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后:哪些项目明确不征或暂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展开。上一次,我们总结了营改增以来被明确规定适用低税率的10个项目。今天,我们来看一下营改增至今哪些项目明确不征(或暂不征)增值税(一)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原政策:按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包括股票,因为持有股票取得的是股利,不是利息。但原营业税政策中包括股票。因此,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新政策: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变化: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税。(二)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原政策:按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税率。新政策: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
3、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变化: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注意:政策规定“持有至到期”,非持有至到期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免租期原政策:纳税人在出租期限内提供了免租期,有些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要求免租期期间要视同销售。新政策: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预付卡原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开具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
5、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多用途卡亦然。变化: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再缴纳增值税。注意: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的处理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项目,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
6、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