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
承包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
合同名称: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
合同编号:JSZX1-GC-TJ-D1
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发包人)拟修建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接受了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12 年 4 月 27 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捌仟元,(小写)¥848000.00元。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
工程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
工程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实施方案(2011年度)的批复 》(苏发改农经发[2011]2030号)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目前资金已落实。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5月1日
竣工日期:2012年10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数 184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为依据,其中土建施工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规定。详见国家有关规范、检验标准和有关技术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六、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施工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条款(包括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七、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八、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分别盖本单位公章、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部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以建建[1999]313号文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1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增加新的条款,两部分应对照阅读。如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然有效。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补充)
发包人: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
承包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
监理人: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 投标报价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条款(包括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招标文件);(10)投标文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不 使用 其他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市政、水利等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商定的标准实施。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4. 图纸
4.l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于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叁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陈德春 职务 :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等: 行使发包人授权委托的所有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张宗鑫 职务 :
职权 : 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7. 项目经理:
姓名 : 崔丽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 行使承包方的所有职权
8. 发包人的工作
8.l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接入施工现场。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于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监理人于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视工程情况帮助协调。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10)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视工程情况解决。(补充)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签署合同后7天内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含在报价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报价内。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文明工地标准。施工现场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移交前的一次清洁工作,清洁工作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内外墙灰尘的清扫,房屋建筑内地面的清洁,道路和施工场地清理,设备清洁。
②工地清理工作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理、地面的平整等。
③承包人应负责有关材料、设备的采购,并保证质量符合要求,正式采购前应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厂家进行考察,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方可采购。
④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主要设备出厂检验和到工检验,并负责设备在现场的卸货和保管及可能的二次装运。
⑤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领导视察、上级检查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l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施工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 7 日将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供给监理人。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待定
13. 工期延误
13.l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甲方原因延误, 工期顺延,但须以书面签证为准;因承包方原因延误则按2000元/天罚款,其他按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l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由监理人根据验收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 / 。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 : 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部分分组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国家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计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变动部分可作调整。如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须调整时按如下办法执行:1、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2、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若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仍执行原综合单价;增幅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可适当调低,减幅超过15%,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可适当调高,上述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的酬金约定: /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3) 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符合本条款(1)、(2)范围的变更及签证预算。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的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时间:预付款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价格的10% 。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从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时开始扣回,第一、二期分别扣工程预付款总额的50%,分2次扣完。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由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6. 工程款 ( 进度款 ) 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支付方式: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并附有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本合同将预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发包人应扣留结算价的5%作为审计保证金,待竣工审计后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5%、工程质量保修金5%和审计保证金5%应在每次工程进度支付款中按比例扣除。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按季度考核,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予以退还。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工程款支付时间: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
26.2 甲方有权直接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罚款;
26.3 所有工程付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后甲方才予以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 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同通用条款。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同通用条款。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同通用条款。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同通用条款。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进入结算,付款时扣回。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样品及规格、产地、所供应材料合格证等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质、认价并签字认可后方能进场使用。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经发包人和监理方事先认可。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并按报价时的优惠幅度调整;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并按报价时的优惠幅度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当地同期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并按报价时的优惠幅度进行调整,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其余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其中提供竣工验收的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伍套)。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7)发包人要求的由承包人收集整理的工程实体档案及电子档案。
另外,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验收资料伍份。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无
33竣工结算
根据工程签证调整合同价,调增或调减部分仍按照投标报价时标底与投标报价的优惠幅度进行下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的,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时间内的利息,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在延期时间内的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无 。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因承包方原因延续则按每延期一天加罚2000元,尾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l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可更换且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未经发包方或监理认可, 发包人有权按每离岗一次收取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连续三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追究违约责任。现场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上岗证。若在施工全过程中,承包人违背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质量、工期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中止本合同且没收违约金,并向承包方追索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江苏省水利厅调解;
(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9. 不可抗力
39.l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40. 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除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险种外,其他由承包人自主确定投保与否,并承担其相应责任。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
(1)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函。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后14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函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无 。
46. 合同份数
46.l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47. 补充条款
1.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要求退场的,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 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对现场人员的施工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并就工地围墙、照明、防护、 标志、警告信号和门卫等做出具体安排。
3.施工过程中的排污、环保、市容、城建城管、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对临近居民的施工期间的影响等, 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 需业主配合的, 业主提供必要的配合。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 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的规章, 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
5.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6.施工单位应自备发电机组备用。
7.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经发包人认定必须拆除的,一律拆除重建。
8.经合同谈判,承包人进行了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与投标报价相差很小,在施工排水一项中让利,其余投标单价不变,作为合同执行依据。
9.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若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仍执行原综合单价,其中的“原综合单价”为“原投标单价或原投标综合单价”。
附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苗木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1
2
3
4
5
水文标识牌
搪瓷水尺
断面标志
水准点
保护标志
具体可参照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发包人不提供其余材料、设备、苗木
套
m
套
套
套
按
实
际
用
量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按需要时间供应
送达需要的地点
合计总价: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处
承包人(全称):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 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以及水电气管线的安装工程、设备安装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内所有施工项目 。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土建工程为 1 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场区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电缆沟等室外工程为 2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廉政合同(一)
(发包人与承包人)
发包人: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处
承包人: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 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担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合同编号:JSZX1-GC-TJ-D1)的承包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承、发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SZX1-GC-TJ- D1)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让承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要求承包人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妇及其它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承包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承包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七)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收受承包人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收受承包人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承包人住房。
(八)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承包人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九)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与承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利益,由承包人出资 “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委托承包人投资证券、期货或由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并获取“收益”,或虽然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授意承包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
第三条 承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赠送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赠送发包人财物。
(二)承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承包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特定关系人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五)承包人不准赠送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汽车等物品,不准为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赠送住房。
(六)承包人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发包人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八)按照发包人和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卡支付,不得克扣、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违规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 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江苏省水利厅监察室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凭证,接受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单位主持,承、发包双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承、发包双方各执贰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督查单位:(盖章)
代 表 人:(签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廉政合同(二)
(监理人与承包人)
监理人: 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工程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SZX1-GC-TJ-D1)的监理江苏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与承包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SZX1-GC-TJ-D1)的施工单位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 监理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2011年度)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常州标工程监理、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业主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监理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施工单位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超进度计量工程款。
(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或以赌博等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财物。
(三)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承包人报销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包人谋取不当利益。
(四)监理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