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固定总价)项目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内容承包范围: 三、承包方式: 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各分项工程完工时间: 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价款暂估金额(大写): (含税) (人民币)¥: 元,以发
2、包人审定价款为本合同最终价款。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一)本合同协议书(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书及其附件(澄清函)(四)本合同专用条款(五)本合同通用条款(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七)图纸(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九)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3、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QQ: QQ: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执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合同文件及解释(一)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二)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本合同仅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4、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二、 各方工作安排(一)发包人工作(土建和安装工程有所不同,双方工作安排可由合同起草人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套数: 。
5、(8)根据实际情况发包人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其他工作 。 (二)承包人工作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待发包方及监理方、设计方审核。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5)根据实际情况承包人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三)发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驻现场工程师代表1、项目经理姓名: 职权: 。2、驻现场工程师代表 (四)承包方派驻本工程的人员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工艺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 ;专职安全员: ,身
6、份证号: ;预算员: ,身份证号: ;施工员: ,身份证号: ;质检员: ,身份证号: ;材料员 ,身份证号: 。(五)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一)进度计划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提供,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二)工期双方关于工期延误、工期顺延、暂停施工等情况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条件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书面约定作为合同附件。四、质量与验收(一)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
7、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达不到发包人招标的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中途退场并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支付发包人 违约金。(二)检查和返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
8、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提供影像、资料,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
9、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四)重新检验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承包方与发包方另行签订安全、环保、消防、内保目标管理责任书。六、合同价款与支付(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1)本工程含税总价 万元。工作内容清单附后。(2)施工图内的工
10、作内容不作价格调整。但施工图内的工作内容发生甩项的,该项价款按照 调整。(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增加的施工图范围外的内容,合同价款按 调整。2)其他调整: 。2、本合同工程完工后结算资料报发包人审计部审计,以审定价款为本合同最终价款。(备注: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填写:“本合同工程完工后结算资料报发包人,以发包人审核价款为本合同最终价款”;单项金额在5万元-50万元的项目填写:“本合同工程完工后结算资料报发包人审计部,以发包人审计部审定价款为本合同最终价款”;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填写:“本合同工程完工后结算资料报发包人审计部,由发
11、包人审计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以中介机构审定价款为本合同最终价款”)3、本项目采用 计税方法,税率 % 。4、现场施工的水、电实行计量收费,用水价格按当地工业用水价格执行,用电(含分摊电损)价格按当地工业用价执行,费用按月从进度款中扣除或者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直接缴纳。(备注:此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5、因承包人申报工程量不实,造成工程量审减超过10%,由此增加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造价中直接扣除。(6)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7)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发包方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二)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次月支付承包人上月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不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 %
12、(同时承包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由承包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 ,剩余 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 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支付(不计利息)。 七、材料供应(一)发包人供应材料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 (二)承包人采购材料若工程由承包人采购材料,为保证工程质
13、量,承包人须向发包方认可的供应商采购材料,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应按国家规范进行抽样送检,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对于进入现场的各类施工设备、测试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标定和鉴定,凡技术性能、工作参数不符合施工要求的,一律不得进场使用。若工程由发包方提供材料,承包人应妥善保管材料,因承包方保管不力造成的材料损耗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未使用的材料应予以返还。八、工程变更根据工程联络单及现场工作量签证单据实结算。 承包人须按期办理签证,超期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予结算。 九、中间交工、竣工验收与结算(一)竣工验收: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
14、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竣工验收前一周内,提供完整的经质监部门审核通过的档案资料及竣工图一式四份;消防、人防、规划等单位验收所需相关资料由承包方按要求提供。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中间交工工程经发包人、监理、设计验收合格后交接。十、工程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责任双方另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违约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二)索赔关于索赔事项
15、按通用条款19条执行。(三)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调解;(2)调解不成,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一)商业秘密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保密协议另行约定。(二)工程分包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 分包施工单位为: (三)不可抗力 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地震、水灾、火灾等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
16、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四)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 (五)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六)补充条款: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QQ: QQ: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