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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新报表: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操作注意点啥?(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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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汇算清缴新报表: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操作注意点啥?(老会计人的经验)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该公告的内容是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因此可以视作根据2015年出台和生效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而出台的汇算清缴具体操作办法。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删除之后相关填表说明变成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做出的。根据修改后的填表说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范围大幅扩

3、张,使以下两类技术转让所得得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是技术所有权人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方式转让技术产生的所得,由于从同一项技术所有权可以派生出无数项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因此理论上技术所有权人可以无限制就授予同一技术的非独占许可使用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取得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企业再转让其使用权时产生的所得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类型方面和技术许可使用年限上,本项优惠政策没有修改,对于以授予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技术的技术所有权人而言,授予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最低年限要求为5年;对于已经取得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企业再转让其使用权而言,转让时使用权剩余年限也不能少于5年,否则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例

4、如A企业就一项技术授予B企业7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B企业在获得此项使用权3年后将其转让给C企业,则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剩余年限少于5年,因此B企业转让技术使用权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在按照3号公告修改后的填表说明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还需要注意,根据修改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生效起始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在10月1日之前如果发生技术转让事项,企业仍需按照原填表说明执行,即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只有转让技术所有权和授予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所得方能享受税收优惠。例如,A企业在2015年分别于9月30日前和10月1日后就同一项技术授予B、C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分别取得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000万元,则A企业在进行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这两项转让所得应当分别处理:对于9月30日前因为授予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而产生的所得,不应计算所得减免额;对于10月1日后产生的同类所得,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的规定,所得额中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则A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中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1000-500)50%=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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