修记录。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由学院档案室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必要时可以复印,原始技术资料未经院(部)负责人同意,不得出借。
第八条 要重视设备的定期检修,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对于本院不能解决的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和设备主管部门联系,由设备主管部门和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联系,帮助解决。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借出院外使用。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章 使用
第十条 本院教师和技术人员要求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或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方可允许单独使用或在管理人员协助下使用。非本院工作人员,未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允许不得操作此类仪器。
第十一条 使用设备要事先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一般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要求的,不使用贵重设备。
第十三条 设备所在单位要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管理,积极开展校内外有偿服务,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章 报废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详见《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章 附表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实验室名称
申请人
仪器名称
型号规格
单价(元)
数量
生产厂家
购置理由
选型论证
效益预测
安装及使用条件
实验室意见
签名(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章):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签名(章):
年 月 日
仪器设备申报表
____部____实验室 填表时间: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参考价格(元)
备注
单 价
总 价
合计
填表人: 部门主管领导: 主管院长: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做到物尽其用,防止资产的流失。
第二章 报废范围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处理。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不能改装利用的仪器设备;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仪器设备;
3、腐蚀过甚,无修复价值或修复的费用超出原价值或接近新购置的仪器设备;
4、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低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5、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仪器设备;
6、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三章 报废程序
第六条 对于申请报废的院管低值耐用品,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对于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并填写《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集团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详细写出鉴定结果,经学院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如果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学院应组织院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复查。
第七第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帐、物、卡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原值等都应逐一核实后,再填写报废申请表,填写报废申请表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应符合本规定的报废范围,并说明设备的现状。
第八条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报主管院长审批。对于减免税进口设备,除以上规定手续外由学院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仪器设备零件,报废设备由学院统一回收处理(对于大型难以搬运的设备,暂由使用单位保管)。违者按原价值向责任人收费。
第十条 仪器设备报废时间一般定于每年12月份,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学院留二份,一份交计财处,一份返还使用单位,各部门根据批准后的报废申请表销帐。
第十一条 学院对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残值按学院有关规定上交计财处,并作为当年的仪器设备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表
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表
院(系、部门): 实验室: 申请人: 年 月 日
序号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原值(单价,元)
厂家
购置日期
报废原因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院(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院(系、部门): 实验室(办公室): 年 月 日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原值(单价,元)
厂 家
购置日期
生产日期
报废原因:
申请人:
使用单位鉴定意见:
成员: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院(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院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低值耐用品增置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价格(元)
备注
单 价
总 价
合计
____部____实验室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部门主管领导: 主管院长:
固定资产增置单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价格(元)
备注
单 价
总 价
合计
____部____实验室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部门主管领导: 主管院长: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和保养工作,钻研业务知识,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提高维修能力。
第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接修、送修、经费报销等。
第二章 维修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情况,均属仪器设备的正常保养工作范围,不属维修范围。
(一)清除仪器设备的灰尘、擦油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丝)等;
(三)简单焊接接线头、电路板、仪器设备的调整和校准等。
第五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维修由学院设备维修部门负责。
第六条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学院设备维修部门尽快联系生产厂家维修;保修期以外的仪器设备维修,由学院设备维修部门组织校内、厂家或其他人员修理。
第三章 维修的申报程序和经费管理
第七条 维修的申报程序
(一)故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二)报修:由报修单位填写“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设备维修部门进行维修。
(三)维修:由设备维修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维修。
(四)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修好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五)报销:已修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八条 院内维修所需的零、配件尽量利用已报废仪器设备中的零、配件,节约开支。
第九条 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外,其他设备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加数)超出该设备的价格的一半时,可申请报废。
第十条 对已修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表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
维修单编号:
部门名称
使用人
产品名称
联系电话
生产厂家
产品型号
产品数量
产品单价
购置日期
报修日期
注:对于计算机类产品,各部门在维修前应做好对数据的备份,各部门应对其数据的安全性负责,设备管理维修部门不承担对数据、程序或可移动存储介质的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以上内容用户填写)
故障及维修信息(设备维修部门填写)
故障描述:
故障分析:
故障排除过程:
送修信息
送修原因(设备维修部门填写):
同意送修 □ 不同意送修 □
使用部门领导: 设备管理维修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用户评价
技 术 水 平
□ 非常满意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很不满意
服 务 态 度
□ 非常满意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很不满意
总体满意程度
□ 非常满意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很不满意
用户其他
意见和要求
用户签字:
取机日期: 年 月 日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
设备名称
仪器编号
型 号
规 格
出厂号
单 价
数 量
购置日期
生产厂家
报修单位
报修人
故
障
现
象
签 名:
报
修
单
位
意
见
签 名:
设
备
维
修
部
门
意
见
签 名:
维
修
结
果
签 名:
报修日期: 年 月 日
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是学院整体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验教学既和理论教学有着十分广泛、密切的联系,又有着不同于理论教学的特点,在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人才方面起着特殊的教育作用。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不但使学生在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方面受到训练,而且能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三条 实验室应围绕学生教育和学院的培养目标不断吸收教学及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水平,并在确保学生教育为主的基础上,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 实验教学管理实行院、部、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承担如下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全院实验教学项目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开设的实验教学项目内容和开设条件。组织落实全院各专业对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培养的任务。
2、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统计实验项目的开出情况,检查各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3、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工作。不断深入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实验教学经验。
第六条 部(教研室)教学领导职责:
1、根据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学院实验教学项目的开课计划、发展规划,审定实验项目的个数、内容、时数,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2、组织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的研究,进行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有计划、有目标地提高实验开出率和实验质量,对学生的基本实验能力进行检查和评估。
3、组织进行学院各课程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编写、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以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深入研究教学内容和方法,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严谨的作风,严格实验考核,不断开发新的技术并运用到教学中来。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或学院编印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保证各门必修课应开出的实验教学时数和实验项目的个数,不得随意削减或挤占大纲规定的实验个数和时数。
第九条 凡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内规定必开的实验教学课程、实验项目和时数,因教学基本条件等原因而不能开出的,应制定实验开出计划,并创造条件逐步开出,以达到大纲要求。
第十条 尚无规范大纲的实验教学必修课程,应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培养目标和实际条件制订、完善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实验项目的数量、内容和学时比例报学院批准,列入学院教学计划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执行的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修订、补充、增删改变等,应由实验室和部(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选修课程的实验教学管理应在保证必修课程实验教学的基础上,根据设备和财力等基本条件,由部(教研室)决定是全部开出或是部分开出,项目报教务处审查并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课程的改革和建设,同一专业,应克服各课程实验内容重复、分散、互相割裂的状况,逐步打破课程界限,建立有明确教学要求和严格考核制度的实验课程体系和实验教学体系,不断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和提高实验质量。
第十四条 衡量实验教学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计划和大纲规定开出的实验课的开出率;
2、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与实施方案;
3、有较切合本专业实验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4、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职称结构合理的师资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5、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记分标准;
6、对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和实验操作进行抽查;
7、对教学态度、实验指导、教学内容和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8、对新教师、新开实验课的教师有试讲和试做制度及预做实验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过程包括:
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明确实验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实验准备或预做实验(新教师、新开实验试讲)——实验前的课堂讲授——学生实验指导——批改实验报告——成绩评定。
学生:预习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准备(装置和试剂配制等)——自己动手完成实验过程——分析、处理实验数据——写出实验报告。
第十六条 充分挖掘利用实验室的人力、物力。学生实验每组的人数尽可能减少。基础实验、计算机操作训练等应做到一人一组,以保证学生有较多的动手机会。
第十七条 在组织实验教学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的关系,应保证必做实验;验证性实验和综合、设计性实验的关系,应减少验证性实验,积极建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常规性实验和提高性实验应重视常规性实验;基础实验和专业性实验的关系,应优先考虑基础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培养合格基础教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要求,严格进行正确操作、实验装置、试剂配制、数据处理等训练,使其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和熟练的动手能力。
第十九条 必须改革实验内容、类型和方法,对每学年重复开出的实验应当不断地改进实验方法,改革实验装备和手段,提高每一个实验的质量。对每门课程的实验项目,除完成大纲规定的项目以外,应根据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目的地更新实验项目。各个实验都应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十条 检查教学实验开出的主要标准:
(1)实验教学文件齐全;
(2)实验教学设备仪器和器材齐备;
(3)实验室有开出实验的记录;
(4)有独立的考核成绩或按比例计入课程总分的成绩考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教学计划、课程安排、专业和年级及学生实验分组情况;
(2)统一执行的自编的实验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学时数、项目及个数、内容和要求等;
(3)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必备的挂图资料;
(4)统一的实验报告格式。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基础教育和其他相关行业实验方法的研究,并使学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基础教育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实验项目、内容和要求;开展对比实验的研究,培养学生的实验教学能力,使之胜任基础教育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章 实验考核(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验的考核制度:
(1)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18及以上学时),实行单独考核(考试),单独记分。考核应采取实验理论与实验技能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验理论和技能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2)不单独设置而从属于理论课的实验,实验成绩是该门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成绩的评定由期末实验考核(考试)与平时实验考核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实验工作态度等)按一定比例记分。只有课程理论考试和实验考核(考试)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实验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该门的理论课考试,但该门课程成绩仍按不及格计,经下学期开学初实验补考合格后,该门课程才可按补考成绩计,若实验补考仍不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合格计。
(3)完成实验学时数少于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二的,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考核(考试)。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进行该课程重修。经重修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五章 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建立和形成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实验教学队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理论基础扎实、实验经验丰富、有较强动手能力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担负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和指导学生的教学实验。应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规范,要有科学的考评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表
实验教学检查评分表
实验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学生班级 实验项目名称
一级
项目
二级项目
具体要求
结果
1. 实验准备 (18分)
1.1仪器设备准备情况(3分)
实验仪器设备、装置、工具完好,处于完全正常使用状态,摆放
整齐且洁净;(2分)
室内无影响实验的因素。(1分)
1.2 指导教师备课情况 (5分)
有讲稿或讲课提纲;(1分)
实验前对仪器设备进行了调试,确保设备达到使用标准。(4分)
1.3 试讲和预做情况(5分)
第一次带实验的教师或实验人员进行了试讲和预做并合格;(3分)
综合性实验、新开实验课前进行了预做,并有预做记录。(2分)
1.4 学生预习情况(5分)
参加实验的学生对本次实验的题目、内容清楚;(3分)
学生独立书写预习报告,并占参加实验人数的90%以上。(2分)
2. 授课情况 (47分)
2.1 分组情况(2分)
实验组人数和方式合理,按规定组数开出实验。(2分)
2.2 指导教师讲课情况(9分)
实验内容讲解清楚、正确,重点部分明了透彻;(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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