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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难逃火眼金睛(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94922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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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阴阳合同难逃火眼金睛(老会计人的经验)案情:发现疑点,纳入评估对象税务局在进行纳税评估对象筛选时,发现甲贸易公司在上一年度缴纳了一笔土地增值税,查阅相关资料后得知,甲公司将一栋商务楼转让给了乙公司,该楼系甲公司8年前建造。8年来,甲公司所在地的房价几乎翻了一番,评估人员估值该楼房价值8000万元,增值约4000万元左右,但甲公司仅缴纳了600万元土地增值税,有点偏低,于是将甲公司纳入了评估对象。按照甲公司账面上反映的销售收入及各项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数据复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似乎没有大出入,评估人员又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

2、销售发票及账面收款情况,也没有发现异常。通过计算每平方米单位售价后,评估人员仍觉得有些偏低,遂咨询契税部门并得以确认后将收入作为重点评估内容。此外,甲公司财务负责人解释,由于公司急需大量资金,所以与乙公司谈判时降低了售价。但评估人员发现,乙公司的资金均分四次给付,每隔两个月付一次,签订合同后半年时间才付清了全部款项,而且这期间公司也未发生使用大额资金的情况,明显不像急于收回房款的情形,为了进一步弄清情况,评估人员分别至商务楼和乙公司进行了实地查看和走访。发现: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调查得知,甲公司为了处置已基本闲置的该栋商务楼,与乙公司商妥,以77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但甲公司的子公司需

3、租用其中一层,甲公司为了少缴纳土地增值税,乙公司为了少缴纳房产税,双方决定压低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仅签6000万元,合同少体现的价格以甲公司子公司长期租用一层楼的租金及水电、物业费抵算,双方互不开票,于是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一份是以6000万元反映的假合同,用于双方记账和纳税申报,另一份是全额7700万元反映的真实合同,但没有想到未能逃过评估人员的火眼金睛。最终,甲、乙两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如实补缴了相关税费。分析:甲公司存在的错误一是联合乙公司弄虚作假,与乙公司签订了销售商务楼的虚假合同,从销售合同到会计处理隐瞒了1700万元的商务楼销售收入,属于严重的财务舞弊;二是甲公司不仅自己少计收入偷逃

4、了大额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还伙同其子公司协助乙公司隐瞒房屋出租收入,偷逃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类似甲公司采用的上述偷税方法在一些销售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偷税方法已过于老套,关注土地、房屋权属销售收入的正确性,已经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时最为敏感的重要问题之一,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的金三系统上线后,对核对相关信息,验证相关数据也已越来越方便、快捷,弄虚作假的经营业务将很难逃脱。甲公司:如何处理才正确如果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应该考虑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即“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是2015年1月1后,甲公司也应该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所作的解读,即财税20155号文件已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以,甲、乙公司可以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前,先行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甲公司以该栋商务楼投资入股,等公司正式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以商务楼投资入股的行为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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