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一、事假: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镇党委、政府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由县委组织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请假天数决定批准权限,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镇党委、政府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镇党委政府、县委组织部门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如超假将按违反管理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