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30.99 Z77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973201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5-6-29 发布 2015-7-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 布 DB33/9732015 I 目 次 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监测要求 .26 实施与监督 .3 DB33/9732015 II 前 言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2、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3/9732015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3、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4、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衣、洗澡等活动产生的污水。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
5、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3.3 现有设施 existing facility DB33/9732015 2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4 新建设施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4.1.3 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
6、原河网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4.1.4 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表1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控制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pH1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60 100 3 氨氮(NH3-N)15 25 4 总磷(以 P 计)2 3 5 悬浮物(SS)20 30 6 粪大肠菌群(个/L)104 7 动植物油2 3 5 注1:无量纲。注2: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处理设施执行。4.2 其他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5 监测要求 5.1 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
7、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 对水污染物监测应按 HJ/T 91 执行。5.3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DB33/9732015 3 表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pH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3 氨氮(NH3-N)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4 总磷(TP)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5 悬浮物(SS)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6 粪大肠菌群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HJ/T 347 7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后应向社会公开。6.3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