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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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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一)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三)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四)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五)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六)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五条 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本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二)建立合同文本。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三)合同档案还应当包括:合同台帐;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授权委托登记;合同学习、培训情况;帮扶情况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情况记录;合同纠纷卷宗材料等。   (四)合同档案可实行微机管理,但必须具有机读和文字记载相结合。   (五)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实行一份一档,由专人管理备查。   (六)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以及合同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效益,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4、追讨欠款、索赔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诉讼中由于自身的工作获得胜诉的;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二)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1、盲目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查询、反馈信息,导致企业丧失抗辩权、撤消权、代位权、胜诉权的; 4、工作不负责任,对方违约不汇报、不追究、暗中向对方提供内情,收受贿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 5、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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