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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预缴和申报纳税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93327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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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预缴和申报纳税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1、外出从事建筑服务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应该凭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建筑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报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对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对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申报应纳税额中进行抵缴。抵缴应纳税额时,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1)外出经营活动税

2、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2)建筑企业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并凭借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进行抵缴。(3)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即各项目各自预缴,不得混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分区域分项目建立台账。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

3、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5)注意预缴时间。预缴可以根据自身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申报。一般规定的时间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2、对下级承包方的处理如果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存在将工程分包的,首先,必须要注意分包方的资质条件十分符合规范,同时也应当商经工程建设方的同意,应该避

4、免非法分包。同时,一定要注意分情况处理:(1)如果建筑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则只有从总分包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根据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不是凭分包方的预缴完税凭证进行抵缴。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分包方预缴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分包方如果也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则可以自行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则可以自行开具征收率3的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要求其在预缴的同时向预缴地国税机关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果建筑项目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则可以从总分包处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销售额差额申报纳税;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则不得扣除。

5、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3)如果建筑项目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同时存在总包方再进行分包的(注意:应当介入,防止非法转包),则只能对支付给直接发包的总分包方的总分包款进行扣除,不得将总包方再分包后的分包款进行扣除,否则就是重复扣除。也就是说按照逐级扣除办法进行扣除。这是税收风险点,务必要清楚!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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